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华电国际宁夏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华电海原李俊堡风电二期项目110kV升压站至九彩330kV变110kV线路工程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
卫环函〔2020〕7号华电国际宁夏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华电海原李俊堡风电二期项目110kV升压站至九彩330kV变110kV线路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专家评审小组意见,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位于中卫市海原县九彩乡和曹洼乡境内,为新建项目,项目占地面积为34000m2。项目主要建设1条23km输电线路,起点位于拟建海原李俊堡二期110kV升压站站址,线路终点位于九彩330kV 变电站海原县曹洼乡,站址四周均为空地,西距南华山自然保护区实验区约1.9km,输电线路沿线所经区域可通过乡村道路与G6、S202及县乡道路相连接;配套建设71座铁塔,进、出间隔均依托现有不新建;辅助工程为牵张场,施工营地、检修道路均依托现有不新建。
项目总投资1780万元,环保投资为79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的4.44%。
项目为电力,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鼓励类”,取得中卫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华电海原李俊堡风电二期项目110kV升压站至九彩330kV变110kV线路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卫发改核准〔2019〕25号),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相关要求,符合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划,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基础上,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等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实施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规定。
(二)施工期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气防治措施。
做好施工计划,运输建筑材料和设备的车辆不得超载,运输颗粒物料的车辆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槽,并用蓬布蒙严盖实,不得沿路抛洒,避免在运输道路沿线产生二次扬尘;对施工道路定时洒水抑尘,遇4级以上风力应停止土方等扬尘类施工,并采取防尘措施;散装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应设置专门的堆场,且四周设拦挡;对牵张场地路面采取临时硬化和洒水抑尘措施;施工场地出入口及时进行洒水抑尘处理;进行电缆敷设等挖掘道路的工程,应当采取逐段施工的方式,封闭、围挡一段施工一段,严禁敞开式作业。
本项目线路终点处部分线路距南华山自然保护区实验区较近,其中5座塔基位于保护区外围2km范围内,最近距离为1.9km。 施工期在保护区外围2km范围内5座塔基建设过程中土石方开挖、场地平整等活动将产生扬尘、植被破坏等影响,建设单位在该施工范围内不的建设施工生活营地、牵张场地等临时施工场地;缩减施工作业带宽度,施工作业区域建设临时围挡,施工活动不得超出划定施工作业区域;施工作业区域及时洒水以减少扬尘;加强施工人员保护宣传及管理制度;施工结束后及时进行场地平整和恢复措施。项目建设不得损害自然保护区的环境质量和生态功能。
(三)施工期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水防治措施。
施工现场设置沉淀池(3座50m3),沉淀处理后循环利用。
(四)施工期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固废防治措施。
建筑垃圾、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置。
(五)营运期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噪声防治措施。
严格控制作业时间;线路施工经过居民区附近时,应合理安排施工顺序,避免高噪声设备同时作业;牵张场设置在离居民点较远的地方,线路工程沿线噪声须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1类标准要求。
(六)严格落实《电磁环境评价专章》提出的电磁环境措施。选择合理的导线截面和相导线结构,工频电磁强度、工频磁感应强度须达到《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标准限值要求。
(七)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影响评价专章》提出的生态环境治理措施。施工期减少占地,对开挖土方进行临时堆放,用防尘网苫盖防护,施工结束后,对塔基施工区临时占地及时进行土地整治,清除工程占地范围内的杂物及各种建筑垃圾,并将凹地回填整平及翻松,对临时占用的土地撒播耐干旱、多年生草籽进行恢复,保证植被覆盖率至少恢复至原有水平,绿化面积不得少于3.0645hm2。
(八)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防治措施。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环保岗位责任制,设立专人负责项目运营期环境管理工作,制定企业环境保护计划,制定“三废”管理台帐;加强环保设施的日常维修和保养,使其正常运转,避免非正常情况下的环境污染;环境保护设施异常运行时,应立即停止生产,及时检修。项目建设期及建成投产后,需建立健全各项监测制度并保证其实施,严格按照项目污染源监测计划一览表定期进行自行监测,并按照规定,定期向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上报监测结果。
三、本批复仅限于《报告表》确定的工程内容。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路径、采用的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建设项目须依法依规取得相关部门合法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五、项目竣工投入运行前须按规定办理项目环保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并将环保竣工验收材料报生态环境局备案。
六、中卫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县分局负责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管工作。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宁公网安备6405020200008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