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卫市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
卫环发〔2020〕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宁夏中卫工业园区管委会、海兴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经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将《中卫市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 中卫市发展改革委
中卫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中卫市公安局
中卫市财政局 中卫市交通运输局
中卫市商务局 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卫市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及中卫市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打赢蓝天保卫战的决策部署,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宁环发〔2019〕9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美丽宁夏的要求,坚持统筹“油、路、车”治理,以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以高排放柴油车(机)管控为重点,以提升柴油和车用尿素质量、调整货物运输结构、治理超标排放柴油车(机)为主攻方向,大力开展清洁柴油车、清洁柴油机、清洁运输和清洁油品行动,明显降低柴油车(机)污染物排放总量,促进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二)工作目标。到2020年,柴油货车排放达标率明显提高,柴油和车用尿素质量明显改善,柴油货车和柴油非道路移动机械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总量明显下降,机动车排放监管能力和水平大幅提升,全市铁路货运量明显增加,绿色低碳、清洁高效的交通运输体系初步形成。
———全市在用柴油货车监督抽测排放合格率达90%。
———全市柴油和车用尿素抽检合格率达到95%,违法生产销售假劣油品现象基本消除。
———煤炭、钢铁、矿石等大宗物资铁路运量占比逐年提升,2020年运输结构调整的重点企业铁路货运占比达到50%以上。
清洁柴油车行动
(三)加强新车环保达标监管。
严格实施国家机动车油耗和排放标准。2021年7月1日起,全市实施机动车国六排放标准。鼓励使用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燃气车辆。严格实施国家柴油车燃料消耗量限值相关标准,不满足标准限值要求的新车型禁止进入道路运输市场。 (市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任务均由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严格机动车登记管理。机动车进口企业依法依规公开排放检验、污染控制技术和汽车尾气排放相关的维修技术信息。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公安交管部门在机动车销售和注册登记环节加强监督检查,指导监督排放检验机构严格开展柴油车注册登记前的污染控制装置查验、上线排放检测,通过国家机动车环境监管平台逐车核实环保信息公开情况,确保车辆配置真实性、唯一性和一致性。严把新车注册登记关,对于环保信息随车清单核验不一致以及非免检车辆注册登记前排放检验不合格的,公安交管部门不予受理机动车登记业务;迁入的二手车尾气排放必须达到国家现行排放标准;否则不予办理外阜转入和跨地市转移登记及变更业务,2019年基本实现全覆盖。(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
严厉打击新车不达标违法行为。在进口、销售等各个环节加强对新生产机动车环保达标监管,抽查核验新车的OBD、污染控制装置、环保信息随车清单等,抽测部分车型的道路实际排放情况。对市内销售的主要车(机)型系族的年度抽检率达到60%。严厉打击污染控制装置造假、屏蔽OBD功能、尾气排放不达标、不依法公开环保信息等行为。各县(区)销售柴油车型系族的抽检合格率达到95%以上。(市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
(四)加大在用车监督执法力度。
建立完善监管执法模式。推行生态环境部门检测取证、公安交管部门实施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执法模式。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将本地超标排放车辆信息,以信函或公告(在政府网站发布)等方式,及时告知车辆所有人及所属企业,公安交管、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协助联系车辆所有人和所属企业,督促超标排放车辆限期到与交通运输和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的具有相应资质能力的维修单位进行维修治理,经维修合格后再到排放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对于登记地在辖区外的超标排放车辆信息,应及时上传到国家机动车环境监管平台。未在规定期限内维修并复检合格的车辆,生态环境和交通运输部门要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黑名单并将车型、车牌、企业等信息向社会公开,同时依法予以处理或处罚。对于列入监管黑名单或一个综合性能检验周期内三次以上监督抽测超标的营运车辆,生态环境和交通运输部门将其所属单位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对于一年内超标排放车辆占其总车辆数10%以上的运输企业,交通运输和生态环境部门将其列入黑名单或重点监管对象。(市生态环境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牵头)
