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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501012/2020-00147
文  号:
卫环函〔2020〕6号
发布机构: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部门:
市生态环境局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20年01月22日
标  题:
关于同意宁夏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产3000吨2,4-二氯苯乙酮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关于同意宁夏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产3000吨2,4-二氯苯乙酮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卫环函〔2020〕6号

宁夏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年产3000吨2,4-二氯苯乙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根据专家评审小组意见,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本项目位于宁夏中卫工业园区宁夏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厂区中部东侧,不新增占地。项目建设年产3000吨2,4-二氯苯乙酮项目装置,主要建设甲类罐区(3台乙酰氯储罐)、丙类罐区(2,4-苯乙酮储罐、絮凝剂储罐及间二氯苯储罐)、丙类库房(三氯化铝库房)、甲类库房(事故状况下乙酰氯备用库房),其他公用设施依托已建,项目总投资为1288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10万元,占总投资的3.18%。

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修订本)》中禁止、限制投资项目,为允许建设项目;依据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于2018年10月9日发布的《石化绿色工艺名录(2018年版)》,“苯定向氯化-吸附分离生产间二氯苯/2,4-二氯苯乙酮工艺”属于石化绿色工艺,同时,项目已取得中卫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出具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代码:2019-640502-26-03-010452)和园区管委会的入园协议,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符合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划,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基础上,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实施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规定。

(二)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废气防治措施

1. 有组织废气:乙酰化合成废气、乙酰化水解废气经密闭管道送至后续二级水吸收、一级碱吸收处理,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要求后,通过26m高的排气筒排放。除焦废气、脱轻废气和精馏不凝气经水环真空泵吸收后与树脂脱附产生不凝气输送至一级碱吸收处理,碱吸收处理后的尾气送拟建RTO工程焚烧处理;车间挥发的氯化氢废气经负压抽风系统送至一级水吸收及一级碱吸收处理,处理后废气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要求后,经26m高排气筒排放。

2. 无组织废气:严格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控制标准》(GB37822-2019)要求对罐区及装置区挥发性有机物进行控制;按照设计标准选用设备和管道材料,将设备和管道的腐蚀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积极开展泄漏检测修复(LDAR)工作;将在建的危废暂存间废气集中收集后送至在建的污水处理站RTO装置集中处理;在厂区东北角、东南角、西南角、西北角及苯乙酮生产车间南侧共设置5套VOCs无组织排放在线监测设施, 厂界非甲烷总烃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中非甲烷总烃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4.0mg/m3,厂区内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8-2019)附录A中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10mg/m3、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30mg/m3,并将信号接入生态管理部门在线监控平台,进一步控制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

(三)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废水防治措施。

项目废水经收集管道汇流至厂区现有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出水水质特征污染物须达到《杂环类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523-2008)表2中的排放限值,一般污染物须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要求,氨氮和TDS达到中卫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后,废水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本项目将现有污水处理站东生化池改造为事故水池,与初期雨水池共用,容积为15302.79m3;新增事故水池容积4302.79m3,可满足本项目事故消防废水收集处置。严格落实厂区防渗工作,定期监测地下水水质(设置5眼长期监测监测井),一旦发现地下水受到污染迹象和泄露事故发生时,应尽快将受污染的土体全面挖清,通过应急抽水井抽取地下水并进行处理(地下水异位修复法),截断污染下行路径,避免对地下水造成影响。

(四)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固废防治措施。

危险废物:废树脂(900-015-13)送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脱附废液(263-009-04)、废焦油(263-008-04)、新增污水量产生的污泥(263-011-04)依托厂区在建焚烧炉焚烧处理。

生活垃圾:新增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园区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五)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噪声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采取厂房隔声、减振、消声等措施,厂界噪声可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的要求。

(六)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防渗措施。项目新建车间、罐区、库房均设为重点防渗区,渗透系数应≤10-10cm/s;新建中控楼、配电房为一般防渗区,防渗系数应≤10-7cm/s。

(七)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本项目涉及的风险物质有乙酰氯、三氯化铝、间二氯苯、2,4-二氯苯乙酮,环境风险主要来自乙酰氯泄露及发生火灾情况下燃烧不充分产生的CO影响,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项目风险防范措施及要求,及时修订环境应急预案,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确保环境安全。

(八)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总量控制目标。大气污染物VOCs总量指标为:4.66t/a。

(九)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防治措施。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环保岗位责任制,设立专人负责项目运营期环境管理工作,制定企业环境保护计划,制定“三废”管理台账;加强环保设施的日常维修和保养,使其正常运转,避免非正常情况下的环境污染;环境保护设施异常运行时,应及时停止生产,及时检修。项目建设期及建成投产后,需建立健全各项监测制度并保证其实施,严格按照项目污染源监测计划一览表定期进行自行监测,并按照规定,定期向相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上报监测结果

三、本批复仅限于《报告书》确定的工程内容。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路径、采用的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书》自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开工建设的,《报告书》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建设项目须依法依规取得相关部门合法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五、项目竣工投入运行前须按规定办理项目环保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并将环保竣工验收材料报中卫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六、中卫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管工作。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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