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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501012/2020-00863
文  号:
卫环函〔2020〕121号
发布机构: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部门:
市生态环境局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20年09月29日
标  题:
关于同意宁夏天元锰业集团有限公司《年产15万吨电解金属锰熔炼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关于同意宁夏天元锰业集团有限公司《年产15万吨电解金属锰熔炼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卫环函〔2020〕121号

宁夏天元锰业集团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来的《关于申请审查、审批宁夏天元锰业集团有限公司年产15万吨电解金属锰熔炼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收悉,根据专家评审小组意见,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宁夏天元锰业集团有限公司年产15万吨电解金属锰熔炼技改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宁夏中宁工业园区宁夏天元锰业集团有限公司电解锰二厂南侧。为提高自动化程度,降低生产成本,解决现有工程存在的环境问题,本项目拟拆除现有10万吨/年金属锰锭生产线,其中包含6台中频炉及其配套的上料、浇铸和成品破碎系统;新建金属锰锭生产线2条,包括新增一套4吨一电三炉中频炉和一套12吨一电两炉中频炉,并配套建设自动化上料系统、熔炼及自动铸锭系统、成品破碎、筛分及包装系统各2套,项目建成运营后,年产金属锰锭15万吨。项目总投资9956.89万元,其中环保投资981万元,约占总投资的9.85%,主要用于废气、噪声、固废治理。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划,在落实《宁夏天元锰业集团有限公司年产15万吨电解金属锰熔炼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基础上,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等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实施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上料系统采用半封闭式物料输送方式,废气经集气罩收集、2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分别通过两个排气筒(高度18米,内径0.6米;高度18米,内径1.0米)排放,排放废气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集气罩集气效率不低于95%,布袋除尘器除尘效率不低于99%。

中频电炉含尘烟气通过炉顶放空管、经地埋式烟道送至2套覆膜布袋除尘器进行除尘处理后,分别通过两个排气筒(均为高度18米,内径1.2米)排放;中频电炉炉前设计侧吸风罩,出炉浇铸烟气经吸风罩收集后,引至熔炼系统布袋除尘器处理;排放废气须达到《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 030802-2-2017)表1“其他所有熔炼设备及铸造工序设备”2级标准,覆膜布袋除尘器除尘效率不低于99.5%。

成品破碎、筛分废气经集气罩收集,进入2套二级水浴除尘器除尘后,分别通过两个排气筒(高度18米,内径0.6米;高度18米,内径0.8米)排放,排放废气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二级标准,集气罩集气效率不低于95%,二级水浴除尘器除尘效率不低于97.75%。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

软水制备系统排水依托宁夏天元锰业集团有限公司现有102污水处理车间浓盐水处理系统处理后回用于宁夏天元锰业集团有限公司电厂锅炉补水,不得外排。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震、隔声等措施,厂界噪声排放须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布袋除尘器收集的含锰粉尘,作为重熔原料返回喂料工序回用;炉渣转运至宁夏华夏特钢有限公司硅锰生产车间,作为硅锰生产的原料综合利用,或者外售用作炼钢厂添加剂,不得外排;废布袋送现有危废暂存间暂存,委托有资质单位回收处置。

(五)防渗污染防治措施

一般防渗区设置防渗性能不低于1.5米厚、渗透系数为1.0×10-7厘米/秒的黏土层;重点防渗区设置防渗性能不低于6.0米厚、渗透系数为1.0×10-7厘米/秒的黏土层。

(六)环境管理及环境风险防治措施

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和环保岗位责任制,设立专人负责项目运营期环境管理工作,加强环保设施的日常维修和保养;项目建设期及建成投产后,需建立健全各项监测制度并保证其实施。落实环保措施,并严格按照项目运营期环境监测计划一览表定期进行监测,并向有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上报监测结果。

项目环境风险主要是重金属锰泄漏以及现有工程电气系统火灾爆炸事故等造成的环境污染事故。建设单位须严格落实项目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要求,加强环境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企业内部制定严格的管理条例和岗位责任制,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防范措施,及时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做到环境风险可防可控,确保环境安全。

(七)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总量控制目标。本项目技改完成后,烟粉尘排放量较原有工程减少17.046吨/年,本工程烟粉尘排放量应控制在18.99吨/年以内。

三、本批复仅限于《报告书》确定的工程内容,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采用的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书》自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报告书》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规定。工程竣工验收的同时必须进行环保设施“三同时”核查,经核查后方可进行环保验收,环保验收材料需报我局备案。未经“三同时”核查及环保验收不得投入运行。

五、中卫市生态环境局中宁县分局负责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管工作。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9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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