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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501012/2022-01782
文  号:
卫环发〔2022〕38号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部门:
市生态环境局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22年05月19日
标  题:
关于要求新增重点排污单位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的通知

关于要求新增重点排污单位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的通知

卫环发〔2022〕38号

各分局,各相关排污单位:

根据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2022年全区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通知》(宁环办发〔2022〕8号),2022年我市重点排污单位67家,相比2021年新增11家,均为大气重点排污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建设工作的通知》(宁办环监〔2018〕25号)和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空气质量改善“十四五”规划>的通知》(宁环发〔2021〕85号)的要求,新增11家大气重点排污单位需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施,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新增11家大气重点排污单位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各污染物排放口安装固定污染源烟气自动监控设施,实时监测排口污染物(包括颗粒物、气态污染物、挥发性有机物)及烟气含氧量、流速、温度、湿度等烟气参数并与中卫市生态环境局污染源监控中心联网。

二、完成时限

2022年9月30日前完成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安装联网及验收。

三、工作要求

1.自动监控设施、站房及相关附属设施建设安装必须按照《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76-2017)等环境保护的有关标准、技术规范要求编制建设方案,安装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必须取得环保产品认证、计量器具许可、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适用性检测报告等证书。

2.自动监控设施安装、站房及相关附属设施的建设,必须符合《关于加快重点行业重点地区的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工作的通知》(环办环监〔2017〕61号)有关要求,安装完成后要及时联网、开展比对监测,并自行组织开展验收,同时向我局提交相关验收资料进行备案。

3.各分局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监督,督促各涉及的单位按要求完成上述工作任务。


附件:2022年中卫市新增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5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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