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宁夏浙能新能源有限公司《浙能宁夏中卫香山风电项目110千伏线路送出 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
卫环函〔2019〕158号宁夏浙能新能源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浙能宁夏中卫香山风电项目110千伏线路送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专家评审小组意见,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常乐镇,线路起点为拟建的浙能风电110kV升压站,终点为已建常乐110kV变电站,线路全长约18.68km,拟建杆塔66基,其中单回路直线塔51基,单回路耐张塔14基,单回路钢管杆1基,为新建项目,项目占地面积为30400m2。项目线路全长约18.68km,配套建设杆塔66基,其中单回路直线塔51基,单回路耐张塔14基,单回路钢管杆1基;常乐110kV变电站扩建出线间隔1回,采用单母分段接线;共设置牵张场2处,每7km设置一处,每处牵张场占地约1000m2,占地0.20hm2,均为临时占地。项目总投资2519万元,环保投资为55.8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的2.22%。
项目为电网改造及建设类,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中“鼓励类”,并取得中卫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浙能宁夏中卫香山风电项目110千伏线路送出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卫发改核准〔2019〕15号,项目代码:2019-640502-44-02-007858),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相关要求。项目建设符合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划,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基础上,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等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实施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规定。
(二)施工期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气防治措施。
做好施工计划,缩短土石方施工时间,对堆放的土方进行遮盖。施工过程中采取围挡、遮盖、及时洒水等防尘措施,避免堆土表层干燥后起尘;严格限制车辆的行驶速度,避免在运输道路沿线产生二次扬尘,在大风天气时停止开挖、回填土作业,进行电缆敷设等挖掘道路的工程,应当采取逐段施工的方式,封闭、围挡一段,施工一段,严禁敞开式作业。
(三)施工期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水防治措施。
生活污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循环利用。
(四)施工期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固废防治措施。
建筑垃圾集中收集后,定期清运至指定地点统一处置。
(五)营运期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噪声防治措施。
严格控制作业时间;线路施工经过居民区附近时,应合理安排施工顺序,避免高噪声设备同时作业;牵张场设置在离居民点较远的地方,线路工程沿线噪声须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1类标准要求。
(六)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电磁环境措施。选择合理的导线截面和相导线结构,工频电磁强度、工频磁感应强度须达到《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标准限值要求。
(七)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生态环境治理措施。
施工期减少占地,对开挖土方进行临时堆放,用防尘网苫盖防护,施工结束后,对塔基施工区临时占地及时进行土地整治,清除工程占地范围内的杂物及各种建筑垃圾,并将凹地回填整平及翻松,对临时占用的土地撒播耐干旱、多年生草籽进行恢复,保证植被覆盖率至少恢复至原有水平,绿化面积不得少于3.04hm2。
(八)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防治措施。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环保岗位责任制,设立专人负责项目运营期环境管理工作,制定企业环境保护计划,制定“三废”管理台帐;加强环保设施的日常维修和保养,使其正常运转,避免非正常情况下的环境污染;环境保护设施异常运行时,应立即停止生产,及时检修。项目建设期及建成投产后,需建立健全各项监测制度并保证其实施,严格按照项目污染源监测计划一览表定期进行自行监测,并按照规定,定期向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上报监测结果。
三、本批复仅限于《报告表》确定的工程内容,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路径、采用的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建设项目须依法依规取得相关部门合法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五、项目竣工投入运行前须按规定办理项目环保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并将环保竣工验收材料报生态环境局备案。
六、中卫市生态环境局沙坡头区分局负责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管工作。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0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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