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卫市黄河南城镇气化天然气气源管线工程穿越三个窑沟、阴洞梁沟防洪评价报告》的批复
卫水审发〔2021〕7号宁夏深中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中卫市黄河南城镇气化天然气气源管线工程穿越三个窑沟、阴洞梁沟防洪评价报告的函》收悉。2021年1月6日,我局组织自治区水利厅、沙坡头区水务局、宁夏深中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黄河和润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等有关单位的代表和邀请专家对报告进行了审查。参会人员通过勘察现场,听取项目介绍和防洪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单位的汇报,对报告进行了认真审查,并提出了修改意见。2021年1月26日,我局收到了修改后的《防洪影响评价报告》,修改后的报告符合防洪评价导则相关规定,基本同意该《防洪影响评价报告》分析结论,现批复如下:
一、拟建项目基本情况
中卫市黄河南城镇气化天然气气源管线工程位于沙坡头区常乐镇、永康镇及宣和镇境内,管线沿滨河南路(黄河右岸堤防)南侧路肩25米以外布置,起点接气源常乐门站后已建de200中压管,位于黄河南岸中宁黄河大桥上游0.37公里处的污水处理厂,起点坐标为东经105°12′33.215",北纬37°28′28.621",终点接待建中压燃气管道,位于中宝铁路桥上游0.4公里处,终点坐标为东经105°25′33.579",北纬37°29′49.243",线路全长20公里,工程供气对象为供气范围内的村镇居民(包含采暖)用户及商业用户。线路穿越三个窑沟和阴洞梁沟。
穿越三个窑沟位于中卫市沙坡头区黄河南岸、滨河南路南侧绿化带中,穿越位置在三个窑沟滨河大道过水路面南侧25米以外,设计起点坐标为东经105°13′23.380″,北纬37°28′40.256″,设计终点坐标为东经105°13′36.928",北纬37°28′41.211″。管道全长336米,垂直穿越三个窑沟,埋设于河床地面以下4.37米,管径200毫米,结构采用钢管,采用大开挖方式进行埋设。
穿越阴洞梁沟位于阴洞梁沟滨河大道过水路面上游南侧路肩25米以外,设计起点坐标为东经105°16′24.512",北纬37°29′27.405",设计终点坐标为东经105°16′32.393",北纬37°29′25.379"。管道全长205米,垂直穿越三个窑沟,埋设于河床地面以下4.3米,管径200毫米,结构采用钢管,采用大开挖方式进行埋设。
二、总体评价
《中卫市黄河南城镇气化天然气气源管线工程穿越三个窑沟、阴洞梁沟防洪评价报告》采用的资料比较详实,技术路线合理,内容比较全面,基本符合《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的要求。
三、审查意见
1.基本同意管道工程穿越三个窑沟和阴洞梁沟处的防洪标准为50年一遇。
2.基本同意该项目报告中洪水评价计算方法。
3.基本同意该项目建设对河势稳定、河道行洪、防洪水利工程、防汛抢险等综合评价结论及防治与补救措施。
四、要求
1.严格控制管道穿越三个窑沟及阴洞梁沟的埋深,确保天然气管道在穿越三个窑沟处埋设于河床地面4.37米以下,天然气管道在穿越阴洞梁沟处埋设于河床地面4.3米以下。
2.工程开工前要编制开挖方案,开挖长度不能超过天然气管道穿越沟道处上下游30米,并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补救措施方案,施工补救措施要按原状进行修复,防洪标准为10年一遇,砌护加固的堤宽为4米,材料为浆砌石,砌护长度根据实际开挖的情况确定,但要保证与上下游相接。开挖方案和补救措施方案要报沙坡头区水务局审核通过。天然气穿越该两条沟道完成埋设后,要在30天内严格按照沙坡头区水务局审查通过后的补救措施方案完成沟道的堤防、护岸等附属工程的恢复,并经沙坡头区水务局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下一步施工安排。
3.工程施工期要尽量确定在非汛期,如需在汛期施工,要编制度汛方案和防汛应急预案,并报沙坡头区水务局和沙坡头区应急部门进行备案。该项目建设及运行期间的防洪安全由建设单位负责。应严格按照核备的《施工期度汛方案》和《应急抢险方案》做好度汛和应急抢险工作,同时密切关注天气及上游来水情况,根据洪水情况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令,及时采取措施,当沟道发生大洪水时,应当以防洪、泄洪为主,必要时拆除施工临时设施、移走放置在沟道内的施工材料及设备,确保防洪安全。
4.将沙坡头区水务局审核通过后的补救措施、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施工方案、度汛(凌)方案等报沙坡头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
5.该项目施工期间,施工机械、施工场地等占用沟道行洪断面的,应与沙坡头区沟道管理部门及水旱灾害防御部门协商解决;对占用沟道管理范围内土地,以及影响确权划界土地上的附属设施,应与沟道管理单位协商解决。
6.该项目建设过程中有重大变更的,应按照规定报我局重新办理行政许可审批手续。
7.该项目施工期间必须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施工过程中,在沟道内开挖的土方,要及时清理,各项临建工程应尽量减小对沟道的阻水、壅水、挑流作用,各施工设施如混凝土搅拌站等,必须设置在沟道之外,沟道内修筑的施工道路,路面高程应与河床齐平,如确实需要抬高时,高出河床部分应控制在0.5米以下,避免影响行洪。
8.严格按照审查通过后的补救措施方案实施补救工程,并与本项目同步实施,同步投入使用。施工结束后,应及时拆除施工临时设施等阻水建筑物,清理施工场地,推平施工道路,彻底清除弃土弃渣,恢复沟道原貌,并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步验收。
9.该项目完工后,验收需邀请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10.该项目建成以后,如遇水务部门在该沟道上实施的水利工程时,该项目的建设单位及运行管理单位必须为水务部门所建的水利工程提供方便,并服从水务部门的决定。
11.该项目应在2年内开工建设,超过时限须重新履行审查批复手续。
中卫市水务局
2021年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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