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海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海原县城市生活垃圾第二填埋场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卫环函〔2020〕168号海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你局报来的《关于审查、审批海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海原县城市生活垃圾第二填埋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收悉,根据专家评审小组意见,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海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海原县城市生活垃圾第二填埋场项目位于海原县城北偏西约3.5千米的下庙沟处,海原县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坝体下游。主要建设垃圾填埋区、垃圾处理场防渗衬层系统、防洪系统、渗滤液导排系统、渗滤液调节池、填埋气导排系统等。本项目总库容为70万立方米、有效库容为60万立方米,计划运营年限12年,设计规模为处理城市生活垃圾量102吨/天。项目总投资339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15万元,约占总投资2.26%。除符合相关规定的生活垃圾焚烧飞灰以外的危险废物、未经处理的餐饮废物和粪便、禽畜养殖废物、电子废物及其处理处置残余物、除本填埋场产生的渗滤液之外的任何液态废物和废水不得在本项目填埋处置。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划,在落实《海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海原县城市生活垃圾第二填埋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基础上,同意你局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等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实施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垃圾填埋降解产生的填埋废气经填埋气导排系统处理(31座竖向导气井,平均50米设1座),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限值后排放。填埋区采取喷洒消臭、脱臭剂和及时覆盖等措施;渗滤液调节池采用加盖和喷洒脱臭剂等措施;渗滤液处理站产生的气体设置1套气体吸收装置+水吸收剂进行处理,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表2中标准限值后,通过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厂区及时洒水抑尘,覆土场及时遮盖,设置防飞散网进行拦截,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标准。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实行“污污分流、清污分流、雨污分流”,渗滤液、MVC清洗废水、DI系统冲洗废水、DI再生系统废液及气体吸收装置排水经渗滤液调节池处理后,再经高压泵引至渗滤液处理站进行处理,达到《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表2中相关标准及《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绿地灌溉水质》(GB/T25499-2010)表1中标准后,用于垃圾填埋场作业除尘喷淋用水、绿化用水以及现有垃圾填埋场封场后生态恢复用水等,不外排。MVC蒸发系统产生的浓缩液经浓缩液储存池收集后,通过回灌管道回用处理。
(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残渣集中收集后,暂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待运营期实际产生后进行鉴定,如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则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进行处置与管理;属危险废物,按照危险废物管理。废旧饱和离子交换树脂和除臭杀虫剂废包装袋(瓶)集中收集后暂存至危险废物贮存间,定期交由有关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通过采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厂区合理布局、距离衰减等措施,厂界噪声须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1类标准。
(五)分区防渗措施。
项目进行分区防渗,重点防渗区为填埋场区、渗滤液调节池,确保渗透系数小于等于1.0×10-10厘米/秒;一般污染防治区为道路、管理区、配电室,确保渗透系数小于等于1.0×10-7厘米/秒,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
(六)生态环境防治措施。
项目服务期满后,封场前应进行封场环境影响评价。封场后仍需继续维护管理,防止覆土层下 沉、开裂、渗滤液量增加,防止一般固体废物堆体失稳造成滑坡等事故。封场后严格按照《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定期开展废气、废水、地下水等监测。设置标志物,注明封场时间及注意事项。制定生态修复计划并严格落实,裸露表面撒播适生草籽进行绿化,及时种植适宜当地的植被(沙蒿、沙柳等),提高覆盖率,加强稳定性。渣场边坡覆土后,采用沙柳网格护坡,并在沙柳网格内撒播紫花苜蓿,利用植被的固持作用防治坡面水土流失。
(七)环境管理及环境风险防治措施。
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和环保岗位责任制,设立专人负责项目运营期环境管理工作,制定企业环境保护计划,制定“三废”管理台帐;加强环保设施的日常维修和保养;环境保护设施异常运行时,应立即停止填埋,及时检修。项目建设期及建成投产后,需建立健全各项监测制度并保证其实施,严格按照项目污染源监测计划一览表定期进行自行监测,并按照规定,定期向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上报监测结果。
建设单位须严格落实项目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要求,严格按工程设计施工,设置水平碎石导气层和竖向导气井,规范渗滤液回灌作业程序,及时抽出垃圾填埋底部渗滤液;加强对填埋场废气的监控、导排系统设备维护,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填埋场四周设置防火隔离带,填埋区设置气体监控报警系统,提高环境风险意识,做到环境风险可防可控,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确保环境安全。
三、本批复仅限于《报告书》确定的工程内容,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采用的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书》自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报告书》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规定。工程竣工验收的同时必须进行环保设施“三同时”核查,经核查后方可进行环保验收,环保验收材料需报我局备案。未经“三同时”核查及环保验收不得投入运行。
五、中卫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县分局负责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管工作。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2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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