加大路检路查力度。加强生态环境、公安交管、交通运输等部门联合执法,形成常态化路检路查工作机制,严厉打击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有效减少柴油车排气口冒黑烟现象。各县(区)要大力开展排放监督抽测,重点检查柴油货车污染控制装置、OBD、尾气排放达标情况。对检查发现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交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处罚按照全国统一的交通违法行为代码(6063)执行。各县(区)应根据柴油车实际运行等情况制定禁限行政策、划定禁限行范围、发布禁限行公告,增加路检路查频次,严格禁限行监管。(市生态环境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牵头)
强化入户监督抽测。着重督促指导柴油车超过20辆的重点企业,建立完善车辆维护、燃料和车用尿素添加使用台账,鼓励通过网络系统及时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传送。对于货物集散地、公共站场等车辆集中停放地的重点场所,以及物流货运、工矿企业、长途客运、环卫、邮政、维修等重点单位,按“双随机”模式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抽测,重点检查柴油车后处理装置、OBD、燃油和车用尿素质量以及尾气排放达标情况。对于日常监督抽测或定期排放检验初检超标、在异地进行定期排放检验的柴油车辆,应作为重点抽查对象。 (市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牵头)
加强重污染天气期间柴油货车管控。重污染天气预警和秋冬季期间,各县(区)应加大部门联合综合执法检查力度,对于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依法严格处罚。制定完善针对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绕城方案。涉及钢铁、建材、焦化、有色、化工、矿山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企业和城市物流配送企业,应制定错峰运输方案,原则上不允许柴油货车在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期间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的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除外)。秋冬季期间加强对高排放车辆的监督抽测,抽测柴油车数量不低于当地柴油车保有量的50%。(市生态环境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等配合)
(五)强化在用车排放检验和维修治理。
强化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管理。推进除大型客车、校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以外的其他汽车跨省异地排放检验。2019年年底前,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向社会公开检验过程,在企业网站或办事业务大厅显示屏通过高清视频实时公开柴油车排放检验全过程及检验结果。通过采取现场随机抽检、排放检测比对、远程监控排查等方式,实现对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管全覆盖。对于为区外登记的车辆开展排放检验比较集中、排放检验合格率异常的排放检验机构,应作为重点对象加强监管。严格执行《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重点检测柴油车氮氧化物排放,加强监管。严厉打击排放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报告等违法行为,依法依规撤销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予以严格处罚并公开曝光。(市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
强化维修单位监督管理。交通运输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督促指导维修企业建立完善机动车维修治理档案制度,并上传维修信息,实现三类以上机动车维修企业全覆盖。严厉打击篡改破坏OBD、采用临时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方式通过排放检验的行为,依法依规对维修单位和机动车所有人予以严格处罚。(市交通运输局、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配合)
建立完善机动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I/M 制度)。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建立排放检测和维修治理信息共享机制。排放检验机构(I站)应出具排放检验结果书面报告,不合格车辆应到具有资质的维修单位(M站) 进行维修治理。经M站维修治理合格并上传信息后,再到同一家I站予以复检,经检验合格方可出具合格报告。I站和M站数据应实时上传至当地生态环境和交通运输部门,实现数据共享和闭环管理。扶持建设3座以上柴油货车排放超标维修治理站,加强人员专业培训,提高行业维修治理能力。2019年12月底前,建立实施I/M制度。监督抽测发现的超标排放车辆也应按要求及时维修。(市交通运输局、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等配合)
(六)加快老旧车辆淘汰和深度治理。
加快老旧车辆淘汰。各县(区)制定老旧柴油货车和燃气车淘汰更新目标及实施计划,通过经济补偿、限制使用、加强监管执法等措施,加快推进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采用稀薄燃烧技术或“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辆。公安交管部门对上述车辆不得受理车辆转入登记业务,并提前向社会公告。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依法实施强制报废。对于提前淘汰并购买新能源货车的,享受中央财政现行购置补贴政策。鼓励各县(区)研究建立与柴油货车淘汰更新相挂钩的新能源车辆运营补贴机制,制定实施便利通行政策。(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财政局、商务局牵头)
