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宁夏奥斯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2000吨50%单氰胺水溶液、6000吨固体单氰胺技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
卫环函〔2020〕95号宁夏奥斯化工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来的《关于宁夏奥斯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2000吨50%单氰胺水溶液、6000吨固体单氰胺技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宁奥斯发〔2020〕019号,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专家评审小组意见,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宁夏奥斯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2000吨50%单氰胺水溶液、6000吨固体单氰胺技改扩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中卫工业园区宁夏奥斯化工有限公司现有厂区预留空地内,为技改扩建项目,无新增用地。主要建设内容为:在现有30%单氰胺水溶液的基础上进行技术改造,对现有产品30%单氰胺水溶液进行产业链的延伸,将30%单氰胺水溶液进行物理提纯,开发生产50%单氰胺水溶液。随之将50%单氰胺水溶液自然冷却结晶得到固体单氰胺,最大限度的实现全厂产业间的上下游衔接。项目总投资1327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0万元,约占总投资的2.26%。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划,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基础上,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等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实施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严格落实工地扬尘管控责任,做到6个100%,有效减少施工作业过程扬尘污染。营运期生产线在密闭设备中进行,不产生废气,无生产废气产生。现有工程硫化钠生产线碱尘经热熔喷淋回收除尘装置回收利用后达到《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61573-2015)表3中限值要求,经15米高排气筒排出。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
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冷凝液、蒸发脱离水溶液全部回收再利用,不外排。生活污水依托厂区现有化粪池处理,出水水质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拉运到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待工业园区集污管网建成后并入中卫市美利源水务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通过采取厂房全封闭隔音、生产设备安装减震基座、消声隔声等措施,厂界噪声须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废弃阴离子树脂属于危险废物,暂存于现有危废暂存间内,交由有处理资质的危废处置单位进行处理处置。危险废物处置严格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2013修改单。生活垃圾集中收集清送至园区垃圾中转站进行处理。
(五)防渗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进行分区防渗,生产装置区和贮槽区进行重点防渗,确保渗透系数小于等于1×10-10厘米/秒,非生产装置区进行一般防渗,确保渗透系数小于等于1×10-7厘米/秒。
(六)环境管理及环境风险防治措施。
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和环保岗位责任制,设立专人负责项目运营期环境管理工作,加强环保设施的日常维修和保养;项目建设期及建成投产后,需建立健全各项监测制度并保证其实施。落实环保措施,并严格按照项目运营期环境监测计划一览表定期进行监测。项目风险类型主要为运营期液体单氰胺泄露导致爆炸等事故的发生,建设单位严格落实项目风险防范措施和要求,厂区设置事故水槽,车间储罐区建设围堰,并及时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确保环境安全。
三、本批复仅限于《报告表》确定的工程内容,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采用的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规定。工程竣工验收的同时必须进行环保设施“三同时”核查,经核查后方可进行环保验收,环保验收材料需报我局备案。未经“三同时”核查及环保验收不得投入运行。
五、中卫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负责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管工作。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7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