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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501012/2020-00143
文  号:
卫环函〔2019〕205号
发布机构: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部门:
市生态环境局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19年12月31日
标  题:
关于同意宁夏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新建3×600t/d活性石灰双膛窑 项目(一期)环境影响 报告表》的函

关于同意宁夏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新建3×600t/d活性石灰双膛窑 项目(一期)环境影响 报告表》的函

卫环函〔2019〕205号

宁夏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新建3×600t/d活性石灰双膛窑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专家评审小组意见,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基本情况

项目位于中卫工业园区宁夏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现有厂区北侧,为新建项目,不新增占地。项目一期工程主要建设活性石灰双膛窑2座,建成后单座窑日产活性石灰600t(2台共1200t/d),年产量为20万吨(2台40万吨)。配套建设石灰石原料上料系统、双膛窑本体系统、成品石灰储运系统、窑体废气、原料上料和成品出料的除尘系统、循环水系统、火灾报警系统等工程。本项目由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公用工程、环保工程组成,项目总投资12000万元,环保投资为480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的2.67%。

本项目为宁钢集团配套生产炼钢用活性石灰,属于钢铁冶金产业的配套产业,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中“允许类”,并取得中卫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出具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代码:2018-640502-10-03-008551)文件及园区管委会入园协议。项目建设符合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划,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基础上,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等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实施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规定。

(二)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气防治措施。⑴原料上料系统各转载点及筛分设备上方均设置集气罩,废气由集气罩收集后通过1台脉冲袋式除尘器处理达标后,颗粒物排放浓度达到《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3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颗粒物”浓度限值(30mg/m3)后,通过25m高的排气筒排放。⑵双膛窑产生的窑体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窑体废气的排放浓度达到《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3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颗粒物”浓度限值(30mg/m3),“氮氧化物”浓度限值(200mg/m3),“二氧化硫”浓度限值(100mg/m3)通过38m高的排气筒排放。⑶成品出料系统粉尘筛分及破碎工段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25m高的排气筒排放,有组织排放浓度须达到《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3相关标准要求。厂区设置全封闭原料库用于储存原料,密闭筒仓(6座)用于储存成品,成品在厂区内转运采用密闭管道输送,厂外采用密闭罐车运输,运输车辆覆盖篷布,厂区地面硬化,设置限速标识,无组织排放浓度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值(1mg/m3)。

(三)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水防治措施。

生活污水经化粪池(3m3)处理,处理后的污水汇入宁钢厂区已建成污水处理站,出水水质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后,排入中卫市美利源水务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处理。

(四)营运期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固废防治措施。

细碎石集中收集后分区暂存于原料库,作为东侧宁钢能源回收循环清洁生产项目的原料进行综合利用。除尘灰集中收集后作为原料进行综合利用。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五)营运期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噪声防治措施。

安装消声器,低噪声设施均设置于厂房内,厂区进行合理布局,设备柔性连接,采取基底加装减振垫、距离衰减等降噪措施,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厂界噪声须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六)本项目烟(粉)尘、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总量控制指标分别为:26.28t/a、129.04t/a、102.8t/a。项目建成后,污染治理设施要保持正常稳定运行,各项污染物不得超浓度、超控制总量排放。

(七)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防治措施。

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环保岗位责任制,设立专人负责项目运营期环境管理工作,制定企业环境保护计划,制定“三废”管理台帐;加强环保设施的日常维修和保养,使其正常运转,并及时检修。项目建设期及建成投产后,需建立健全各项监测制度并保证其实施,严格按照项目污染源监测计划一览表定期进行自行监测,并按照规定,定期向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上报监测结果。

三、本批复仅限于《报告表》确定的工程内容。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路径、采用的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建设项目须依法依规取得相关部门合法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五、项目竣工投入运行前须按规定办理项目环保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并将环保竣工验收材料报生态环境局备案。

六、中卫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管工作。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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