推动高排放车辆深度治理。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负责、全程监控模式,推进高排放老旧柴油车和燃气车深度治理。对于具备深度治理条件的柴油车和燃气车,按照因地制宜、分类实施的原则,鼓励加装或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协同控制颗粒物和氮氧化物排放。深度治理车辆应安装远程排放监控设备和精准定位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实时监控油箱和尿素箱液位变化,以及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安装远程排放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且稳定达标排放的柴油车,可在定期排放检验时免于上线检测。(市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牵头)
(七)监控体系建设和应用。
完善机动车排污监管平台。加快建设完善“天地车人”一体化的机动车排放监控系统。利用机动车道路遥感监测、排放检验机构联网、重型柴油车远程排放监控,以及路检路查和入户监督抽测,对柴油车开展全天候、全方位的排放监控。加快推进机动车遥感监测能力建设,在城市主要进口、高排放车辆主要通行路段建设遥感监测点位,并实现国家、自治区、市三级联网。推进重型柴油车远程在线监控系统建设,积极推进重型柴油车安装远程在线监控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构建交通污染监测网络,依托现有监控平台,在沿黄物流带、太中银物流带、清水河物流带、G109等建设空气质量监测站,监控并分析评估交通运输污染情况。(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等配合)
加强排放大数据分析应用。借助“天地车人”一体化的机动车排放监控系统以及机动车监管执法工作收集的数据,构建互联互通、共建共享的机动车环境监控平台。通过信息平台每日报送定期排放检验数据和监督抽测发现的超标排放车辆信息,实现登记地与使用地对超标排放车辆的联合监管。通过大数据追溯超标排放车辆进口企业、污染控制装置生产企业、登记地、排放检验机构、维修单位、加油站点、供油企业、运输企业等,实现全链条环境监管。加强对排放检验机构检测数据的监督抽查,对比分析过程数据、视频图像和检测报告,重点核查定期排放检验初检或日常监督抽测发现的超标车、区外登记的车辆、运营5年以上的老旧柴油车等。并对上述重点车辆排放检验数据的年度核查率要达到80%以上。(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配合)
推进排放检验机构和维修单位规模化发展。鼓励支持排放检验机构通过市场运作手段,开展并购重组、连锁经营,实现规模化、集团化发展。着力培育一批检验服务质量好、社会诚信度高的排放检验机构成长为地方或行业品牌。鼓励专业水平高的排放检验机构在产业集中区域、交通枢纽、偏远地区以及消费集中区域设立分支机构,提供便捷服务。对于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多场所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部门简化办理手续。鼓励支持技术水平高、市场信誉好的维修企业连锁经营,严厉打击清理无照、不按规定备案经营的维修站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牵头)
三、清洁柴油机行动
(八)严格新生产发动机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
2020年年底前,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第四阶段排放标准。进口二手非道路移动机械和发动机应达到国家现行的新生产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要求。加强对新销售发动机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监督检查,重点查验污染控制装置、环保信息标签等,并抽测部分机械机型排放情况。其中,区内生产(进口)的发动机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系族的年度抽检率达到60%;对在区内销售但非区内生产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系族的年度抽检率达到50%。严惩销售不符合排放标准要求发动机的行为,将相关企业及其产品列入黑名单。严格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制度,严厉处罚进口和销售不达标产品,依法实施环境保护召回。销售发动机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机型系族的抽检合格率达到95%以上。(市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口岸和投资促进办公室牵头)
(九)加强排放控制区划定和管控。
市、县(区)依法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使用过程中排放污染物或者排气烟度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所规定Ⅲ类限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全市2020年6月底前完成。秋冬季期间,公安交管、生态环境、城市综合执法等部门联合加强对进入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作业的工程机械的监督检查,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市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交通运输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安局牵头)
(十)加快老旧非道路移动机械更新和治理。
对于具备条件的老旧工程机械,加快污染物排放治理改造。按规定通过农机购置补贴推动老旧农业机械淘汰报废。采取限制使用等措施,促进老旧燃油工程机械淘汰。推进铁路内燃机车排放控制技术进步和新型内燃机车应用,加快淘汰更新老旧机车,具备条件的加快治理改造,协同控制颗粒物和氮氧化物排放。加快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推广使用,在划定的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鼓励优先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机场、铁路货场、物流园新增和更换的场吊、吊车等作业机械,主要采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机械。铁路煤炭运输应采取抑尘措施,有效控制扬尘污染。(市农业农村局、交通运输局、口岸和投资促进办公室、生态环境局、财政局牵头)
