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生态环境局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局 财政局关于印发《中卫市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卫环发〔2020〕10号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各县(区)发展改革委(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各相关企业:
为认真贯彻《中卫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卫党发〔2019〕2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卫政办发〔2018〕164号)精神,全面落实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宁环发〔2019〕108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有序推动我市涉工业炉窑企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切实打赢蓝天保卫战,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中卫市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组织制定了《中卫市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 中卫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卫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中卫市财政局
2020年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卫市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中卫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卫党发〔2019〕2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卫政办发〔2018〕164号)精神,全面落实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宁环发〔2019〕108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全面加强我市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协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
到2020年底,工业炉窑装备和污染治理水平明显提高,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管理体系基本完善,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基本稳定达标,无组织排放治理措施基本落实,实现工业企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污染物排放进一步下降,促进钢铁、建材等重点行业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推动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和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重点任务
(一)严格落实《通知》要求。各县(区)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将《通知》要求不折不扣地贯彻在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的全过程,将每一项治理任务、每一项治理要求,全面地落实到企业的每一治理环节、每一治理项目,确保高质量、高标准地完成本县(区)的治理任务。
(二)全面细致摸清底数。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各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主动协调配合,积极开展工作,对拉网式排查建立的各类工业炉窑管理清单进行复核,确保数据全面、真实、有效。
(三)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新建涉气工业炉窑的建设项目,原则上要进入园区,配套建设高效环保治理设施。严格控制涉气工业炉窑建设项目;严禁新增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等产能;严格执行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严格执行《石化化工行业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实施方案》(宁政办发〔2017〕4号),对确有必要建设的先进工艺改造提升项目及在产能达到控制目标后需要改造升级的焦炭等项目,在符合布局规划和环境承载力要求的前提下,按照“总量控制,扶优劣汰、上大压小、等量或减量置换”的原则,在属地进行备案;原则上禁止新建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园区现有企业统一建设的清洁煤制气中心除外)。加大落后产能和不达标工业炉窑淘汰力度。分行业清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工业炉窑,对热效率低下、敞开未封闭,装备简易落后、自动化程度低,无组织排放突出,以及无治理设施或治理设施工艺落后等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炉窑,依法责令停业关闭。
(四)加快燃料清洁低碳化替代。对以煤、石油焦、渣油、重油等为燃料的工业炉窑,加快使用清洁低碳能源以及利用工厂余热、电厂热力等进行替代。加大煤气发生炉淘汰力度。力争在2020年年底前,淘汰炉膛直径3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集中使用煤气发生炉的工业园区,暂不具备改用天然气条件的,原则上应建设统一的清洁煤制气中心。加快淘汰燃煤工业炉窑。鼓励取缔燃煤热风炉,基本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加快推动铸造(10吨/小时及以下)、岩棉等行业冲天炉改为电炉。
(五)实施污染深度治理。已有行业排放标准的工业炉窑(见附件1),严格执行行业排放标准相关规定,配套建设高效脱硫脱硝除尘设施(见附件2);暂未制订行业排放标准的,应参照相关行业已出台的标准要求执行。全面加强无组织排放管理。严格控制工业炉窑生产工艺过程及相关物料储存、输送等无组织排放,在保障生产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密闭、封闭等有效措施(见附件3),有效提高废气收集率,产尘点及车间不得有可见烟粉尘外逸;加大煤气发生炉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力度,依据相关规范要求,建设污染治理设施。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深度治理。钢铁行业深度治理依据《自治区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方案》执行,其他行业深度治理项目(见附件4)要按照时间要求组织实施,各县(区)要严格按照计划,如期完成治理任务。严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105号)等相关规定,对淘汰类的落后产能落实淘汰措施
