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卫市生态环境局合法性审查事项指导目录清单》的通知
各分局、科(室)、局属事业单位:
为全面实施审查事项目录清单化管理,提升合法性审查规范化水平,有效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现将《中卫市生态环境局合法性审查事项指导目录清单》(以下简称《目录清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是纳入《目录清单》的事项,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的,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提请集体会议审议,不得对外发布。
二、以市生态环境局名义起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行政合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等文件和事项,由市局法制科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按程序报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
三、建立健全合法性审查的工作台账,确保审查过程的可追溯性和透明度。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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