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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501012/2020-00820
文  号:
卫环函〔2020〕114号
发布机构: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部门:
市生态环境局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20年09月08日
标  题:
关于同意《宁夏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精细化工副产盐资源化循环利用示范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关于同意《宁夏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精细化工副产盐资源化循环利用示范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卫环函〔2020〕114号

宁夏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关于申请审查、审批宁夏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精细化工副产盐资源化循环利用示范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宁瑞泰环字〔2020〕56号)收悉,根据专家评审小组意见,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宁夏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精细化工副产盐资源化循环利用示范项目(一期)位于中卫工业园区宁夏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主要建设内容为:废水处理设施升级改造、80吨/天高温氧化炉和6万吨/年离子膜烧碱装置(包括原盐堆场、一次盐水装置、二次盐水装置及电解装置、氯氢处理及事故氯气处理装置、高纯盐酸装置、烧碱装置循环水站、烧碱装置区域动力变、烧碱装置现场机柜间、氢气气柜及氢压机厂房、氯气液化站、烧碱装置装卸站等)。项目产品主要为60000吨/年32%烧碱(折百)、53235.11吨/年氯气、1514.15吨/年氢气、10000吨/年高纯盐酸、212.50吨/年10%次氯酸钠溶液。项目总投资68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9255万元,约占总投资的28.32%。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划,在落实《宁夏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精细化工副产盐资源化循环利用示范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基础上,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等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实施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废水混合均质废气、湿氧尾气吸收废气及脱碳废气依托现有工程污水处理厂配套建设的RTO废气处理系统处理。高温氧化炉烟气经SNCR+急冷塔急冷+喷射活性炭+布袋除尘+降膜吸收+脱酸处理,颗粒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硫、二氧化氮、氯化氢、二噁英等须达到《危险废物焚烧污染物控制标准》(GB18484-2001)及其修改单中标准限值后,通过50米高的排气筒排放。烧碱装置非正常工况下含氯尾气采用三级碱吸收处理,氯气须达到《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表3排放标准限值后,通过16.5米高排气筒排放。高纯盐酸工段尾气吸收塔尾气经两级降膜吸收+水吸收处理,氯化氢、氯气须达到《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表3排放标准限值后,通过24米高的排气筒排放。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

地面冲洗废水、初期雨水及生活污水经厂区现有污水处理站处理,常规污染物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氨氮达到园区污水处理厂接纳标准后,与清净下水一起排入中卫市美利源水务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含磷、氟滤渣、碳酸钙滤渣、有机废渣、废螯合树脂、废离子膜、废硫酸等危险废物集中收集暂存至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

离子膜烧碱装置压缩机盐泥和除硝装置离心机产生的废硫酸钠综合利用。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置。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通过选用低噪声设施、厂区进行合理布局、设备柔性连接、基底加装减振垫、安装隔声罩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须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五)分区防渗措施

项目进行分区防渗,重点防渗区为湿式氧化装置区、高温氧化炉装置区、原盐堆场、一次盐水精制装置区、二次盐水精制及电解装置区、氯氢处理及事故氯气处理装置区、氯气液化装置区、高纯盐酸制备装置、烧碱装置汽车装卸站等,确保渗透系数≤1×10-10厘米/秒;一般污染防治区为循环水站和部分厂区道路等,确保渗透系数≤1.0×10-7厘米/秒,避免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六)环境管理及环境风险防治措施

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和环保岗位责任制,设立专人负责项目运营期环境管理工作,制定企业环境保护计划,制定“三废”管理台帐;加强环保设施的日常维修和保养;环境保护设施异常运行时,应立即停止生产,及时检修。项目建设期及建成投产后,需建立健全各项监测制度并保证其实施,严格按照监测计划定期进行自行监测,并向有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上报监测结果。

项目环境风险主要为危险化学品泄漏导致中毒、火灾爆炸事故等造成的环境污染事故。建设单位须严格落实项目风险防范措施和要求,加强环境管理,增加储罐、管线、环境保护措施巡检次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设置水体三级防控体系,企业内部制定严格的管理条例和岗位责任制,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防范措施,及时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做到环境风险可防可控,确保环境安全。

(七)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总量控制目标。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指标分别控制在0.12吨/年、0.36吨/年、0.476吨/年、0.348吨/年以内。

三、本批复仅限于《报告书》确定的工程内容,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采用的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书》自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报告书》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规定。工程竣工验收的同时必须进行环保设施“三同时”核查,经核查后方可进行环保验收,环保验收材料需报我局备案。未经“三同时”核查及环保验收不得投入运行。

五、中卫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负责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管工作。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9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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