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宁夏华御化工有限公司《年产6000吨邻氨(硝)基苯酚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卫环函〔2019〕203号宁夏华御化工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年产6000吨邻氨(硝)基苯酚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根据专家评审小组意见,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位于中卫工业园区宁夏华御化工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不新增占地。利用企业现有装置生产的邻硝基氯化苯、氢气、盐酸及烧碱等产品为原料进行生产,形成邻硝基苯酚2000吨/年及邻氨基苯酚6000吨/年的产能,项目主要新建1座邻氨(硝)基苯酚生产车间、1座中间罐区及1座原料罐区及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供水、供电、供汽、空压及冷冻站、危险废物暂存及污水处理均等依托企业现有设施。项目总投资为6198.17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05万元,占工程总投资4.92%。
项目为染料及染料中间体清洁生产、本质安全的新技术的开发与应用类,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修正)中“鼓励类”,并取得中卫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出具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代码:2019-640502-26-03-00771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相关要求。项目建设符合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划,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基础上,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等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实施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规定。
(二)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废气防治措施。
1、生产工艺废气。邻硝基苯酚生产过程中的蒸馏不凝气进入邻硝基苯酚废气处理系统后,采用碱吸收+三级活性炭吸附工艺处理;邻氨基苯酚生产过程中的还原废气、结晶不凝气和干燥废气进入邻氨基苯酚废气处理系统后,采用冷凝+水吸收+三级活性炭吸附工艺处理;邻氨基苯酚包装废气经布袋除尘系统处理;处理后的废气达到《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标准限值要求后,通过邻氨(硝)基苯酚车间集中设置的排气筒(1根15m)排放。
2、罐区废气。邻硝基氯化苯、盐酸和邻硝基苯酚固定顶储罐废气集中收集至邻硝基苯酚废气处理系统后,采用碱吸收+三级活性炭吸附处理;乙醇固定顶储罐废气集中收集至邻氨基苯酚废气处理系统后,采用经冷凝+水吸收+三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处理后的废气达到《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标准限值要求后,通过邻氨(硝)基苯酚车间集中设置的排气筒(1根15m)排放。
3、无组织废气。严格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控制标准》(GB37822-2019)要求对罐区及装置区挥发性有机物进行控制;严格按照设计标准选用设备和管道材料,将设备和管道的腐蚀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积极开展泄漏检测修复(LDAR)工作,在厂区东北角、东南角、西南角、西北角及邻氨(硝)基苯酚车间西侧1.0m处共设置5套VOCs无组织排放在线监测设施, 厂界非甲烷总烃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中非甲烷总烃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4.0mg/m3,厂区内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8-2019)附录A中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10mg/m3,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30mg/m3,并将信号接入生态管理部门在线监控平台,进一步控制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
(三)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废水防治措施。
本项目生产废水包括高盐废水、精馏废水、尾气吸收装置废水和设备冲洗废水,生产工艺废水收集后经厂区现有污水处理站处理,常规污染物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特征污染物(挥发酚、硝基苯类)达到《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1间接排放标准及表3标准,氨氮达到《污水城排入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2-2015)A等级标准,色度、TDS须达到中卫市美利源水务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接纳标准后,排入中卫市美利源水务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处理。
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出水水质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2-2015)A等级标准后,排入中卫市美利源水务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处理。
(四)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固废防治措施。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树脂、蒸馏釜残、废催化剂、抽滤废渣、废活性炭、废树脂、废包装材料等危险废物集中收集暂存于厂内现有的1座900m2的危废暂存间,并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置。
(五)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噪声防治措施。
设备选用低噪声设施,厂区进行合理布局,设备柔性连接,基底加装减震垫,厂界噪声须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标准要求。
(六)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
本项目风险类型主要为运营期盐酸储罐泄露扩散引起的中毒事故,环境风险评价工作等级为二级,建设单位严格落实项目风险防范措施和要求,企业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修订环境应急预案,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确保环境安全。
(七)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防范措施。
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建立环保岗位责任制,设立专人负责项目运营期环境管理工作,制定企业环境保护计划,制定“三废”管理台账;加强除尘设备等环保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使其正常运转,避免非正常情况下的环境污染;环境保护设施异常运行时,应立即停止生产,及时检修。项目建设期及建成投产后,需建立健全各项监测制度并保证其实施,严格按照项目运营期污染源监测计划一览表定期进行自行监测,并按照规定,定期向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上报监测结果。
(八)本项目总量控制指标为:粉尘排放量0.36t/a、VOCS排放量3.8322t/a,项目不得超浓度、超总量排放。
三、本批复仅限于《报告书》确定的工程内容,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路径、采用的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书》自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报告书》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建设项目须依法依规取得相关部门合法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五、项目竣工投入运行前须按规定办理项目环保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并将环保竣工验收材料报生态环境局备案。
六、中卫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管工作。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2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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