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道205线西安至关庄段公路工程防洪评价报告》的批复
卫水审发〔2021〕44号宁夏公路管理中心:
你单位报送的《关于对省道205线西安至关庄段公路工程防洪评价报告进行评审的函》收悉。2021年8月23日,我局组织自治区水利厅、海原县水务局、宁夏公路管理中心、陕西黄河生态工程有限公司等有关单位的代表和邀请专家对报告进行了审查。参会人员通过勘察现场,听取项目介绍和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单位的汇报,对报告进行了认真审查,并提出了修改意见。2021年9月29日,我局收到了修改后的《防洪影响评价报告》,修改后的报告符合防洪评价导则相关规定,基本同意该《防洪评价报告》分析结论,现批复如下:
一、拟建项目基本情况
本工程位于中卫市海原县省道205线西安至关庄段,线路全长48.52公里,采用二级公路技术标准,设计速度60公里每小时,路基宽度10米。全线共设置12座大桥(分别为张湾1号大桥、堡子台1号大桥、堡子台2号大桥、沙沟大桥、二百户大桥、刘家河大桥、南台2号大桥、小台子1号大桥、小台子2号大桥、小台子3号大桥、榆树沟大桥、周家口大桥)、5座中桥(分别为园河中桥、窑洞沟中桥、张湾2号中桥、谷口中桥、南台1号中桥)、1座小桥(为黄湾桥)和51座涵洞跨越山洪沟道。
二、总体评价
《省道205线西安至关庄段公路工程防洪评价报告》采用的资料比较详实,技术路线合理,内容比较全面,基本符合《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的要求。
三、审查意见
1.基本同意省道205线西安至关庄段公路工程涉及大、中桥设计防洪标准采用为100年一遇,小桥、涵洞采用50年一遇,路基采用50年一遇。
2.基本同意该项目报告中洪水评价计算方法。
3.基本同意该项目建设对河势稳定、河道行洪、防洪水利工程、防汛抢险等综合评价结论及防治与补救措施。
四、有关要求
1.原则同意线路K150+000.00处设置1孔6×3.5米箱涵,线路K152+084.00设置2孔4×4米箱涵,为最大限度降低超标准洪水对河道行洪和公路工程安全的影响,建议你局要继续争取项目资金将该段建设为桥梁。
2.严格按照防洪影响评价报告中分析的结论及补救措施进行实施,具体的补救措施方案要委托有水利行业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专项补救措施方案,进一步明确防护工程的结构形式,高程等参数。所有补救措施方案要经当地县(区)级水务局审核通过后,与该工程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同步完成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3.工程建设涉及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应与其协商解决。工程施工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须遵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得到许可后方可施工。
4.该工程施工期间,施工机械、施工场地等占用河道行洪断面的,应与海原县水务局河道管理部门及水旱灾害防御部门协商解决;对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以及影响确权划界土地上的附属设施,应与河道管理单位协商解决。
5.该工程除桥墩外的所有工程均不得占用行洪通道,不得束窄沟道。
6.工程施工期要尽量确定在非汛期,如需在汛期施工,要编制度汛方案和防汛应急预案,并报当地县(区)级水务局和应急部门进行备案。该项目建设及运行期间的防洪安全由建设单位负责。应严格按照核备的《施工期度汛方案》和《应急抢险方案》做好度汛和应急抢险工作,同时密切关注天气及上游来水情况,根据洪水情况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令,及时采取措施,当沟道发生大洪水时,应当以防洪、泄洪为主,必要时拆除施工临时设施、移走放置在沟道内的施工材料及设备,确保防洪安全。
7.将当地县(区)级水务局审核通过后的补救措施、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施工方案、度汛(凌)方案等报当地县(区)级水务局、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
8.该项目施工期间,施工机械、施工场地等占用沟道行洪断面的,及占用沟道管理范围内土地,以及影响确权划界土地上的附属设施,应与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解决。
9.该项目施工期间必须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施工过程中,在沟道内开挖的土方,要及时清理,各项临建工程应尽量减小对沟道的阻水、壅水、挑流等作用,各施工设施如混凝土搅拌站等,必须设置在沟道之外,沟道内修筑的施工道路,路面高程应与河床齐平,如确实需要抬高时,高出河床部分应控制在0.5米以下,避免影响行洪。
10.该项目建设过程中有重大变更的,应按照规定报我局重新办理行政许可审批手续。
11.施工结束后,应及时拆除施工临时设施等阻水建筑物,清理施工场地,推平施工道路,彻底清除弃土弃渣,恢复沟道原貌,并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步验收。
12.该项目完工后,验收需邀请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13.该项目建成以后,如遇水务部门在该沟道上实施的水利工程时,该项目的建设单位及运行管理单位必须为水务部门所建的水利工程提供方便,并服从水务部门的决定。
14.该项目应在2年内开工建设,超过时限须重新履行审查批复手续。
中卫市水务局
2021年10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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