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宁夏金象医药化工有限公司《废水蒸发装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
卫环函〔2020〕177号宁夏金象医药化工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来的《关于申请审查、审批废水蒸发装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请示》(宁金字〔2020〕第070号)收悉,根据专家评审小组意见,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宁夏金象医药化工有限公司废水蒸发装置建设项目位于宁夏中卫工业园区,主要建设1座蒸发装置车间,内设1套0.8吨/时三效顺流强制循环蒸发器和1套0.8吨/时双效强制循环蒸发器(备用),对20立方米/天二碳酸二叔丁酯合成釜冲洗废水进行预处理,并配套建设蒸发装置固体盐危废暂存间、废水收集池等设施。项目总投资236.7万元,全部为环保投资。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划,在落实《宁夏金象医药化工有限公司废水蒸发装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基础上,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等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实施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水污染防治措施。
三效顺流强制循环蒸发器(双效强制循环蒸发器)冷凝废水排入现有污水处理站调节池,与厂区其他废水一并经现有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一级A标准和园区污水处理厂纳管标准后,排入中卫市第二污水处理厂处理。
(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三效顺流强制循环蒸发器(或双效强制循环蒸发器)不凝气引至现有污水处理站的“活性炭吸附+水吸收+碱吸收”处理后,达到《天津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医药制造行业标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蒸发装置车间设置排气扇,废气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中厂房外无组织排放限值后排放。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加装减振垫、营运期间维持设备保持良好的运转、消声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浓缩液暂存于现有危废暂存间内,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固体盐集中收集暂存危废暂存间,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并及时进行属性鉴定,属于危险废物,则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交由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若不属于危险废物,作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
(五)防渗污染措施。
进行分区防渗,调节池、消毒水池、废水收集池、蒸发装置车间等确保渗透系数小于等于1.0×10-7厘米/秒。固体盐危废暂存间确保渗透系数小于等于10-10厘米/秒。
(六)环境风险防治措施
对污水储存及处理的设施与建构筑物采取防渗漏措施,避免或减少污水的跑、冒、滴、漏,将废水泄漏的环境风险降低到最低程度。同时,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控管理,定期巡检维护,做到废水泄漏早发现、早处理,确保废水处理设施和管线正常运行。
(七)环境管理措施。
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和环保岗位责任制度,设立专人负责项目运营期环境管理工作,制定企业环境管理台帐;项目建设期及建成投产后,需建立健全各项监测制度并保证其实施,严格按照项目污染源监测计划一览表定期进行自行监测并向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上报监测结果。
三、本批复仅限于《报告表》确定的工程内容,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采用的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规定。工程竣工验收的同时必须进行环保设施“三同时”核查,经核查后方可进行环保验收,环保验收材料需报我局备案。未经“三同时”核查及环保验收不得投入运行。
五、中卫市生态环境局工业园区分局负责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管工作。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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