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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501012/2020-00822
文  号:
卫环函〔2020〕115号
发布机构: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部门:
市生态环境局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20年09月08日
标  题:
关于同意宁夏中盛新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8000吨绿色环保染料项目环境 影响报告书》的函

关于同意宁夏中盛新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8000吨绿色环保染料项目环境 影响报告书》的函

卫环函〔2020〕115号

宁夏中盛新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来的《关于申请审查、审批宁夏中盛新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8000吨绿色环保染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宁中盛新字〔2020〕82号)收悉,根据专家评审小组意见,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宁夏中盛新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8000吨绿色环保染料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宁夏中卫工业园区精细化工1区、宁夏中盛新科技有限公司现有厂区东西两侧未利用地上。本项目分两期建设,一期主要建设年产5000吨分散蓝291:1、年产10000吨分散紫93、年产6000吨间苯二胺(3514吨自用,2486吨供给宁夏和欣科技有限公司)、年产6000吨二烯丙基(2835吨自用,3165吨供给宁夏和欣科技有限公司);二期主要建设年产5000吨分散蓝79、年产8000吨分散橙288。项目总投资58256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估算11698万元,约占总投资的20.08%。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划,在落实《宁夏中盛新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8000吨绿色环保染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基础上,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等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实施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 一期工程

乙基化废气、二烯丙基车间工艺废气经一级水吸收+一级酸吸收后排入厂区设置的20000m3/h的RTO焚烧炉装置处理;磺化废气、缩合废气、中和废气经一级水吸收+二级碱液吸收后排入RTO焚烧炉装置处理;醚化车间废气和加氢还原车间废气排入RTO焚烧炉焚烧装置处理;储罐区产生的有机废气送入RTO焚烧炉焚烧装置处理。

染料车间工艺废气重氮化废气、偶合废气,硝化车间工艺废气经二级尿素吸收+一级碱液吸收后通过20米高排气筒排放,液亚合成废气经硫酸吸收+二级碱液吸收处理后通过20米高排气筒排放,以上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硫酸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二级标准,

盐酸盐车间工艺废气产生的蒸酸废气、酰化废气经二级水吸收+一级碱液吸收后通过20米高排气筒排放,硫酸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二级标准,其它污染物须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4标准。

染料车间和压滤车间无组织废气,厂区东侧盐酸盐车间、加氢车间、醚化车间、硝化车间、二烯丙基车间无组织废气经负压收集后经水喷淋+碱喷淋+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20米高排气筒排放,有机物排放须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4标准。

西侧罐区、东侧罐区产生的无机废气通过水吸收+碱液吸收塔净化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二氧化硫、硫酸物、氮氧化物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二级标准。危废仓库废气收集后经碱吸收+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有机物排放须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4标准。盐仓库、硫酸钙固废仓库废气、硫酸铵MVR蒸发不凝气收集后送入压滤车间废气净化设施,经水吸收+碱吸收+活性炭吸附处理后排放;产品仓库、原料仓库废气收集后送入西侧罐区废气净化设施,经水吸收+碱液吸收处理后排放;废活性炭再生装置尾气经急冷塔+活性炭喷射+布袋除尘+湿法脱酸系统处理后通过35米高排气筒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一氧化碳、氯化氢、二噁英类须达到《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

RTO焚烧炉作为本项目有机废气的末端处理措施,污染物综合去除效率须达到99.5%以上,焚烧尾气经降温+二级碱吸收处理后通过25米高排气筒排放,氨须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标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须达到《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4标准、硫酸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二级标准、其它废气排入RTO焚烧炉处理后污染物须达到《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4、表6标准。

一期工程依托的现有污水处理站各废水池均加盖密闭,无组织废气收集后采用氧化(双氧水)吸收+碱液吸收+UV光解进行处理,氨、硫化氢须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其它污染物去除效率须达到《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4标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

2. 二期工程

染料车间羟乙基化反应尾气经二级水吸收后与重氮化废气、偶合废气经二级尿素吸收+一级碱液吸收后合并通过20米高排气筒排放,氮氧化物须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4工艺加热炉标准、硫酸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二级标准,其它污染物须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4中的去除效率;氰乙基化反应尾气和苄基化反应尾气经一级水吸收+一级碱液吸收+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排入一期设置的RTO焚烧炉装置处理,焚烧尾气须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4、表6标准;染料车间无组织废气经负压收集后汇入一期压滤车间设置的水喷淋+碱喷淋+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有机污染物去除效率须达到《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4标准。

二期新建污水处理站各废水池须加盖密闭,无组织废气收集后采用氧化(双氧水)吸收+碱液吸收+UV光解进行处理,氨、硫化氢须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其它污染物去除效率须达到《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4标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

1. 一期工程

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经厂区现有污水处理站处理,同时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中A等级标准限值、《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1间接排放限值及园区污水处理厂接纳标准后,排入中卫市美利源水务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2. 二期工程

新建日处理规模3500立方米的污水处理站一座,用于处理全厂生产及生活废水,废水须同时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中A等级标准限值、《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1间接排放限值及园区污水处理厂接纳标准后,排入中卫市美利源水务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新建污水处理站运行正常后厂区现有污水处理站拆除。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通过采取风机设置隔声罩、水泵密闭安装、加装减震垫、各设备定期保养维护等措施,厂界噪声排放须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一般废原材料包装袋、废耐火材料、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清运至主管部门指定地点处理。危险废原料包装桶、废催化剂、废过滤布、废润滑油、废分子筛、实验室废液、残渣、废弃劳保用品、废UV灯管、废活性炭再生装置收尘、废滤袋、污水处理污泥集中收集至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硫酸钙、蒸发结晶盐暂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项目投运后应及时进行属性鉴定,经鉴定属于危险废物的,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交由有资质单位进行安全处置,不属于危险废物的,可作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

(五)防渗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进行分区防渗,重点防渗区为储罐区、危废仓库、初期雨水池、事故池、污水处理站、地下管沟,确保渗透系数小于等于1.0×10-10厘米/秒;一般污染防治区为各车间、仓库、装卸区、RTO装置区、活性炭吸附再生装置区、循环水池等,确保渗透系数小于等于1.0×10-7厘米/秒,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

(六)环境管理及环境风险防治措施

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和环保岗位责任制,设立专人负责项目运营期环境管理工作,加强环保设施的日常维修和保养;项目建设期及建成投产后,需建立健全各项监测制度并保证其实施。落实环保措施,并严格按照项目运营期环境监测计划一览表定期进行监测,并向有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上报监测结果。

项目环境风险主要为危险化学品泄漏导致中毒、火灾爆炸事故等造成的环境污染事故。建设单位须严格落实项目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要求,加强环境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企业内部制定严格的管理条例和岗位责任制,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防范措施,及时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做到环境风险可防可控,确保环境安全。

(七)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总量控制目标。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指标分别控制在2.78吨/年、11.34吨/年、0.71吨/年、4.25吨/年以内。

三、本批复仅限于《报告书》确定的工程内容,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采用的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书》自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报告书》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规定。工程竣工验收的同时必须进行环保设施“三同时”核查,经核查后方可进行环保验收,环保验收材料需报我局备案。未经“三同时”核查及环保验收不得投入运行。

五、中卫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负责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管工作。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9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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