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1年6月22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卫环函〔2021〕60 号、61号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2021年6月22日我局对宁夏中卫工业园区“能源岛”综合管道工程(硝酸、硫化钠管线部分)、万山电力中卫市中宁县余丁沙高粱200MWP平价光伏复合项目110KV升压站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55-7630029(环境影响评价科)
通讯地址: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丽景街6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 文件名称 | 审批文号 | 发文时间 |
1 | 关于同意《宁夏中卫工业园区“能源岛”综合管道工程(硝酸、硫化钠管线部分)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 | 卫环函〔2021〕60号 | 2021年6月22日 |
2 | 关于同意宁夏正达新能源有限公司《万山电力中卫市中宁县余丁沙高粱200MWP平价光伏复合项目110KV升压站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 | 卫环函〔2021〕61号 | 2021年6月22日 |
附件:1.关于同意《宁夏中卫工业园区“能源岛”综合管道工程(硝酸、硫化钠管线部分)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
2.关于同意宁夏正达新能源有限公司《万山电力中卫市中宁县余丁沙蒿梁200MWp 平价光伏复合项目110kV升压站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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