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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501012/2020-01102
文  号:
卫环发〔2020〕21号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部门:
市生态环境局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20年02月20日
标  题:
关于印发《中卫市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卫市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实施方案》的通知

卫环发〔2020〕21号

各分局,局各科室、站、队:

现将《中卫市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实施方案》印发,请认真抓好落实。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卫市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

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实施方案


为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切实做到“核发一个行业、清理一个行业、规范一个行业、达标一个行业”的目标,现就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任务

(一)开展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各分局根据2017年至2019年已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任务的火电、造纸等33个行业排污单位情况,全面摸清、清理本辖区以上33个行业无证排污单位,做到排污许可证应发尽发。

(二)做好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和登记。各分局如期完成《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以下简称2019年版名录)规定的所有行业排污单位摸底排查和许可证发放工作。

二、实施步骤

按照“摸、排、分、清”四项工作任务,全面完成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2020年排污许可证发证和登记,相关工作要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统一完成。

(一)摸清底数。以第二次污染源普查(以下简称二污普)清查出的重点行业排污单位清单为基础,沙坡头区、中宁县、海原县、海兴开发区、中卫工业园区分局分别组织对沙坡头区范围(除中卫工业园区)、中宁县、海原县、海兴开发区和中卫工业园区范围内2018年以来投入运行的排污单位进行摸排,同时进一步扩大排查范围,结合工商、税务、电力等信息,以及生态环境监管区域名单、排污费征收区域名单等查遗补漏,最大限度查找出未纳入生态环境管理的排污单位,与二污普清单一并形成固定污染源基础信息清单,于2020年2月底前、5月底前分别将清单名录上报市局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海兴开发区的由海原县统一上报)。

(二)排查无证。各分局根据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中排污许可证档案库,筛除固定污染源基础信息清单中的已发证排污单位。按照附件1和附件2,将剩余企事业单位分为2020年前应发证或登记、2020年应发证或登记、非固定污染源三类情形。对前两类情形应逐个确定管理类别,进一步明确应实行重点管理、简化管理或登记管理,分类形成固定污染源发证和登记清单。

2019年版名录实施前已按规定申领的排污许可证依然有效,排污单位申请变更的,应当按照2019年版名录规定的管理类别执行。

(三)分类处置。各分局对纳入固定污染源发证和登记清单的排污单位,应通知到户,要求其按时申请排污许可证或登记排污信息,按照以下情形进行分类处置:

1. 无整改情形类。对符合《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所规定发证条件的排污单位,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

2. 禁止核发类。对位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等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禁止建设区域的,或生产设施或产品属于产业政策立即淘汰类的排污单位,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对无排污许可证仍然排放污染物的,应依法处罚直至报请市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停业、关闭。

3. 停产类。对2020年12月底前可能恢复生产的临时停产排污单位,要求其申领排污许可证,停产期间无需开展自行监测和提交执行报告,恢复生产前应向核发部门报告。对长期停产的排污单位,暂不核发排污许可证,通知其先填报排污登记表并应在恢复生产前申请排污许可证,同时需在排污登记表中注明。

4. 排污单位承诺整改类。对采用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措施暂不具备达标排放能力的,由排污单位提出整改承诺和整改方案,下达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记载其存在的问题,规定承诺整改内容和整改期限。

5. 无总量指标类。对未分配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核发排污许可证,其许可排放量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计算结果,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如有明确要求)从严确定。

6. “未批先建”类。对“未批先建”排污单位,由排污单位提出整改承诺和整改方案,下达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记载其存在的问题,规定承诺整改内容和整改期限。排污单位在整改期限内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的,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此类“未批先建”排污单位,在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充分利用现有数据,重点关注环境质量现状、污染防治措施论证、达标可行性分析、环境风险防范等与污染物排放相关内容。

7. 其他整改情形类。总体上按照“先发证再到位”的原则,由排污单位提出整改承诺和整改方案,各分局下达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记载其存在的问题,规定承诺整改内容和整改期限。

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规定的整改期限原则上为三个月至一年。对于存在上述第4类至第7类情形之一的,排污单位应承诺采取措施确保整改期间达标排放。对于存在第4类至第7类多种情形的,核发排污许可证时应分别提出相应整改要求。

8. 登记管理类。各分局对实行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含停产的),要求其尽快登陆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但位于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禁止建设区域的,或生产设施或产品属于产业政策立即淘汰类的除外,登记管理具体办法依照生态环境部规定执行。

(四)整改清零。各分局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固定污染源发证和登记清单中排污单位的清理,做到逐个销号、应发尽发,注定整改要求;对无法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应注明原因,不留死角,最终形成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清单,实现本辖区所有固定污染源生态环境管理全覆盖。

三、时间安排

(一)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2020年2月底前完成固定污染源发证和登记清单;2020年3月底前发证率、登记率不少于60%;2020年4月底前完成清理整顿。

(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和登记。2020年5月底前完成固定污染源发证和登记清单;2020年7月底前发证率、登记率不少于60%;2020年9月底前基本完成排污许可发证和登记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分局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将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提到重要的议事日程,主要负责同志亲自部署,分管负责同志亲自负责,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和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9〕939号)和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要求,细化工作安排,确保高质量完成排污许可发证登记任务。

(二)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和各分局主要领导为成员的中卫市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工作领导小组,以及以分管领导任组长、环境影响评价科、综合执法支队、监测站负责人和各分局主要领导为成员的专项工作组,全面安排部署,切实推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工作落实。

(三)加大执法力度。要把生态环境执法作为排污许可制落实落地的重要兜底。市局环境影响评价科、各分局要及时将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清单移送给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和中宁、海原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并配合做好证后监督检查;对于未按时限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应严厉查处其违法行为,对于存在超标排放、未批先建等违法行为的排污单位,应根据相应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排污许可证给予整改过渡期的,应加强整改期内的环境监管,并根据整改完成情况及时作出进一步处理;对超过整改过渡期限仍不符合许条件的,依法提出建议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五、工作要求

(一)同步部署,实现全覆盖。各分局围绕“到2020年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总目标,将本辖区应核发排污许可证或登记管理的所有排污单位全部纳入排查范围,全面摸清固定污染源底数,既要确保完成已发证行业清理整治,又要全力完成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和登记。

(二)实事求是,先发证再到位。各分局坚持以改善区域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改革的精神正确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实事求是、考虑现实、兼顾历史,实施分类处置,对于存在问题的排污单位,按照“先发证再到位”的原则,根据排污单位的整改承诺,先下达排限期整改通知书,给予合理整改期,强化帮扶指导,引导排污单位规范排污行为,为推动排污单位守法创造条件。

(三)明确责任,强化监督。督促排污单位落实环保主体责任,各相关企业按照《关于做好排污许可证申报工作的通告》要求,积极依法申领,自觉按证排污。各分局要给予排污单位守法承诺,依法发证,依法监管。对于无证排污单位,依法查处,严厉打击。请于每月13日、28日前将工作进展情况报市局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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