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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501012/2021-00178
文  号:
卫环函〔2020〕175号
发布机构: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部门:
市生态环境局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20年12月30日
标  题:
关于同意《沙坡头区永康镇永乐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

关于同意《沙坡头区永康镇永乐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

卫环函〔2020〕175号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沙坡头区分局:

你局报来的《关于申请审查、审批沙坡头区永康镇永乐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收悉,根据专家评审小组意见,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沙坡头区永康镇永乐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项目位于中卫市沙坡头区永康镇永乐村。主要建设处理能力50立方米/天的污水处理站1座,配套建设调节池、厌氧池、缺氧池、好氧池+MBR膜池、清水池、污泥池、紫外线消毒池、设备间以及PLC控制系统及集污管网、检查井等。项目总投资2110.82万元,全部为环保投资。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划,在落实《中卫市生态环境局沙坡头区分局沙坡头区永康镇永乐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基础上,同意你局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等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实施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对密闭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污泥及时进行清理,通过加强厂内绿化、定时洒水抑尘等措施,无组织恶臭气体须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4二级标准要求后排放。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

污水处理站产生的废水经A2/O+MBR膜生物反应工艺处理,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表1旱作标准及《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绿化标准后,夏季用于绿化及农田灌溉,冬季拉运至宝塔农林牧业现有蓄水池暂存,待春季来临后用于宝塔农林牧业人工林灌溉。

(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MBR膜池废膜集中收集后运至永康镇垃圾中转站处理处置,污泥由排泥泵装车外运至中卫市污水处理厂处理,建立污泥管理台账。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通过采用低噪声设备、隔声围挡、合理安排作业时间等措施,施工场界噪声须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运营期提升泵站须达到《工业企业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类标准限值。

(五)分区防渗措施。

项目进行分区防渗,重点防渗区为污水埋地管道、调节池、厌氧池、缺氧池、好氧池、MBR池、污泥池设备间等,确保渗透系数小于等于1.0×10-10厘米/秒;一般污染防治区为道路、管配电室,确保渗透系数小于等于1.0×10-7厘米/秒,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

(六)生态环境防治措施。

施工期管沟开挖土方分层堆放、分层回填,余土、建筑垃圾全部清运。施工结束后所有临时用地全部进行拆除、清理、平整,并进行植被恢复。

(七)环境管理防治措施。

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和环保岗位责任制,设立专人负责项目运营期环境管理工作,制定企业环境保护计划,制定“三废”管理台账;加强环保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环境保护设施异常运行时,应立即停止,并及时检修。项目建设期及建成投产后,需建立健全各项监测制度并保证其实施,严格按照项目污染源监测计划一览表定期进行自行监测,并按照规定,定期向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上报监测结果。

三、本批复仅限于《报告表》确定的工程内容,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采用的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规定。工程竣工验收的同时必须进行环保设施“三同时”核查,经核查后方可进行环保验收,环保验收材料需报我局备案。未经“三同时”核查及环保验收不得投入运行。

五、中卫市生态环境局沙坡头区分局负责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管工作。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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