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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501012/2020-00153
文  号:
卫环函〔2020〕11号
发布机构: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部门:
市生态环境局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20年02月18日
标  题:
关于同意中卫市水务局《中卫市黄河大桥段防洪疏浚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关于同意中卫市水务局《中卫市黄河大桥段防洪疏浚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卫环函〔2020〕11号

中卫市水务局:

你局报来的《中卫市黄河大桥段防洪疏浚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根据专家评审小组意见,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本工程位于黄河河道中卫大桥上、下游段4.0km范围内,东起沙坡头区城区鼓楼南街,西至至宁钢大道。工程拟疏浚河心滩面积为194395m2,其中黄河宫南侧河心滩面积为93677m2,宁钢大道南侧河心滩面积为100718m2;湿地湖南侧岸滩清理面积为410418m2,新填筑子堤2.69km,树木移植6963棵。工程总投资2730.26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98万元,占总投资的比例为14.25%。

工程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2019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9号令)“鼓励类”中“二、水利”的“江河堤防建设及河道、水库治理工程”,项目取得中卫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关于中卫市黄河大桥段防洪疏浚工程建设方案的批复》(卫发改发〔2019〕239号),建设项目符合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划,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基础上,同意你局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等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实施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规定。

  (二)施工期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废气防治措施。

施工现场设置封闭的硬质围挡,实行封闭管理,施工物料规范堆放,水泥、砂石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篷布覆盖;施工现场主要通道、进出道路及材料加工区地面进行硬化;出入口要设置车辆清洗装置,禁止运输带泥土上路;主要运输道路尽量采用硬化路面,风速大于五级的天气应对易产生扬尘的施工项目停止施工,运输土石方、砂石料、水泥等易产生扬尘的车辆上应覆盖蓬布。

(三)施工期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废水防治措施。

船舶运输施工材料过程中加强管理,避免施工材料坠入河道中,造成水环境污染。施工结束后及时清场,建筑垃圾不得弃至河道中,集中收集后送至指定地点处置,严禁将废油、施工垃圾等抛入水体,废油料的收集、贮存严格按照危废管理,送至有危废资质的单位处置,并执行危废处理联单制度。

(四)施工期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固废防治措施。

建筑垃圾用于场地回填或送至城市垃圾收集系统集中处置,生活垃圾清运至附近垃圾中转站,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置,弃土拉运至指定的弃土场。

(五)营运期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噪声防治措施。

本工程施工期对声环境的影响主要来源于各类施工机械产生的施工机械噪声及运输车辆噪声,应避免使用高噪声设备,挖土机、推土机等机械设备可通过安装消音器和隔离发动机震动部件的方法降低噪声;

运营期船舶产生的机械噪声,须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4a类标准要求;在噪声敏感点处须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1类标准要求。

(六)严格落实《黄河卫宁段兰州鲶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专章》提出各项生态保护及补偿措施。本工程在“兰州鲶保护区”的实验区河段内。本项目取得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中卫市黄河大桥段防洪疏浚工程对黄河卫宁段兰州鲶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影响专题评价报告意见的复函》(宁农(鱼)函〔2010〕1号)批复。工程施工时,要加强生态保护宣传,在施工区设置防护网,噪音源周边尽可能安装防噪音设备,降低工程噪音对兰州鲶和其他鱼类群落的影响;对施工区及其邻近水域尤其是鱼类分布较密集的深处进行驱鱼作业,将鱼类驱离施工区,降低对鱼类繁殖和渔业资源的影响。禁止向水体丢弃建筑垃圾,施工人员不得捕捞各种水生生物,在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全程进行邻近水域鱼类资源和环境的跟踪监测,并加强对保护区的管理。

(七)严格落实《中卫香山湖国家湿地公园》提出各项生态保护措施。本工程在香山湖国家湿地公园进行土堤填筑、河心滩和河岸滩清淤,涉及用地总面积74.3097hm2,工程的实施将使湿地公园内14.7382hm2的湖泊变成建设用地(土堤),同时将湿地公园内41.1562hm2的滩涂地转换为水域,增加了河流湿地面积,增大了河道断面,增强了过流能力,提高了水资源防洪的安全性。在项目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工程设计施工,严禁在湿地公园内设置弃渣场、取土场和施工生活点,尽量减少对湿地公园环境的直接破坏或间接影响。施工结束后,待土堤冲刷稳定后,应依据工程设计方案对堤坝进行生态绿化,做好水土流失防护,植物恢复措施。

三、本批复仅限于《报告书》确定的工程内容。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路径、采用的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书》自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报告书》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建设项目须依法依规取得相关部门合法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五、项目竣工投入运行前须按规定办理项目环保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并将环保竣工验收材料报生态环境局备案。

六、中卫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负责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管工作。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2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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