(六)开展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综合整治。结合“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规划环评等要求,各县(区)进一步梳理确定园区和产业发展定位、规模及结构等,按照统一标准、统一时间表的要求,制定综合整治方案,同步推进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和企业升级改造。加强工业园区能源替代利用与资源共享,积极推广集中供汽供热或建设清洁低碳能源中心等,替代工业炉窑燃料用煤;充分利用园区内工厂余热、焦炉煤气等清洁低碳能源,加强能源分质分级梯级利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形成清洁低碳高效产业链。
三、政策措施
(一)建立健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建设,严格按照排污许可管理规定安装和运行自动监控设施。强化监测数据质量控制。自动监控设施应与市生态环境局联网。严厉打击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行为,对监测机构运行维护不到位及篡改、伪造、干扰监测数据的,排污单位弄虚作假的,依法严格处罚,追究责任。
(二)加强排污许可管理。按照国家排污许可管理名录规定按期完成涉工业炉窑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开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工作,“核发一个行业、清理一个行业、达标一个行业、规范一个行业”。加大依证监管执法和处罚力度,确保排污单位落实持证排污、按证排污的环境管理主体责任。对无证排污、超标超总量排放以及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依法予以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建立企业信用记录,对于无证排污、不按规定提交执行报告和严重超标超总量排污的,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信用中国”等网站定期向社会公布。
(三)实施差异化管理。综合考虑企业生产工艺、燃料类型、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果、无组织排放管控水平以及大宗物料运输方式等,树立行业标杆,引导产业转型升级。在重污染天气应对、环境执法检查、经济政策制定等方面,对标杆企业予以支持,对治污设施简易、无组织排放管控不力的企业,加大联合惩戒力度。强化重污染天气应对。各县(区)应将涉工业炉窑企业全面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做到全覆盖。
(四)严格落实环境保护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按照环境保护税法有关条款规定,对涉工业炉窑企业给予相应税收优惠待遇。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低于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落实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根据实际情况,对工业炉窑综合治理达标的企业给予奖励。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进行直接融资,募集资金用于工业炉窑治理等。
(五)实施差别化电价政策。充分发挥电力价格的杠杆作用,推动涉工业炉窑行业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实施污染深度治理。严格落实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锌冶炼等行业差别电价政策,对淘汰类和限制类企业用电实行更高价格,且不允许参与市场化交易。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等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加强工作指导,及时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各县(区)环保、发改、工信、财政等部门要及时与相关企业进行沟通协调,落实相关政策,确保目标任务如期实现;根据自治区和市级《实施方案》要求,细化任务分工,做好辖区内相关工业企业炉窑治理的督促、检查工作,确保年度重点项目按期完成。没有纳入清单的企业,各县(区)也要进一步进行核查,统一按照相关要求规定,全面进行治理,确保不漏一户企业。
(二)严格评价管理。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部门,适时对治理工作的进展、重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评价,纳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考核体系。各县(区)要增强服务意识,按照行业治理标准和产业集群综合整治方案等要求,组织开展评估工作,严把工程建设质量,严防建设简易低效环保治理设施。
加大失信联合惩戒力度,将工程建设质量低劣的环保公司和环保设施运营管理水平低、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运维机构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通过“信用中国”等网站定期向社会公布。
相关涉工业炉窑企业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加大停限产力度。依法依规对失信企业在行政审批、资质认定、银行贷款、上市融资、政府招投标、政府荣誉评定等方面予以限制。
(三)严格监督执法。各县(区)要开展工业炉窑专项执法检查行动,加强日常监督和执法检查,对不达标企业、未按证排污企业,依法严格处罚,并定期向社会通报。严厉打击弄虚作假、擅自停运环保设施等严重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企业是工业炉窑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责任,按照有关要求等制定工业炉窑综合治理实施计划,确保按期完成改造任务。加大资金投入,加快装备升级和燃料清洁低碳化替代,实施污染深度治理。加强人员技术培训,健全内部环保考核管理机制,确保治污设施长期稳定运行。及时公布自行监测和污染排放数据、污染治理措施、重污染天气应对、环保违法处罚及整改等信息,推动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五)加强宣传引导。工业炉窑涉及行业多、领域广,各县(区)要营造有利于开展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良好舆论氛围,增强企业开展工业炉窑污染治理的责任感和荣誉感。各有关部门要积极跟踪相关舆情动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对做得好的地方和企业,组织新闻媒体加强宣传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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