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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501012/2019-00826
文  号:
卫环函〔2019〕177号
发布机构: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部门:
市生态环境局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19年11月13日
标  题:
关于同意海原五丰肉类食品有限公司《海原 五丰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年屠宰精深 加工6万头肉牛生产线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关于同意海原五丰肉类食品有限公司《海原 五丰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年屠宰精深 加工6万头肉牛生产线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卫环函〔2019〕177号

海原五丰肉类食品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海原五丰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年屠宰精深加工6万头肉牛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根据专家评审小组意见,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位于中卫市海原县三河镇,为新建项目,占地面积为143153.3m2(214.73亩)。项目建成后本项目建成后,年屠宰肉牛6万头,生产冷鲜分割牛肉及调理制品15000吨、副产品60000套。项目主要建设文化展示区、核心生产区、辅助生产区、公用工程、环保工程。核心生产区包括牛屠宰组合车间、辅料仓库;生产管理文化展示区包括食堂宿舍楼、传达室、综合楼;辅助工程包括病牛处理间、计量间、熟食间等,环保工程包括污水处理站、车间隔声降噪通风设施、锅炉废气低氮燃烧处理设备、车间除臭系统。项目投资总投资9102万元,环保投资530.14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的5.8%。

项目为畜禽屠宰及肉类加工类,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中“允许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相关要求。项目建设符合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划,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基础上,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等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实施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规定。

(二)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废气防治措施。

屠宰加工车间废气和污水处理站废气进行密闭收集,收集后经UV光解臭气处理装置(一套)处理,排放浓度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后,通过15m高的排气筒排放。少量未能完全收集的废气以无组织扩散形式排出,排放浓度须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中厂界标准值无组织排放中新扩改建二级标准。锅炉排气口安装低氮燃烧处理设备,排放浓度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代替GB 13271-2001)中“表2 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后,通过8m高排气筒排放。食堂油烟经油烟罩收集+油烟净化装置处理,排放浓度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污染物浓度排放限值要求后,由烟道引至室外排放。

(三)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废水防治措施。

食堂餐饮废水经油水分离器处理后,与生活污水、生产废水一起排入新建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采用“水解酸化+MBR工艺+消毒”工艺),出水水质达到《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表3中畜类屠宰加工三级标准限值要求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海兴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四)营运期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固废防治措施。

牛羊粪和肠内容物集中收集后暂存于固废堆场粪便储存池,并定期外售用作附近农户农田施肥。屠宰过程产生的碎肉、碎骨集中收集后暂存于固废堆场封闭容器中,定期外售用作饲料生产。不合格品按照国家要求自行进行无害化处理。污水处理站污泥经脱水后清运至固废填埋场填埋处理。屠宰车间换气扇排口活性炭吸附装置集中收集,并交由生产厂家定期更换回收。废包装袋集中收集后,定期交由厂家回收综合利用。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统一交由环卫部门处置。食堂餐厨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

(五)营运期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噪声防治措施。

设备选用低噪声设施,均设置于厂房内;厂区进行合理布局,设备柔性连接,采取基底加装减振垫、安装隔声罩等降噪措施,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厂界噪声须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六)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防渗措施。项目进行分区防渗,对污水收集管道及污水预处理设施、液氨罐及制冷装置区、危废暂存库、事故水池等区域做重点污染防渗,渗透系数≤1.0×10-10cm/s,对办公区、仓库等辅助用房生产装置区、一般固废堆存处等做一般防渗,渗透系数≤1.0×10-7cm/s。

(七)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防治措施。

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环保岗位责任制,设立专人负责项目运营期环境管理工作,制定企业环境保护计划,制定“三废”管理台账;加强环保设施的日常维修和保养,使其正常运转,避免非正常情况下的环境污染;环境保护设施异常运行时,应及时停止生产,及时检修。项目建设期及建成投产后,需建立健全各项监测制度并保证其实施,严格按照项目污染源监测计划一览表定期进行自行监测,并按照规定,定期向相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上报监测结果。

三、本批复仅限于《报告书》确定的工程内容,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路径、采用的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书》自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报告书》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建设项目须依法依规取得相关部门合法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五、项目竣工投入运行前须按规定办理项目环保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并将环保竣工验收材料报生态环境分局备案。

六、中卫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分局负责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管工作。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1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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