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501012/2022-02565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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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2-11-19 |
责任部门: | 市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 2022-11-19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
现将《中卫市污水处理厂(站)污泥处理处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 中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1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卫市污水处理厂(站)污泥处理处置管理
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卫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站)和工业企业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工作规范化管理,预防和减少污泥二次污染,促进污泥资源化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中卫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污水处理厂(站)在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处理处置管理,包括污泥的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处理、处置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污水处理厂(站)是指集中处理生活污水和工业污水的处理厂(站)(以下统称污水处理厂)。污泥是指污水处理厂在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半固态或固态物质,不包括栅渣、浮渣和沉砂。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污泥产生单位是指处理生活污水和工业污水的处理厂运营单位;污泥处理处置单位是指对污泥进行稳定化、减量化和无害化处理以及通过填埋、堆肥、焚烧、利用等方式进行处理处置活动的单位;污泥运输单位是指依法从事污泥运输的单位或个人。
第五条 污泥处理处置应遵循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原则,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支持污泥产生单位规范建设符合环保要求的综合利用及处理处置设施,鼓励污泥处理处置单位研发污泥处理处置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
第六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污泥处理处置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管委会分别负责生活污泥和工业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的建设规划,对污泥产生、贮存、处理处置实施全过程统一监督管理;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污泥处理处置过程中的污染环境监管和风险防控;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污泥处理处置相关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 污泥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处理处置的全过程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污染控制标准及技术规范,防范环境安全风险,处理处置不当造成环境污染的,应当进行修复和治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条 污泥产生单位应当依据环评批复文件、检测技术要求等相关规定对产生的污泥泥质定期检测,保存相关检测资料。
第九条 污泥产生单位不能自行利用或者处理处置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单位处理处置,禁止处理处置单位超处理处置能力接收污泥。
第十条 污水处理厂新建、改建和扩建时,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应与污水处理设施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投入运行。
第十一条 污泥产生、处理处置单位应建立污泥环境管理规章制度,设置专门的管理部门或专职人员,确保污泥安全、妥善处理处置,将污泥污染环境防治纳入企业管理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第十二条 污泥产生、处理处置单位应当于每月16日之前在宁夏固体废物监管动态系统进行信息申报,建立规范的污泥管理台账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污泥的流向、用途、用量、贮存等信息,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资料保存时间为5年。
第十三条 污泥产生、运输、处理处置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相关设施、设备和场所的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防止危及公共安全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 污泥产生、运输、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定期对从事污泥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处理处置等工作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管理培训,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
第十五条 污泥产生、运输、处理处置单位在发生污泥流失、渗漏、撒落或其他原因造成环境污染等情形时,应当立即采取有效处理措施,并及时向辖区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职能部门报告,必要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经处理后含水率小于60%,可以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置。工业污水处理厂污泥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要求,经鉴别后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可以进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填埋场填埋处置。
第十七条 污泥出自治区区域贮存、处理处置的,应当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转移,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污泥出自治区区域利用的,应当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备案。
第三章 贮存和运输
第十八条 污泥产生单位应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措施确保污泥不产生环境危害,并加强全过程管理。
第十九条 污泥产生单位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计量设施,在转移污泥前逐车过磅计量登记,按月汇总,资料保存时间为5年。
第二十条 污泥产生单位有权对污泥运输车辆装运情况进行检查并可派员跟车到污泥处理处置单位查看污泥计量、利用、处理处置情况。
第二十一条 污泥运输单位应当具有相关的道路货物运营资质。
第二十二条 污泥运输单位运输污泥应当使用防水、防渗漏、防撒落等密闭措施,严禁超限超载运输。运送工具应具有明显标识。应对运输过程进行全过程监控和管理,防止因洒落或滴漏造成的环境二次污染。
第二十三条 污泥运输单位运送污泥的时间应避开上下班高峰期,运输路线应避开人群密集区,尽可能减少对周边居民的影响,严禁车辆停放在人群密集区。
第二十四条 污泥运输车辆应当及时在污泥处理处置场所内进行清洁,妥善处理清洁产生的污染物,防止二次污染。
第四章 处理处置
第二十五条 从事污泥处理处置活动的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污泥处理处置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选择的处理处置工艺设备和生产工艺符合相关要求,污染防治能力满足生产需要;
(二)从事污泥处理处置的技术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需经专业培训,并配备必要的相关检测设备;
(三)建立保障污泥安全处理处置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四)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及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污泥的产生、贮存、处理、处置等活动以及污泥管理台账的监督检查,发现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消除。污泥产生、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对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违规、违法从事污泥处理处置活动的,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污泥产生、处理处置单位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辖区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部门报送上年度污泥环境管理报告书。污泥环境管理报告书应当包括企业经营状况、污泥产生、贮存、利用、处理处置、污染物排放等内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施行期间,涉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等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中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卫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