(十一)强化综合监督管理。
2019年年底前,各县(区)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建立全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数据库。2020年年底前,新改造、销售的工程机械应按标准规定进行安装精准定位系统和实时排放监控装置。进入划定的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作业的工程机械,鼓励安装精准定位系统和实时排放监控装置,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施工单位应依法使用排放合格的机械设备,使用超标排放设备问题突出的纳入失信企业名单。(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农业农村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等参与)
四、清洁运输行动
(十二)提升铁路运输能力。
提升干线铁路运输能力。加快中兰高铁等项目建设进度,早日建成运营,充分释放包兰铁路货运运输能力;加快推进宝中铁路固原至中宁段扩能改造工程前期工作,力争早日开工建设。(市发展改革委、口岸和投资促进办公室牵头)
加快完善铁路专用线建设。支持大宗物资物流企业、大宗物资为主要原料的生产加工企业、燃煤发电企业以及大型物流园区新建或改扩建铁路专用线,加快重点企业铁路专用线建设,逐步实现铁路专用线运输。合理确定新建及改扩建铁路专用线建设等级和技术标准,完善铁路专用线共建共用机制,创新投融资模式,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相关部门在项目核准、备案、土地手续办理、环评、安评等审批环节开辟“绿色通道”。提升铁路专用线综合利用效率,满足煤炭等大宗货物铁路运输需求,促进铁路货物运量逐年提升。到2020年,实现大宗货物年货运量150万吨以上的大型工矿企业和新建物流园区,铁路专用线接入比例达到80%以上;重点区域具有铁路专用线的大型工矿企业和新建物流园区,大宗货物铁路运输比例达到80%以上。(市发展改革委、口岸和投资促进办公室牵头,市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等参与)
(十三)推动发展绿色货运和多式联运。
推进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加快优化城市配送车辆结构,引导物流企业将老旧柴油货车更新为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辆,逐步运用清洁能源汽车运输或铁路运输进行替代。培育运作高效、服务规范、开展甩挂运输和实施共同配送的物流企业;城市货运配送效率显著提升,物流成本、能耗水平和污染物排放明显降低。(市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口岸和投资促进办公室牵头,市公安局、生态环境局等配合)
优化运输车队结构。推广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汽车。加快推进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采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机场、铁路货场等新增或更换作业车辆主要采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在物流园、产业园、工业园、大型商业购物中心、农贸批发市场等物流集散地建设集中式充电桩和快速充电桩。优化承担物流配送的城市新能源车辆的便利通行政策。(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财政局等配合)
推动多式联运示范工程建设。根据市场需求,适时开通中卫至青岛港等国内特需班列,夯实东西部铁海联运合作机制。加快多式联运枢纽网络化布局和设施改造。积极培育多式联运龙头企业,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加大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提升多式联运服务能力。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为多式联运企业提供便利服务。进一步创新优化口岸通关体制机制,简化通关流程,营造良好的进出口通关环境。(市口岸和投资促进办公室、商务局、交通运输局、发展改革委牵头)
五、清洁油品行动
(十四)加大油气和尿素供应。自2019年1月1日起,全面供应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停止销售普通柴油和低于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取消普通柴油标准,实现车用柴油、普通柴油并轨。推广车用尿素加注设施建设,在加油站逐步设立固定“加注式”尿素供应设施,保障柴油车辆尾气处理系统的尿素供应需求。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务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配合)
(十五)健全燃油及清净增效剂和车用尿素管理制度。
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燃油生产加工企业专项整治,依法取缔违法违规企业,对生产不合格油品的企业依法严格处罚,从源头保障油品质量。推进车用尿素和燃油清净增效剂信息公开。推进建立车用油品、车用尿素全生命周期环境监管档案,打通生产、销售、储存、使用环节。禁止以化工原料名义出售调和油组分,禁止以化工原料勾兑调和油,严禁运输企业和工矿企业储存、使用非标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发展改革委、商务局、生态环境局配合)
(十六)推进油气回收治理,加强油气回收装置监管。
巩固辖区内加油站和油库油气回收治理成果,针对油气回收系统运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加强对加油站、储油罐、油罐车油气回收装置运行情况的检查,对不正常使用油气回收治理设施的销售企业依法责令停产并限期整改,对设施损毁的限期维修。严厉打击第三方检测公司伪造油气回收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报告等违法行为,依法依规撤销资质认定 (计量认定)证书,予以严格处罚并公开曝光。确保到2020年,全市油气回收治理率达到100%。(市生态环境局、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
