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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501012/2023-00807
文  号:
卫环函〔2023〕15号
发布机构: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部门:
市生态环境局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23年02月06日
标  题: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3年2月6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3年2月6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卫环函〔2023〕15号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2月6日我局对宁夏晶冰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渝丰盈德氮气管道供气管道安装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55-7630017(环境影响评价科)

通讯地址: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丽景街6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文件名称

         批文号

       发文时间

   1

关于同意《宁夏晶冰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渝丰盈德氮气管道供气管道安装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

   卫环函〔2023〕15号

     2023年2月6日


附件:关于同意《宁夏晶冰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渝丰盈德氮气管道供气管道安装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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