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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501012/2020-00145
文  号:
卫环函〔2020〕3号
发布机构: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部门:
市生态环境局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20年01月19日
标  题:
关于同意利安隆(中卫)新材料有限公司 《年产4000吨高分子材料功能助剂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关于同意利安隆(中卫)新材料有限公司 《年产4000吨高分子材料功能助剂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卫环函〔2020〕3号

利安隆(中卫)新材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年产4000吨高分子材料功能助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根据专家评审小组意见,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位于中卫工业园区利安隆(中卫)新材料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不新增占地。主要建设内容为:年产4000t紫外线吸收剂,其中包括紫外线吸收剂UV-1577年产100t、紫外线吸收剂UV-1164年产200t、紫外线吸收剂UV-400年产500t、紫外线吸收剂UV-405年产100t、紫外线吸收剂UV-460年产100t、紫外线吸收剂UV-360年产1000t、紫外线吸收剂UV-2908年产1000t、紫外线吸收剂UV-120年产1000t。

该项目对部分车间进行改建,利用厂区现有1#、3#车间已建成投产的3000t/a紫外线吸收剂精制工段拆除后安装本项目713装置,其中3#车间拆除位置布置中间体UV-329生产装置,1#车间拆除位置布置由中间体UV-329生产UV-360装置,为连通生产线,713装置生产UV-360共1种产品,利用现有7#车间已建成但未投产的626/168生产装置进行改建转产为本项目716装置,改建转产后626/168生产装置不再建设,716装置生产UV-1577、UV-1164、UV-400、UV-405、UV-460共5种产品;新建8#车间内安装717装置,717装置生产UV-120、UV-2908共两种产品;新建成品库房1座,新增1套旋转式RTO装置,该套设备建成后作为厂区有机废气的主要处理设施,现有三床式RTO装置作为全厂有机废气处理备用设施。供水、供电、供汽、原料罐区、危险废物暂存及污水处理等均依托企业现有设施。项目总投资为1.3亿元,其中环保投资为1110万元,占总投资的8.54%。

项目为高分子材料功能助剂生产类,主要用于各类高分子材料制造添加剂,项目取得中卫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出具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代码2019-640502-26-03-002507)》和《关于同意变更年产4000吨高分子材料功能助剂项目建设内容的说明》,同意项目建设内容变更。本工程建设符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9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修正)(2020年1月11日)、《中卫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中卫工业园区扩区调位发展规划(2019~2030年)》等相关产业政策及规划。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基础上,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等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实施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规定。

(二)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废气防治措施

1. 有机废气、酸性废气。713装置有机废气依托1#、3#车间各自已建成冷凝回收+水喷淋预处理装置;716装置有机废气依托7#车间已建成冷凝回收+水喷淋预处理装置;717装置有机废气新建一套冷凝回收+水喷淋预处理装置。

工艺废气中的酸性气体包括氯化氢、硫酸雾、甲酸等,713装置酸性废气依托1#、3#车间各自已建成水喷淋+碱喷淋吸收装置;716装置酸性废气依托7#车间已建成水喷淋+碱喷淋吸收装置;717装置酸性废气新建一套冷凝回收+水喷淋装置进行预处理。

项目工艺产生的有机废气和酸性废气经车间预处理措施处理后全部引至有机废气收集总管道,最终排入蓄热式高温氧化系统(RTO)集中处理,非甲烷总烃、硫酸雾排放速率及浓度均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要求;氯化氢、苯、甲苯、二甲苯、甲醇等特征污染因子均须达到《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中排放浓度限值要求后,通过20m高的排气筒达标排放。RTO装置排气筒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

2. 包装粉尘。本项目各车间包装工段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布袋除尘器集中收集处理,颗粒物排放浓度达到《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中排放浓度限值要求后,通过25m高的排气筒(共3个,1#车间、7#车间和8#车间各设一个)排放处理。

3. 无组织废气。严格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控制标准》(GB37822-2019)要求对罐区及装置区挥发性有机物进行控制;严格按照设计标准选用设备和管道材料,将设备和管道的腐蚀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积极开展泄漏检测修复(LDAR)工作;对现有生产车间、罐区、污水处理站、危废暂存间产生的无组织废气收集后引至有机废气收集总管道,最终进入全厂集中设置的蓄热式高温氧化系统(RTO)集中处理;在厂区东北角、东南角、西南角、西北角及4#车间西侧1.0m处共设置5套VOCs无组织排放在线监测设施, 厂界非甲烷总烃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中非甲烷总烃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4.0mg/m3,厂区内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8-2019)附录A中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10mg/m3、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30mg/m3,并将信号接入生态管理部门在线监控平台,进一步控制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

(三)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废水防治措施。

本项目运营期产生的主要废水为生产工艺废水、生活污水、软水装置产生的清净下水、水洗喷淋装置产生的喷淋废水。生产工艺废水经蒸盐装置除盐后和生活污水、清净下水、喷淋废水依托厂区现有污水处理站处理,经处理后一般污染物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特征污染物达到《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中的标准限值要求,其中挥发酚执行表1中间接排放标准,其他特征污染物执行表3中的标准限值;氨氮和TDS达到园区污水处理厂接纳水质标准后,排入中卫市美利源水务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处理。

(四)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建设过程中严格按照本次评价提出的防渗标准采取厂区防渗措施,运行期间加强管理,定期检修,防止和降低可能发生的污染物跑、冒、滴、漏。减少对地下水及土壤环境影响,并对现有3口地下水跟踪监测井,定期开展地下水跟踪监测,及时发现污染物渗漏影响,并采取措施避免泄露污染物持续扩散,可有效防治地下水和土壤污染。

(五)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固废防治措施。

本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为废活性炭、废白土滤饼、废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和废催化剂等,依托厂区现有危废暂存间(328.5m2)分类收集暂存后,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置。

(六)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噪声防治措施。本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噪声源主要有:输送泵、离心泵、压滤机等,针对不同噪声源采用隔声、消声、合理布局等治理措施,采取有效的减振降噪措施后, 厂界噪声须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标准要求。

(七)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

本项目的环境风险涉及风险物质泄漏,以及发生火灾、爆炸等引发的污染物排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工作等级为二级,建设单位须严格落实项目风险防范措施和要求,企业内部制定严格的管理条例和岗位责任制,加强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提高风险意识,做到环境风险可防可控,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加强演练,加强与园区联防联动,修订环境应急预案,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确保环境安全。

(八)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防范措施。

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建立环保岗位责任制,设立专人负责项目运营期环境管理工作,制定企业环境保护计划,制定“三废”管理台账;加强除尘设备等环保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使其正常运转,避免非正常情况下的环境污染;环境保护设施异常运行时,应立即停止生产,及时检修。项目建设期及建成投产后,需建立健全各项监测制度并保证其实施,严格按照项目运营期“污染源监测计划一览表”定期进行自行监测,并按照规定,定期向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上报监测结果。

三、本批复仅限于《报告书》确定的工程内容。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路径、采用的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书》自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报告书》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建设项目须依法依规取得相关部门合法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五、项目竣工投入运行前须按规定办理项目环保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并将环保竣工验收材料报生态环境局备案。

六、中卫市生态环境局中卫工业园区分局负责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管工作。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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