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宁夏固海扬水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工程(三期)中卫段防洪评价报告》的批复
卫水审发〔2022〕53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中心:
你单位报送的《宁夏水利工程建设中心关于<宁夏固海扬水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工程(三期)防洪评价报告(中卫段)>审查、审批的请示》收悉,在审查过程中将报告名称变更为《宁夏固海扬水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工程(三期)中卫段防洪评价报告》。2022年7月19日,我局组织中宁县水务局、海原县水务局、沙坡头区水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中心、黄河和润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等有关单位的代表和邀请专家对该报告进行了审查。参会人员通过勘察现场,听取项目介绍及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单位的汇报,对报告进行了认真评审,并提出了修改意见。2022年7月25日,我局收到了修改后的《防洪评价报告》,修改后的报告符合防洪评价导则相关规定,基本同意该《防洪评价报告》分析结论,现批复如下:
一、拟建项目基本情况
固海扬水工程始建于1978年,1986年竣工,由固海扬水(黄河泉眼山泵站取水)、同心扬水(七星渠大战场泵站取水)、固海扩灌(七星渠系高干渠取水)三个灌溉系统组成,主要为固原、海原等地区提供农业供水等。工程经多年运行,已不能满足当前形势下的农业发展需求,本次固海扬水灌区现代化改造工程在中卫市境内主要对同心一干渠、固海一干渠、固海三干渠及固海七干渠4条灌渠进行改造。
同心一干渠起点位于中卫市沙坡头区宣和镇雍家营子,终点位于宣和镇汪园村,渠道全长9.2公里,以渡槽形式跨越黑梁沟、白鹅子沟、沙沟子沟、鹰扑拉沟、石磺沟。本次改造工程对原黑梁沟渡槽外表面进行防碳化处理和环氧水泥砂浆修复,渡槽形式不发生改变;将原白鹅子沟渡槽、沙沟子沟渡槽、鹰扑拉沟渡槽、石磺沟渡槽改建为管桥,工程下部结构保持原状不变,上部结构将U型槽壳拆除,铺设预制桥板,渡槽长度及跨度均不发生改变。由于香山北麓导洪工程的建设,现状黑梁沟、白鹅子沟、沙沟子沟、鹰扑拉沟等沟道渡槽处无来水,本次对同心一干渠跨石磺沟渡槽进行防洪分析评价。
固海一干渠起点位于中宁县泉眼山北麓黄河干流右岸,直接从黄河提水。自西北向东南至中宁县白土梁为终点,总长约11.45公里,渠道以涵洞形式分别跨越红石咀沟、乱岔沟。本次改造工程对红石咀沟涵洞及乱岔沟涵洞采用内衬方式进行加固处理,本次对以上两处涵洞进行防洪分析评价。
固海三干渠起点位于中卫市中宁县大战场镇亮沟村东侧,终点位于中宁县长山头农场北侧,渠道全长11公里,渠道通过花豹湾沟涵洞跨越无名沟,本次改造工程对花豹湾沟涵进行翻建,本次对翻建涵洞进行防洪分析评价。
固海七干渠起点位于吴忠市同心县兴隆乡马堡村,终点位于中卫市海原县高崖乡草场村,渠道全长16.51公里,渠道以渡槽形式跨越西河。本次改造工程对西河渡槽进行拆除重建,本次对翻建西河渡槽进行防洪分析评价。
二、总体评价
《宁夏固海扬水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工程(三期)中卫段防洪评价报告》采用的资料比较详实,技术路线合理,内容比较全面,基本符合《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的要求。
三、审查意见
1.基本同意报告中各涉沟涉河建筑物防洪标准。
2.基本同意该项目报告中洪水评价计算方法。
3.基本同意该项目建设防洪综合评价结论及防治与补救措施。
四、要求
1.严格按照《防洪评价报告》中分析的结论及补救措施进行实施,具体的《补救措施方案》要委托有水利行业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专项补救措施方案》,进一步明确防护工程的结构形式,高程等参数,防洪补救措施防洪标准不得低于报告中确定的标准。所有补救措施方案要经当地县(区)级水务局审核通过后,与该工程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同步完成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2.工程施工期要尽量确定在非汛期,如需在汛期施工,要编制《施工期度汛方案》和《防汛应急抢险预案》,并报当地县(区)级水务局和应急部门进行备案。该项目建设及运行期间的防洪安全由建设单位负责,并严格按照核备的《施工期度汛方案》和《防洪应急抢险方案》做好度汛和应急抢险工作,同时密切关注天气及上游来水情况,根据洪水情况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令,及时采取措施,当沟道发生大洪水时,应当以防洪、泄洪为主,必要时拆除施工临时设施、移走放置在沟道内的施工材料及设备,确保防洪安全。
3.你单位要把补救措施方案、项目批复文件、《施工方案》、《施工期度汛方案》《防汛应急抢险预案》等报当地县(区)级水务局、应急局备案后,该工程方可开工。
4.工程建设涉及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应与其协商解决。工程施工期间,施工机械、施工场地等占用沟道行洪断面及沟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以及影响确权划界土地上的附属设施,须遵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得到许可后方可实施。
5.该项目施工期间必须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施工过程中,不得在沟道内堆积土方,各项临建工程应尽量减小对沟道的阻水、壅水、挑流等作用,各施工设施如混凝土搅拌站等,必须设置在沟道之外,沟道内修筑的施工道路,路面高程应与河床齐平,如确实需要抬高时,高出河床部分应控制在0.5米以下,避免影响行洪。
6.该项目建设过程中有重大变更的,应按照规定报我局重新办理行政审批手续。
7.施工结束后,应及时拆除施工临时设施等阻水建筑物,清理施工场地,推平施工道路,彻底清除弃土弃渣,并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步验收。
8.该项目建成以后,如遇水务部门在该沟道上实施水利工程项目时,该项目的建设单位及运行管理单位必须为水务部门所建的水利工程提供方便,并服从水务部门的决定。
9.该项目应在2年内开工建设,超过时限须重新履行审查批复手续。
中卫市水务局
2022年9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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