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宁夏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产10000吨苯并三氮唑/甲基苯并三氮唑及 危废焚烧项目环境影响 评价报告书》的函
卫环函〔2019〕156号宁夏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年产10000 吨苯并三氮唑/甲基苯并三氮唑及危废焚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根据专家评审小组意见,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位于宁夏中卫市工业园区内的宁夏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不新增占地。项目主要建设年产10000t苯并三氮唑/甲基苯并三氮唑及设计处理能力50t/d的危险废物焚烧炉(焚烧炉仅用于处理企业自行产生的危险废物,严禁对外经营)。
项目一期建设5000吨/年苯并三氮唑生产线,二期建设5000吨/年甲基苯并三氮唑生产线,两条生产线可互为备用,均可用于生产苯并三氮唑或甲基苯并三氮唑,二期项目同时投运,进行整体验收。苯并三氮唑/甲基苯并三氮唑车间将厂内原有甲基硫菌灵厂房进行改造,控制室利用原有甲基硫菌灵内中控楼位置建设,原料及产品储存利用厂区原有甲基硫菌灵厂房外侧配套仓库。原辅料装卸及产品储存和装卸、公用工程利用厂区现有设施;变配电利用厂内邻苯二胺配电房。原有甲基硫菌灵生产设施全部拆除,不再生产甲基硫菌灵产品。为满足危险废物焚烧工艺流程需求,将厂区污水处理站西侧现有的两座危险废物暂存间拆除,在污水处理站西侧紧邻污水处理站的空地上新建两座危险废物暂存间,总建筑面积仍为2000m2。在新建的危险废物暂存间南侧设置单座容积50m3废液储罐4个,用于储存全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液态危险废物(3用1备)。
苯并三氮唑和甲基苯并三氮唑主要作为水处理剂、金属防锈剂和缓蚀剂,属于精细化工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3年修订本)》(国发[2013]第21号)中限制类、淘汰类项目,为允许类建设项目。同时,项目取得了中卫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出具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代码:2018-640502-26-03-013276)。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符合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划,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基础上,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实施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规定。
(二)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废气防治措施。甲基/苯并三氮唑合成工段废气经二级水洗+三级尿素溶液吸收+活性炭吸附处理,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二级标准后,通过30m高的排气筒排放;甲基/苯并三氮唑包装车间粉尘采用集尘罩+布袋除尘器除尘,颗粒物排放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二级标准后,通过15m高的排气筒排放;危险废物焚烧炉烟气采用SNCR脱硝+急冷塔急冷+消石灰喷射+活性炭喷射+布袋除尘+湿法脱酸+烟气加热+SCR脱硝处理,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排放限值后,通过50m高的排气筒排放,并配套建设在线监测设备;危险废物暂存间换气采用两级水洗+活性炭吸附处理后,氨、硫化氢、臭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排放限值后,VOCs参照达到《天津市地方标准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14)标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
(三)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废水防治措施。生产废水全部依托厂区现有污水处理站处理,该项目废水直接进入生化装置(A/A/O+臭氧深度处理)处理系统,废水经处理后,一般污染物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特征污染物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二级标准、氨氮及TDS达到园区污水处理厂(中卫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接纳标准后,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全厂设置11000m3应急事故水池1座;2座消防水池,一个水池容积1800m3,另一个容积2700m3,可保证非正常生产和事故情况下的生产废水、消防废水收集处置。严格落实厂区防渗工作,定期监测地下水水质(设置5眼长期监测监测井),一旦发现地下水受到污染迹象和泄露事故发生时,应尽快将受污染的土体全面挖清,通过应急抽水井抽取地下水并进行处理(地下水异位修复法),截断污染下行路径,避免对地下水造成影响。
(四)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固废防治措施。
一般工业固废:甲基苯并三氮唑及苯并三氮唑工艺收尘,作为原料重新溶解于母液中,重新用于产品生产。
危险废物:焚烧废渣、焚烧飞灰(772-003-18)由专用车辆送至危险废物填埋场安全填埋;危险废物破碎收集的粉尘(HW04)返回进料工序送焚烧炉焚烧;甲基苯并三氮唑及苯并三氮唑除焦产生废渣(263-008-04)、新增加污水处理量产生的污泥(263-011-04)、废活性炭(900-039-49)送本项目焚烧炉焚烧;废催化剂(772-007-50)由生产厂家回收处理,生产厂家应有该类别危废处置资质。
生活垃圾:新增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园区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对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9号),甲基/苯并三氮唑生产产生的废盐不在危险废物名录范围内。对废盐危险性质不确定,瑞泰公司应对项目产生的废盐按《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毒性物质含量鉴别》(GB5085.6-2007)要求进行鉴别来确定项目废盐属性。若鉴别为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若鉴定为一般工业固废,则作为一般固废送工业固废填埋场填埋处置或综合利用。
(五)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噪声防治措施。泵、破碎机、风机等设备选用低噪声设备;厂区进行合理布局,设备柔性连接,基底加装减震垫,风机、泵等设备均置于厂房内,厂界噪声须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
(六)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防渗措施。苯并三氮唑及甲基苯并三氮唑生产车间、危险废物焚烧炉车间、危险废物暂存间及危险废液罐区均作为重点防渗区,渗透系数应≤1×10-10cm/s。
(七)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本项目涉及的风险物质主要为氨水、柴油,风险类型主要为泄露、火灾及爆炸,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项目风险防范措施及要求,及时修订环境应急预案,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确保环境安全。
(八)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总量控制目标。大气污染物SO2、NOX、烟(粉)尘、VOCs总量控制指标分别为:2.31t/a、23.23t/a、13.29t/a、0.6t/a。
(九)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防治措施。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环保岗位责任制,设立专人负责项目运营期环境管理工作,制定企业环境保护计划,制定“三废”管理台账;加强环保设施的日常维修和保养,使其正常运转,避免非正常情况下的环境污染;环境保护设施异常运行时,应及时停止生产,及时检修。项目建设期及建成投产后,需建立健全各项监测制度并保证其实施,严格按照项目污染源监测计划一览表定期进行自行监测,并按照规定,定期向相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上报监测结果。
三、本批复仅限于《报告书》确定的工程内容。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路径、采用的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书》自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开工建设的,《报告书》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建设项目须依法依规取得相关部门合法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五、项目竣工投入运行前须按规定办理项目环保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并将环保竣工验收材料报中卫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六、中卫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管工作。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0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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