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卫市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全面落实自治区水利工作会议,进一步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保障大规模水利建设质量、安全、进度、效益,根据《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2018年水利行业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水建发〔2018〕15号)精神,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治水兴水决策部署,以保障水安全为根本要求,围绕转变理念、建章立制、规范流程、创新手段的总体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统一,统筹协调,突出重点,标本兼治惩防并举,坚持集中治理与加强日常监管相结合,着力解决全市水利建设领域存在突出问题,确保工程安全、资金安全、干部安全,生产安全,保障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推进中卫水利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有效解决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进一步推进水利项目决策和规划管理科学合理、公开透明,确保水利规划和项目审批依法实施;进一步深化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建立规范有序的水利建设管理体系;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促进水利招投标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强工程资金监督管理,确保资金足额到位和发挥投资效益;进一步落实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形成健康有序的水利建设发展长效机制。
三、治理领域及工作分工
以中央、自治区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2017年续建和2018年新建的高效节水、引调水重大水利工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中小河流治理项目、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等为重点,以前期工作,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建设实施、资金使用管理、工程质量与安全等为重点环节。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水利建设项目专项治理工作,各项目法人单位负责主管水利建设项目专项治理工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法人单位专项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县(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专项治理工作监督指导。
四、治理重点
(一)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治理重点
1、前期工作管理。规范前期工作审批程序,加强规划集体决策和科学论证,加强对项目规划依据、用地预审、水资源论证、环境影响评价等前置条件审核,加强重大设计变更的审核、审批。提高审批效率,重点治理审核审批程序不规范、审批部门自由裁量权过大的问题,确保前期工作进度质量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结合实际制定水利前期工作成果质量评价和责任追究相关制度,建立通报制度和奖惩机制,提高前期工作成果质量。
2、项目法人管理。规范项目法人组建,推进巩固中小型民生水利工程集中组建项目法人的成果,提高建设管理水平,严格实行政企分开,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直接履行项目法人职责,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项目法人单位任职期间不得同时履行水行政管理职责,避免同体监管、监管失灵和相互间的利益输送,加强对项目法人的监督管理,健全项目法人考核制度,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做到责任落实、奖惩到位。
3、招标投标管理。严格招投标监管,严禁化整为零或分标过细等规避招标的违规行为,严厉打击围标串标、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等违法行为。在水利项目招投标全部进场交易的基础上,探索推广招投标电子化,积极推动招投标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监督平台建设,推动水利建设招投标公开透明和效率提升。
4、建设实施管理。健全合同订立和履约监管及合同备案制,强化重点水利项目中标企业事中事后监管,督促中标单位履行合同义务。严厉打击违法转包、分包行为,结合实际制定水利工程建设转包、违法分包界定标准和查处办法,从源头上有效防止水利工程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现象发生。
5、信用体系建设。全面建立水利建设市场信用档案,深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加强辖区水利市场监管力度,加大信用信息共享力度,及时将项目信息、企业市场良好、不良行为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并向社会公告,进一步强化监督。
6、资金使用管理。提高投资计划安排合理性,确保资金使用效率,加强对建设资金使用监督、检查,强化国库集中支付,防止截留、挤占、挪用。
7、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持续推进县级质量监督机构组建,切实履行政府监管职能;建立水利建设质量可追溯制度,强化工程质量终生责任制;强化质量监管模式,规范第三方质量检测工作,突出工程实体质量检测和评价,加强质量巡查和现场监督,实行质量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和参建各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突出工程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和重要时段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和检查,坚决防止水利工程建设重(特)大质量和安全事故。
(二)项目法人治理重点
1、前期工作方面。检查项目前期设计深度、质量是否满足要求,项目一般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是否按规定履行变更审批等程序。
2、项目法人组建方面。检查项目法人内设机构是否合理,人员数量与能力是否符合要求,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完善。
3、招标投标方面。检查项目招标投标是否履行了招标备案程序,是否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交易,是否存在划小标段规避招标等违法违规问题;投标单位是否存在挂靠借用资质、出借资质、围标串标、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
4、工程实施管理方面。检查合同订立和履约情况,加强参建单位建设过程监管,督促中标单位严格履行合同义务,严厉打击转包、分包行为。加强参建单位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制度建立情况的管理,严格防止水利工程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现象发生等。
5、资金使用管理方面。检查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套取水利建设资金的问题,是否存在资金拨付不及时、配套资金不到位的问题,是否存在项目合同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滞后的问题。
6、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方面。检查工程各参建单位是否严格执行质量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是否存在关键环节质量安全管理的漏洞,工程建设是否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等。
五、实施步骤
(一)自查自纠(2018年5月、8月)。为保障大规模水利建设项目顺利实施,2018年安排两次自查自纠。各县(区)水务局、局属各单位应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认真查找重点工作和关键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刻分析原因,查找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提出整改措施和办法,作出处理,分别于5月及8月底前将自查自纠报告报送市水务局。
(二)分级督查(2018年7月、10月)。针对各县(区)水务局、局属各单位自查发现的问题,采取自上而下、层层督导落实的方式督查。市水务局就专项治理工作专门对两县一区水务局进行督导检查,检查后形成督查通报,下发各县(区)水务局并报自治区水利厅备案。
(三)巩固提高(2018年11月)。各县(区)水务局、局属各单位应及时把专项治理工作中的有效措施和经验转化为管理制度办法,提出需要完善和加强日常管控的具体措施,建立健全管理长效机制。各县(区)水务局应于2018年11月30日前将专项治理总结报告上报市水务局的同时上报自治区水利厅。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抓好专项治理工作,成立由市局主管局长为组长,分管副局长、各县(区)水务局局长为副组长,市局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要全面统筹协调,加强督导检查,不搞形式主义,不走过场,多措并举,确保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二)落实主体责任。各县(区)水务局、局属相关科室高度重视专项治理工作,要根据职责分工进一步将工作责任和措施细化分解,落实岗位、明确人员,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确保领导到位、任务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管理到位,监督到位,保证按期完成任务。
(三)完善管理机制。认真研究分析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常态性、普遍性问题,紧盯重点问题,坚持突出问题治理与制度建设有效结合的工作方式,把行之有效的实际措施转化为规章制度,进一步健全管理长效机制。统筹规划,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加强部门沟通协调、信息共享和工作衔接,形成工作合力,提高治理成效。
(四)加大惩处力度。畅通举报投诉渠道,积极从工程稽查督查、专项检查等工作中发现问题,从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入手深挖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严格执纪问责,切实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迁就,对因决策严重失误、滥用职权工作失职、不作为等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严格实施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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