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部门信息公开目录 >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批准结果信息

| 字号: |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
索 引 号:
640501012/2020-01074
文  号:
卫环函〔2020〕148号
发布机构: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部门:
市生态环境局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20年10月29日
标  题:
关于同意《宁夏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资源循环利用技改升级项目(260平方米 烧结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关于同意《宁夏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资源循环利用技改升级项目(260平方米 烧结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卫环函〔2020〕148号

宁夏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宁夏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资源循环利用技改升级项目(260平方米烧结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宁钢发〔2020〕87号)收悉,根据专家评审小组意见,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宁夏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资源循环利用技改升级项目(260平方米烧结机项目)位于中卫工业园区宁夏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现有厂区内。主要建设内容为拆除现有1台132平方米烧结机,新建1台260平方米烧结机。配套建设料棚给料系统改造、燃料破碎系统、配料室、一次混合室、二次混合室、烧结室、主电除尘、主抽风机室、成品筛分室、成品矿仓等烧结工艺系统及辅助设施,同步建设相应环保设施及烧结余热利用设施,项目建成后年产成品冷烧结矿221.76万吨。项目总投资29966.6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1270万元。约占项目总投资37.61%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划,在落实《宁夏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资源循环利用技改升级项目(260平方米烧结机项目)》(以下简称《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基础上,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等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实施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原料配混除尘系统、机尾除尘系统、整粒筛分除尘系统产生的颗粒物经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达到《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中附件2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指标限值要求后,通过40米高的排气筒排放。

脱硫系统石灰石粉仓产生的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达到《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中附件2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指标限值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氨水储罐产生的气体经水吸收装置处理,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

烧结机头烟气处理系统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箱负压收集+双室四电场电除尘器处理后,再经“石灰-石膏湿法脱硫+中温SCR脱硝+湿式电除尘器”处理,颗粒物、二氧化硫及氮氧化物排放须达到《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中附件2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指标限值要求,氟化物及二噁英排放须达到《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2012)中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后,通过70米高排气筒排放。

原料和燃料破碎、混合、筛分过程全封闭处理,配备密闭罩和高效袋式除尘器;烧结矿冷却机受料点、卸料点、机尾配备大容积密闭罩和高效袋式除尘器。成品筛分、转运点、成品矿槽受料点和卸料点设置密闭罩和高效袋式除尘器;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须达到《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2012)中表4限值要求后排放。

烧结机头排气筒、烧结机尾排气筒处各设置一套在线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

软水系统排水作为原料制粒用水循环使用。脱硫废水经絮凝沉淀后回用于脱硫系统。湿式电除尘废水返回脱硫系统回用。

(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烧结装置各除尘系统产生的除尘灰经气力输送至烧结配料室综合利用。脱硫系统石灰石粉仓除尘器收集的除尘灰回用于脱硫系统。脱硫石膏集中收集后综合利用。脱硝废催化剂定期更换后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不另做暂存。废润滑油暂存现有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由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通过选用低噪声设施、厂区进行合理布局、设备柔性连接、基底加装减振垫、安装消音器、隔声罩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须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五)分区防渗措施。

项目进行分区防渗,重点防渗区为烧结脱硫脱硝,确保渗透系数≤1.0×10-7厘米/秒;一般污染防治区为烧结生产区、软水站、循环水系统、维修间,确保渗透系数≤1.0×10-10厘米/秒,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

(六)环境管理及环境风险防治措施。

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和环保岗位责任制,设立专人负责项目运营期环境管理工作,制定企业环境保护计划,制定“三废”管理台帐;加强环保设施的日常维修和保养;环境保护设施异常运行时,应立即停止生产,及时检修。项目建设期及建成投产后,需建立健全各项监测制度并保证其实施,严格按照监测计划定期进行自行监测,并向有关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上报监测结果。

项目环境风险主要为脱硝用20%氨水及高炉煤气泄漏导致的中毒、火灾爆炸事故等造成的环境污染事故。建设单位须严格落实项目风险防范措施和要求,加强环境管理,增加储罐、管线、环境保护措施巡检次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制定严格的管理条例和岗位责任制,提高环境风险意识,做到环境风险可防可控,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加强演练,加强与园区联防联动,编制或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确保环境安全。

(七)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总量控制目标。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总量指标分别控制在342.14吨/年、456.19吨/年、237.92吨/年以内。

三、本批复仅限于《报告书》确定的工程内容,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采用的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书》自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报告书》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规定。工程竣工验收的同时必须进行环保设施“三同时”核查,经核查后方可进行环保验收,环保验收材料需报我局备案。未经“三同时”核查及环保验收不得投入运行。

五、中卫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负责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管工作。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0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