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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501012/2021-01850
文  号:
卫环发〔2021〕108号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部门:
市生态环境局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21年11月08日
标  题: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中卫市生态环境执法监测联合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中卫市生态环境执法监测联合工作方案》的通知

卫环发〔2021〕108号

各分局,科室、局直属事业单位:

为建立生态环境系统执法监测机构联合行动、联合培训等工作机制,提高我市生态环境执法监测队伍工作效能,按照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实施方案>的通知》(宁环发〔202117号)要求,制定了《中卫市生态环境执法监测联合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联系人:李志花,联系电话:0955-7630003,邮箱:zwjczd@163.com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      

20211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卫市生态环境执法监测联合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发挥中卫市生态环境系统执法监测两支铁军队伍的工作效能,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执法监测机构联合行动、联合培训等工作机制,根据《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了中卫市生态环境执法监测联合工作方案。

一、执法监测联合工作内容

对本市排污单位开展以下环境执法监测活动,适用本方案:

1. 市生态环境环境监测机构依据法定职责,或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依据市局机关或各分局的委托,按照生态环境监测方案及国家相关要求,对排污单位开展的例行监测活动。

2. 环境监(检)测机构按照生态环境执法任务要求,协同市生态环境环境执法机构对排污单位开展的非例行监测活动,包括: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专项执法检查、项目事后监测、信访问题调查、环境应急等涉及的监测活动及其他执法需要开展的监测活动。

3. 为满足环境执法监测发展需求,提高环境执法监测人员业务能力,建立学习型环境执法监测队伍,打造环境执法监测铁军,安排环境执法和监测机构人员及时参加生态环境部和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组织开展的各类执法、监测培训活动。市本级组织开展职业道德素养基础法律法规知识、执法监测业务能力和实务操作等方面的内容采取联合培训、专项培训、技术交流等方式提升执法监测能力水平的各类活动。

本方案所称的执法监测,是指环境监测机构根据中卫市生态环境局及各分局的要求或者委托,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程序要求的监测活动。本机制所指的环境监(检)测机构,是指中卫市生态环境局下属环境监测机构及其各分局委托的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

二、执法监测联合工作职责

(一)制定工作计划。市局机关及各分局组织执法和监测机构依据年度执法检查方案和监测方案合理设置抽查对象和监测频次,制定执法监测计划。环境监测机构应根据计划制定执法监测实施方案,提前购置、补充所需仪器设备和耗材,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下属环境监测机构及其各分局可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委托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开展执法监测,并与其签订书面委托服务合同,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应当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中卫市生态环境局下属环境监测机构及其各分局委托的监测任务类别和项目应当符合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的资质范围。各分局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环境执法监测活动,对委托的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活动进行监督。

(二)明确工作流程。监(检)测机构监测人员对排污单位开展例行监测的,应当通知该排污单位代表到场,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对采样点位、采样过程进行记录,工作人员严格按照监测规范采样,现场填写采样记录。排污单位代表对样品和采样记录核对确认后,要求其在采样记录上签字确认。排污单位代表拒绝签字确认的,监测人员应当注明拒签原因及见证人员,必要时采用录像记录。

排污单位拒绝或阻挠监测人员开展环境执法监测的,监测人员应当进行现场音像记录并在3日内移交环境执法机构。

环境执法机构会同环境监(检)测机构对排污单位开展非例行监测的,应当有两名及以上执法人员参加。执法人员负责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污染物处理设施运行等情况的现场检查监督,并在现场勘查笔录中应当注明任务来源、采样机构名称、人员身份、采样时间、点位及样品名称等信息,并要求排污单位代表签字确认;出现排污口不符合监测规范等无法开展环境执法监测的情形,应当在执法笔录中注明。监测人员负责采集样品、填写采样记录、保存样品等工作。监(检)测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出具监测报告。

(三)及时报送结果。

环境监(检)测机构应当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独立取得的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经过环境执法机构核实,按照法律法规作为环境执法依据。市生态环境局下属环境监测机构对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报告进行技术审核。

环境执法机构会同环境监(检)测机构对排污单位现场开展环境监测,取得的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作为执法依据。对监测数据显示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超标、异常的,环境监(检)测机构应当在5日内将监测报告连同现场采样记录等材料移交执法机构,执法机构应在收到材料后,5日内完成现场核查,遇特殊情况,结合实际开展。执法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抄送同级监测机构。

(四)强化联合培训。执法监测培训要坚持全员参与和重点提高相结合的原则,确保执法监测人员具备完成环境执法监测工作所必需的基本业务能力。市生态环境局下属环境监测机构和执法机构全体人员均需参加培训,根据日常培训计划,合理安排人员参训,对一线执法监测人员要重点培训。坚持按需施教、注重实践的原则,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通过岗位自学与集中培训相结合,实操培训与专业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强化专业知识积累,加快知识更新、优化知识结构、丰富知识储备。环境执法和监测机构每年至少组织1次联合培训,切实做到执法监管稳、准、狠”,监测数据“真、准、全”。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局机关及各分局要把开展生态环境执法监测联合工作作为构建现代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提升环境执法监测队伍能力的一项重要举措,安排专人负责。执法监测机构要定期召开会议,协商解决环境执法监测联合行动中存在的问题,加强事前沟通、事中配合、事后会商,构建灵活密切高效的工作方式,更好为生态环境监管服务。

(二)做好衔接配合。市、县两级执法和监测机构要按照工作计划开展工作。开展日常性执法监测工作时,执法机构监测机构应提前协商相关事宜,监测机构根据执法监测工作要求做好监测准备。当监测机构自身能力不足或工作时间无法满足要求时,应及时反馈情况,并向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人说明,经同意后,另行安排监测时间或由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开展监测。对于突击执法检查、上级交办、信访调查等时效性较强的监测任务,应从快办理。

(三)提升能力水平。市局机关及各分局要结合辖区污染企业现状,加大执法、监测人员业务培训力度,通过专项培训、跟班作业等方式,提升执法、监测人员综合能力,鼓励执法人员持有现场监测上岗证、监测人员持有行政执法证,同时,有针对性地配置相应的执法监测设备,满足辖区执法监测工作需求。

(四)做好经费保障。市局机关及各分局应按照环境执法监测计划工作量,提前谋划经费保障,纳入年度工作经费预算。可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引入有资质、能力强、信用好的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作为环境执法监测的补充。市生态环境局及各分局要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监测活动的质量控制和监督管理,严厉查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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