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501012/2021-01752 | 效力状态: | 已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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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1-08-03 |
责任部门: | 市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 2021-08-03 |
各分局、各科(室)、站、队: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专家咨询费使用管理制度》已经市生态环境局局务会议、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专家咨询费使用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规范专家咨询费使用管理,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682号令)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卫市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召开的建设项目环评技术审查、环境技术咨询、环境影响后评价、环评文件质量复核、清洁生产审核、专项监督检查(评估)等各类技术服务活动中邀请专家产生的咨询费用。
第二条 以上技术服务活动中被邀请专家原则上应为国家、自治区及市级专家库中的专家,根据实际需求,也可邀请其他行业领域的专家。
第三条 中卫市生态环境保护专家咨询费列入市年度财政预算并按年度拨付,拨付的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第四条 专家咨询费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暂行)》执行。具体为:
(一)建设项目专家咨询费用标准(税后)
1.区内专家:报告书类项目800-1000元、报告表类项目300-500元,按项目数量支付。
2.区外专家:每个项目2000-3000元。
3.专家人数:报告书类项目一般由5-7位专家组成、报告表类项目一般由3-5位专家组成。
以上专家咨询费仅支付项目首次技术审查费用。
(二)技术服务咨询、项目后评价、清洁生产审核、专项监督检查(评估)等各类技术服务费参照建设项目专家咨询费标准支付。
(三)专家交通、食宿等费用等参照《中卫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中卫市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
第五条 严格按照财务制度审批支付。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