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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501012/2019-00816
文  号:
卫环函〔2019〕171号
发布机构: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部门:
市生态环境局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19年11月15日
标  题:
关于同意中卫市宏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年产30万m3加气混凝土砌块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

关于同意中卫市宏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年产30万m3加气混凝土砌块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

卫环函〔2019〕171号

中卫市宏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年产30万m3加气混凝土砌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专家评审小组意见,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中卫工业园区,为新建项目,占地面积为33334m2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年产30万m3加气混凝土砌块。配套建设生产区、办公室、原料库、成品库、脱模剂暂存间等工程。项目总投资4600万元,环保投资为276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的6%。

项目为加气混凝土砌块制造类,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中“允许类”,并取得中卫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出具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代码2019-640502-30-03-005830,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相关要求。项目建设符合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划,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基础上,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等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实施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规定。

(二)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气防治措施。

石灰破碎粉磨工序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2个)+布袋除尘器(1个)处理,排放浓度达到《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后,通过15m高的排气筒排放。石灰和水泥筒仓粉尘经筒仓顶部集尘装置收集后通过末端布袋除尘器处理,排放浓度须达到《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标准要求。原料库、物料输送过程均为全密闭处理,厂区地面及道路进行硬化处理,进出口均设置车辆冲洗装置。

(三)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水防治措施。

生活污水经化粪池(15m3)处理,出水水质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A 等级标准后,排入中卫市美利源水务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处理。蒸压釜冷凝水集中收集后回用于生产。

(四)营运期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固废防治措施。

残次品、废料集中收集暂存固废暂存区(16m2),并定期回用于生产中。除尘灰集中收集后回用于生产中。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五)营运期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噪声防治措施。

磨球机、破碎机、搅拌机、泵类等设备选用低噪声设施,均设置于厂房内;厂区进行合理布局,设备柔性连接,基底加装减振垫,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厂界噪声须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六)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防治措施。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环保岗位责任制,设立专人负责项目运营期环境管理工作,制定企业环境保护计划,制定“三废”管理台帐;加强除尘设备等环保设施的日常维修和保养,使其正常运转,避免非正常情况下的环境污染;环境保护设施异常运行时,应立即停止生产,及时检修。项目建设期及建成投产后,需建立健全各项监测制度并保证其实施,严格按照项目污染源监测计划一览表定期进行自行监测,并按照规定,定期向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上报监测结果。

三、本批复仅限于《报告表》确定的工程内容,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路径、采用的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建设项目须依法依规取得相关部门合法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五、项目竣工投入运行前须按规定办理项目环保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并将环保竣工验收材料报生态环境局备案。

六、中卫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管工作。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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