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宁夏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产4万吨尼龙66及2.5万吨中间体J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卫环函〔2020〕147号宁夏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关于申请审查、审批年产4万吨尼龙66及2.5万吨中间体J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宁瑞泰环字〔2020〕67号)收悉,根据专家评审小组意见,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宁夏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产4万吨尼龙66及2.5万吨中间体J项目位于中卫工业园区宁夏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主要建设内容为:建设年产4万吨尼龙66和年产2.5万吨尼龙中间体J生产装置,包括氨化车间、加氢车间、聚合车间、热媒站、公用工程中心、原料仓库、包装及成品库、液氨罐区、液体罐区、液体装卸栈台及相关环保设施。项目总投资82292.27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765万元,约占总投资的2.14%。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划,在落实《宁夏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产4万吨尼龙66及2.5万吨中间体J项目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基础上,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等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实施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氨吸收装置脱氨废气通过两级低温水吸收塔处理,己二酸投料尾气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聚合装置尾气通过两级水喷淋装置处理,氨、颗粒物和非甲烷总烃须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标准限制,己二胺有组织废气须达到上海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附录A固定源大气污染物名录及有组织排放限值后,均经不低于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
氨化车间及加氢车间有机工艺废气通过新建管道送至厂区吡虫啉RTO工程焚烧处理,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非甲烷总烃须达到《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己内酰胺和己二胺须达到上海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附录A固定源大气污染物名录及有组织排放限值。
己内酰胺罐组废气设置水喷淋吸收装置,非甲烷总烃须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标准限制,己内酰胺和己二胺须达到上海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附录A固定源大气污染物名录及有组织排放限值,经不低于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乙醇储罐排气与加氢装置乙醇槽物料平衡后,最终送往厂区吡虫啉RTO工程焚烧处理。
导热油炉和熔盐炉均采用天然气作为燃料,并加装低氮燃烧器,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须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后,经不低于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
催化剂再生装置通过装置自建小型RTO+两级碱喷淋处理,氮氧化物须达到《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工艺加热炉标准,非甲烷总烃须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排放限值,经不低于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
氨化车间共沸塔废水和资源化反应废水进入厂区污水处理站进行预处理,加氢脱溶废水进入厂区多菌灵三效蒸发装置进行预处理后与其他工艺废水、地面冲洗废水、初期雨水及生活污水,纳入厂区现有污水处理站生化装置进行处理,污染物须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和园区污水处理厂接纳标准后,与清净下水一起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通过选用低噪声设施、厂区进行合理布局、设备柔性连接、基底加装减振垫、安装隔声罩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须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精馏釜残等送厂区在建固废焚烧装置处理;废氨解催化剂经本项目自建的催化剂再生装置处理后循环利用;废导热油、废机油、废盐、废加氢催化剂和废滤芯等危险废物集中收集暂存至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置。
(五)分区防渗措施。
项目进行分区防渗,重点防渗区为生产装置区、储罐区、热媒站、污水收集池、原料库和地磅区,确保防渗性能与6米厚粘土层等效,渗透系数1.0×10-7厘米/秒;一般污染防治区为循环水池、泵房、包装车间及成品库和工艺及热力管网等,确保防渗性能应与1.5m厚粘土层等效,渗透系数1.0×10-7厘米/秒,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避免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六)环境管理及环境风险防治措施。
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和环保岗位责任制,设立专人负责项目运营期环境管理工作,制定企业环境保护计划,制定“三废”管理台帐;加强环保设施的日常维修和保养;环境保护设施异常运行时,应立即停止生产,及时检修。项目建设期及建成投产后,需建立健全各项监测制度并保证其实施,严格按照项目污染源监测计划一览表定期进行自行监测,定期向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上报监测结果。
项目环境风险主要为危险化学品泄漏导致的中毒、火灾爆炸事故等造成的环境污染事故。建设单位须严格落实项目风险防范措施和要求,加强环境管理,增加储罐、管线、环境保护措施巡检次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设置水体三级防控体系,企业内部制定严格的管理条例和岗位责任制,提高环境风险意识,做到环境风险可防可控,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加强演练,加强与园区联防联动,修订环境应急预案,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确保环境安全。
(七)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总量控制目标。
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指标分别控制在4.47吨/年、10.86吨/年、3.83吨/年、1.99吨/年以内。
三、本批复仅限于《报告书》确定的工程内容,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采用的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书》自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报告书》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规定。工程竣工验收的同时必须进行环保设施“三同时”核查,经核查后方可进行环保验收,环保验收材料需报我局备案。未经“三同时”核查及环保验收不得投入运行。
五、中卫市生态环境局中卫工业园区分局负责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管工作。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0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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