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1年4月7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卫环函〔2021〕37号、43号、44号、45号、47号、48号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2021年4月7日我局对宁夏中卫市单梁山(照壁山)水库工程、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宁夏中卫销售分公司中卫滨河加油站、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宁夏中卫销售分公司中卫南环加油站、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宁夏中卫销售分公司中卫西门加油站项目、宁夏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资源循环利用技改升级项目(三期)、中卫市第一排水沟余丁段人工湿地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55-7630029(环境影响评价科)
通讯地址: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丽景街6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 文件名称 | 审批文号 | 发文时间 |
1 | 关于同意《宁夏中卫市单梁山(照壁山)水库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 | 卫环函〔2021〕37号 | 2021年4月7日 |
2 | 关于同意《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宁夏中卫销售分公司中卫滨河加油站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 | 卫环函〔2021〕43号 | 2021年4月7日 |
3 | 关于同意《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宁夏中卫销售分公司中卫南环加油站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 | 卫环函〔2021〕44号 | 2021年4月7日 |
4 | 关于同意《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宁夏中卫销售分公司中卫西门加油站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 | 卫环函〔2021〕45号 | 2021年4月7日 |
5 | 关于同意《宁夏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资源循环利用技改升级项目(三期)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 | 卫环函〔2021〕47号 | 2021年4月7日 |
6 | 关于同意中卫市水务局《中卫市第一排水沟余丁段人工湿地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 | 卫环函〔2021〕48号 | 2021年4月7日 |
附件:1.关于同意《宁夏中卫市单梁山(照壁山)水库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
2.关于同意《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宁夏中卫销售分公司中卫滨河加油站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
3.关于同意《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宁夏中卫销售分公司中卫南环加油站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
4.关于同意《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宁夏中卫销售分公司中卫西门加油站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
5.关于同意《宁夏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资源循环利用技改升级项目(三期)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
6.关于同意中卫市水务局《中卫市第一排水沟余丁段人工湿地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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