(十七)强化全过程监管,打击非标油。
开展不合格油品、天然气和车用尿素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等环节的专项整治,对生产不合格油品的企业依法追究责任并向社会公开,从源头保障油品质量。加大对储油库、加油(气)站和企业自备油库的抽查频次。规范成品油生产经营行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督促生产企业、经营户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开展流通领域成品油专项整治行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对全市加油站进行专项抽检,开展清除无证无照经营的黑加油站点、流动加油罐车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假劣非标油品现象基本消除。(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展改革委、商务局、交通运输局、生态环境局、公安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保障措施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区)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有关部门要将思想统一到自治区及市党委、政府的安排部署上来,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落实主体责任,制定工作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完成时限和部门任务分工,建立健全柴油货车污染治理重点任务台账,定期调度掌握工作情况,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市生态环境局和有关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定期调度和监督检查,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各县(区)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各相关市局)
(十九)加强资金保障。
加大柴油货车污染治理资金投入,重点支持机动车和工程机械的环境监控监管能力建设和运行维护,以及老旧柴油货车淘汰和尾气排放深度治理。对淘汰更新老旧柴油货车、推广使用新能源货车等大气污染治理措施成效显著的县(区),市财政在安排有关资金时予以倾斜支持。(市财政局、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等参与)
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继续落实并完善对节能、新能源车船减免车船税的政策。(市税务局牵头)
(二十)加强技术支持和能力支撑。
鼓励柴油货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治理技术先进成果转移转化。积极推广替代燃料、混合动力、纯电动、燃料电池等新能源技术。支持发展“多式联运、互联网+运输”,建立健全多式联运基础设施、运载单元、信息交换等运行机制和服务保障体系。(市科技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口岸和投资促进办公室等参与)
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力量建设,提高监管执法专业化水平。2019年年底前,力争达到机动车环境管理相应能力建设标准要求。(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二十一)强化考核问责。
建立完善奖惩并举机制。将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年度和终期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打赢蓝天保卫战成效考核。建立考核激励和容错机制,及时表扬奖励工作成绩突出,以及敢于开拓创新、敢于担当的先进典型。将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中存在的不作为、乱作为等突出问题纳入环境保护督察范围,对重点任务完成不到位,不作为、慢作为、不担当、不碰硬,甚至失职失责的,依法依规依纪严肃问责。加快建立完善机动车等移动源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对于生产、进口、销售不合格发动机、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车用燃料和车用尿素,以及排放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果、维修单位篡改破坏 OBD 等弄虚作假行为的行为,严惩重罚,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司法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参与)
(二十二)加大宣传力度和公众参与。
强化公众参与和监督。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在全市范围内加大宣传力度,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普及活动,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和典型违法案例的宣传解读,不断提高全社会对柴油货车污染危害和绿色货运的认识。教育引导机动车和机械驾驶(操作)人员树立绿色驾驶(作业)意识,提高购买使用合格油品和尿素、及时维护保养的自觉性。鼓励在驾驶员培训、职业院校相关专业中增加绿色驾驶教育、排放检验与维修技术等内容,大力开展尾气排放维修治理技术培训。引导支持社会公众积极有序参与和监督,建立有奖举报机制,鼓励通过“12345热线电话”等多种渠道举报冒黑烟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市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教育局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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