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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501012/2020-00159
文  号:
卫环函〔2020〕23号
发布机构: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部门:
市生态环境局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20年03月11日
标  题:
关于同意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 中卫供电公司《塞上330kV变电站110kV 配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

关于同意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 中卫供电公司《塞上330kV变电站110kV 配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

卫环函〔2020〕23号

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中卫供电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塞上330kV变电站110kV配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专家评审小组意见,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位于中卫市沙坡头区,为新建项目,项目总占地面积为4.9467hm2

本项目共建设3部分:1、塞上330kV变电站110kV间隔改造工程:利用塞上330kV变电站原有9个110kV出线间隔,各间隔内电气一次设备前期已上齐,本期各新增1台电压互感器;2、塞上~华御化工110kV线路工程:起自塞上330kV变电站110kV构架,止于华御化工110kV变电站。形成塞上~华御化工110kV线路。该路径长2×6.0km(此段与瑞盛锂电共用同塔双回架空)+1×0.8km(架空),经中卫工业园区。新建铁塔23基,其中双回路耐张塔6基,双回路直线塔13基,单回路耐张塔3基,单回路直线塔1基(本期与瑞盛锂电同塔双回架空);3、塞上~瑞盛锂电110kV线路工程:起自塞上330kV变电站110kV构架,止于瑞盛锂电110kV变电站,形成塞上~瑞盛锂电110kV线路。该路径长2×6.0km(此段与华御化工共用同塔双回架空)+1×1.5km(电缆),途经中卫工业园区。

项目总投资2130万元,环保投资为24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的1.13%。

项目为电力供应,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鼓励类”,并取得中卫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中卫供电公司塞上330kV变电站110kV配出工程核准的批复》(卫发改核准〔2019〕22号,项目代码:2019-640502-44-02-008916),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相关要求。项目建设符合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划,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基础上,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等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实施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规定。

(二)施工期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气防治措施。

施工现场周边设置硬质密闭围挡并进行维护,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施工现场出入口设置公告牌;施工现场出口处设置车辆除泥除尘设施,施工车辆不得带泥上路行驶;施工现场出入口、施工区内道路、加工区等区域采取硬化、洒水、铺装防尘网等处理措施。运输砂石、土方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采用密闭、遮盖等方式,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段行驶,不得遗撒、泄漏物料。严格限制车辆的行驶速度,避免在运输道路沿线产生二次扬尘,在大风天气时停止开挖、回填土作业、电缆敷设等挖掘道路的工程,严禁敞开式作业。

(三)施工期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固废防治措施。

废包装材料集中收集后清运至指定地点处理。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进行处理。

(四)营运期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噪声防治措施。

严格控制作业时间;线路施工经过居民区附近时,应合理安排施工顺序,避免高噪声设备同时作业;牵张场设置在离居民点较远的地方,线路工程沿线噪声须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1类标准要求。

(五)严格落实《电磁影响专题评价》提出的环境治理措施。

选择合理的导线截面和相导线结构,工频电磁强度、工频磁感应强度须达到《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标准限值要求。

(六)严格落实《生态影响专题评价》提出的环境治理措施。

合理安排施工工期,尽量避免雨季施工作业。加强施工期、运行期巡检和检修道路。施工期减少临时占地,对开挖土石方进行临时堆放,施工结束后,对施工区临时占地及时进行土地整治,清除工程占地范围内的杂物及各种建筑垃圾,采取土石方回填、土地撒播耐干旱、多年生草籽等措施进行恢复,保证植被覆盖率至少恢复至原有水平,绿化面积不得少于4.7125hm2

(七)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防治措施。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环保岗位责任制,设立专人负责项目运营期环境管理工作,制定企业环境保护计划,制定“三废”管理台帐;加强环保设施的日常维修和保养,使其正常运转,避免非正常情况下的环境污染;环境保护设施异常运行时,应立即停止生产,及时检修。项目建设期及建成投产后,需建立健全各项监测制度并保证其实施,严格按照项目污染源监测计划一览表定期进行自行监测,并按照规定,定期向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上报监测结果。

三、本批复仅限于《报告表》确定的工程内容。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路径、采用的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严格按照《报告表》确定的污染治理设施进行建设。

五、建设项目须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方可开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同时必须进行环境保护“三同时”核查验收,未经“三同时”核查验收不得投入运行,并将环保验收材料报生态环境局备案。

六、中卫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负责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管工作。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3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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