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卫生态环保办〔2023〕22号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相关部委,市直相关部门,区属驻卫相关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卫市生态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6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实施意见》(宁党办〔2022〕38号)精神,全面提升我市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平,结合全市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及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以有效应对生物多样性面临的挑战、全面提升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平为目标,扎实推进生态保护与修复,持续加大监督和执法力度,进一步提高保护能力和管理水平,确保重要生态系统、生物物种和生物遗传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加快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为全面建设经济繁荣、民族团结、环境优美、人民富裕的社会主义现代化美丽新中卫提供有力保障。
(二)总体目标。到2025年,持续推进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调查评估,构建生物多样性监测网络。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占全市国土面积的5.54%以上,全市森林覆盖率达到14.7%,草原综合植被盖度达到59%左右,湿地保护率达到55%,水土保持率达到75.6%,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物种数保护率达到80%以上,城市建成区绿地率达到40%;典型生态系统类型得到有效保护,积极推进生物多样性保护空间格局优化,初步形成生物多样性可持续利用机制。
到2035年,生物多样性得到有效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政策、法规、制度等体系健全完善,形成统一有序的生物多样性保护空间格局,森林、草原、荒漠、河湖、湿地等自然生态系统状况实现根本好转,草原综合植被盖度稳定在59%左右,湿地保护率提高到60%左右,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占全市国土面积稳定在5.54%以上,各类保护区域数量和面积达到合理水平,生态系统、物种和遗传多样性得到有效保护。生态系统整体上处于良好状态,物种资源得到有效保护,种质资源得到有效保存和持续利用;保护生物多样性成为公众的自觉行动,形成生物多样性保护推动绿色发展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良好局面。
二、加快完善生物多样性保护政策制度
(三)健全完善生物多样性保护政策制度。配合自治区相关部门,制定修订关于自然保护地、森林、野生动植物保护、渔业、湿地管理、外来入侵物种管理、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等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度。(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司法局等,以下均需各县〔区〕落实,不再列出)
(四)制定落实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配合自治区修订新时期宁夏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制定《中卫市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2022-2035年)》并认真落实。将生物多样性保护目标和主要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相关部门在制定国土空间、林业、渔业、农业、水务、生态环境保护等有关领域中长期规划时将生物多样性保护目标和主要任务纳入其中,落实管控要求,保护区域内的自然生态系统,防止生态环境破坏和生态功能退化,努力减少对生物多样性造成的负面影响。(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五)认真落实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政策制度。建立完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等),认真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等),建立打击野生动植物非法贸易工作机制。建立健全耕地休耕轮作制度。严格落实草原禁牧、休牧制度(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认真落实黄河宁夏段禁渔期制度,加强禁渔管理及执法检查工作(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按规定落实有关从事种源进口等个人或企业财税政策。(牵头单位:市财政局、税务局)
三、持续优化生物多样性保护空间格局
(六)落实就地保护体系。认真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条例》,将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生态功能极重要区域、生态极敏感脆弱区域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按照自然生态系统完整、物种栖息地连通、保护管理统一的原则加快推进沙坡头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牵头单位:宁夏中卫沙坡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严格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制定《中卫市湿地保护条例》;加强对沙坡头自然保护区、南华山自然保护区、香山湖、天湖国家湿地公园等生物多样性保护重点区域的监管,推进各类自然保护地及城市绿地等保护空间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强化对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的保护管理,定期开展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
(七)推进“黄河、沙漠、湿地”等重要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黄河中卫段治理保护的实施意见》《黄河上游风沙区(中卫)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示范工程项目工作方案》,健全完善常态化河道管护机制,加快黄河干流河道综合治理和河滩地治理,纵深推进河道“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加大滩区生态修复和岸线保护,加快恢复河岸滩地湿地,连通内外水系。全力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修复治理项目,持续推进国土绿化,开展湿地保护修复,提升植被覆盖度和防风固沙、水土保持能力,切实改善生态环境,全面提升区域生态系统稳定性。编制实施《中卫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中卫市沙坡头沙漠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规范沙漠公园等项目建设管理。加强黄河、自然保护区、草原、沙漠等重点生态功能区、重要生态体系、自然遗迹、自然景观及珍稀濒危物种种群、极小种群保护力度,提升生态系统稳定性和复原力。(牵头单位:市水务局、市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旅游和文体广电局)
(八)完善迁地保护设施建设。规划建设中卫市野生动物救护中心等抢救性迁地保护设施设备,更好的保护中卫及周边地区动物资源的多样性。实施城市生态小微公园建设、裸露区域生态修补、城市街道绿地改造及香山公园提升改造,进一步完善城市绿地系统,构建城市生态网络格局。科学有序开展珍稀濒危动植物、旗舰物种和指示物种的迁地保护,开展珍稀濒危动物的保护研究工作,推进栖息地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的重点物种替代生境研究和示范建设,加强特殊物种的人工繁育和野化放归工作。做好迁地保护种群的档案建设与监测管理工作。(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等)
四、构建完备的生物多样性保护监测体系
(九)加强生物多样性调查监测。统筹衔接各类资源调查监测工作,开展沙坡头和南华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综合科学考察活动、香山湖和天湖等重点生态区水生生物完整性及水生态环境质量调查评估工作。加强湿地野外监测系统建设,认定并发布一般湿地名录,开展香山湖湿地公园、腾格里湖、小湖等鸟类活动频繁的湿地区域动态监测。按照国家部署要求,对反映生态环境质量的指示物种建立清单并进行长期监测(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等)。推进农作物和畜禽、水产、菌种等生物遗传资源和种质资源调查,配合自治区完成数据库建立工作。(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市水务局等)
(十)加快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监测信息云平台建设。配合自治区开展宁夏智慧林草云平台等项目研究和设施建设。完善沙坡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一体化监测体系数智中心平台建设,开发完善动物采集与管理系统、植物采集与管理系统、野生动物“云计算”监测系统等监测工程。以大数据、云计算等为依托,结合现场调查、卫星遥感等技术,实现对保护区重要生态系统的生态环境、野生动植物及林草资源动态监测、预警,实现生物多样性监测长期化、现代化。在确保生物资源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与相关部门信息资源数据的共享。(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宁夏中卫沙坡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等)
(十一)开展生物多样性评估。按照国家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部署及相关评估标准体系,开展重点区域生物多样性保护现状、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物种资源经济价值等调查评估。配合开展生物多样性综合评估,定期发布生物多样性综合评估报告。探索开展大型工程建设、资源开发利用、外来物种入侵、生物技术应用、环境污染等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评价,提出降低影响的可行性对策,明确保护责任。(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市水务局等)
五、着力提升生物安全管理水平
(十二)依法加强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监测管理。加强农作物和林业病虫害风险防控工作,完善农作物重大病虫害和有害生物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强化科学防控,提高病虫害和有害生物监测预警能力和源头管控能力,提升重大动植物疫病、疫情监测和防疫保障能力。完善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体系,建立野生动物重大疫病监测预警机制,加强重大疫病早期预警狙击、应急控制、阻断扑灭、可持续综合防御控制等技术研究和示范应用。强化生物安全风险预警,严格做好疫情监测和安全风险监控。提升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监管能力,做好转基因生物安全风险防范。建立生物安全培训、跟踪检查、定期报告等工作制度,制定风险防控计划和生物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强化过程管理,保障生物安全。(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生态环境局等)
(十三)建立健全生物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监管制度。配合开展生物遗传资源调查,建立完善动植物种质资源等信息平台,促进遗传资源惠益分享,为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与管理、科研监测活动提供科学的参考依据。配合自治区建立健全获取、利用、进出境审批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强化生物遗传资源对外提供的监督管理,规范生物遗传资源的采集、利用和对外输出行为。(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等)
(十四)强化外来入侵物种防控。做好外来入侵物种的家底调查,配合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外来入侵物种普查,组织开展全市渔业水域、森林、草原、湿地等生态系统外来入侵物种普查,摸清中卫市外来物种的基本情况,建立现状数据库,全面掌握外来入侵物种时空分布特征及规律,构建监测预警防控信息平台,完善风险评估制度,强化应急防控灭除及生态防控体系建设,形成外来入侵物种常态化、规范化、科学化、长效化、精细化管理体制机制。(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等)
六、创新生物多样性可持续利用机制
(十五)加强生物资源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技术研究。加强野生动植物种质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保障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以科技创新支撑现代种业发展,实施种业振兴行动。全面开展农业种质资源普查收集,完成种质资源库建设。提升沙坡头区蔬菜、海原县马铃薯、中宁县枸杞等良种繁育基地建设质量。实施种业龙头企业扶优行动,培育3—5家具有行业竞争力的市级以上专业化制(育)种企业,建成运营中国(宁夏)良种牛繁育中心和宁夏奶业科创中心,提升科研育种基地建设水平。加大生物资源开发和可持续利用领域科技合作力度,加强合作与交流。(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科技局等)
(十六)规范生物多样性友好型经营活动。促进野生动植物资源人工繁育培育利用、生物质转化利用、农作物和森林草原病虫害绿色防控等绿色产业发展,引导规范利用生物资源。依据国家相关政策,探索制定自然保护地控制区经营性项目特许经营管理办法,鼓励原住居民参与特许经营活动,在最大限度减少人为扰动的前提下,开展自然教育,打造旅游和康养休闲融合发展的生态旅游模式,提升生态产品价值,促进生物多样性保护与乡村振兴相结合。(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市旅游和文体广电局、市生态环境局等)
七、加大执法和监督检查力度
(十七)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强化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加强“绿盾”专项执法行动,持续开展危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行为的整治力度,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对破坏生物多样性、危害野生动植物行为的重大案件实行挂牌督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公安局,配合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等)
(十八)建立健全责任落实机制。落实国家生物多样性保护成效考核制度要求,对落实责任、推动工作不力的地方党委、政府和各级部门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对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实行终身追责。(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纪委监委、市审计局、市生态环境局)
八、推进生物多样性保护公众参与
(十九)加强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国际生物多样性日”、“世界环境日”“世界湿地日”“爱鸟周”等活动,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科学知识、典型案例、重大项目成果等宣传普及,积极引导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众自觉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委宣传部,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
(二十)完善社会参与机制。完善举报机制,畅通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和监督损害生物多样性的违法行为,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推进建立健全生物多样性公益诉讼机制,强化公众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司法保障。(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司法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委宣传部)
九、完善生物多样性保护保障措施
(二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将生物多样性保护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进行系统部署,切实担负起生物多样性保护责任。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职能,加强协调配合,将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关工作纳入考核予以推动落实。(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
(二十二)完善资金保障。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加强财政资源统筹,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加大对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支持力度。积极研究建立市场化、社会化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多渠道、多领域筹集保护资金。(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区〕)
(二十三)强化队伍建设和科技支撑。组织开展相关专题培训和学习,加强对干部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教育培训,提升各级领导干部推动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意识和能力。积极探索生物多样性保护、恢复领域基础科学和应用技术研究,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各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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