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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501016/2023-00014
文  号:
卫水审发〔2022〕59号
发布机构:
中卫市水务局
责任部门:
市水务局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22年08月08日
标  题:
关于《清水河流域城乡供水工程二泵站至三泵站输水管道穿越西河等8条沟道防洪评价报告》的批复

关于《清水河流域城乡供水工程二泵站至三泵站输水管道穿越西河等8条沟道防洪评价报告》的批复

卫水审发〔2022〕59号

宁夏水投清水河城乡供水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申请清水河流域城乡供水工程二泵站至三泵站输水管道穿越西河等8条沟道防洪评价的请示》收悉。我局组织海原县水务局、宁夏水投清水河城乡供水有限公司、黄河和润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等有关单位的代表和邀请专家对该报告进行了审查。参会人员通过勘察现场,听取项目介绍及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单位的汇报,对报告进行了认真评审,并提出了修改意见。2022年8月30日,我局收到了修改后的《防洪评价报告》,修改后的报告符合防洪评价导则相关规定,基本同意该《防洪评价报告》分析结论,现批复如下:

一、拟建项目基本情况

清水河流域城乡供水工程二泵站至三泵站输水管道长68.55公里,管道自二泵站引出,沿福银高速西侧南行,由北向南途径海原县高崖乡、李旺镇、七营镇、三河镇。在海原县境内通过直埋方式穿越西河支沟、西河、木岔沟、红腰岘沟、沙葱沟支沟、大道沟、牛板脚山沟、1#吊梁沟共8条沟道。管道全部采用直径为1.2米的钢管。

二、总体评价

《清水河流域城乡供水工程二泵站至三泵站输水管道穿越西河等8条沟道防洪评价报告》采用的资料比较详实,技术路线合理,内容比较全面,基本符合《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SL/T808-2021)的要求。

三、审查意见

1.基本同意报告中各涉沟涉河建筑物防洪标准。

2.基本同意该项目报告中洪水评价计算方法。

3.基本同意该项目建设防洪综合评价结论及防治与补救措施。

四、要求

1.严格按照《防洪评价报告》中分析的结论及补救措施进行实施,具体的《补救措施方案》要委托有水利行业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专项补救措施方案》,进一步明确防护工程的结构形式,高程等参数,防洪补救措施防洪标准不得低于报告中确定的标准。所有补救措施方案要经当地县(区)级水务局审核通过后,与该工程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同步完成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2.工程施工期要尽量确定在非汛期,如需在汛期施工,要编制《施工期度汛方案》和《防汛应急抢险预案》,并报当地县(区)级水务局和应急部门进行备案。该项目建设及运行期间的防洪安全由建设单位负责,并严格按照核备的《施工期度汛方案》和《防洪应急抢险方案》做好度汛和应急抢险工作,同时密切关注天气及上游来水情况,根据洪水情况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令,及时采取措施,当沟道发生大洪水时,应当以防洪、泄洪为主,必要时拆除施工临时设施、移走放置在沟道内的施工材料及设备,确保防洪安全。

3.你单位要把补救措施方案、项目批复文件、《施工方案》、《施工期度汛方案》《防汛应急抢险预案》等报当地县(区)级水务局、应急局备案后,该工程方可开工。

4.工程建设涉及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应与其协商解决。工程施工期间,施工机械、施工场地等占用沟道行洪断面及沟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以及影响确权划界土地上的附属设施,须遵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得到许可后方可实施。

5.该项目施工期间必须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施工过程中,不得在沟道内堆积土方,各项临建工程应尽量减小对沟道的阻水、壅水、挑流等作用,各施工设施如混凝土搅拌站等,必须设置在沟道之外,沟道内修筑的施工道路,路面高程应与河床齐平,如确实需要抬高时,高出河床部分应控制在0.5米以下,避免影响行洪。

6.该项目建设过程中有重大变更的,应按照规定报我局重新办理行政审批手续。

7.施工结束后,应及时拆除施工临时设施等阻水建筑物,清理施工场地,推平施工道路,彻底清除弃土弃渣,并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步验收。

8.该项目建成以后,如遇水务部门在该沟道上实施水利工程项目时,该项目的建设单位及运行管理单位必须为水务部门所建的水利工程提供方便,并服从水务部门的决定。

9.该项目应在2年内开工建设,超过时限须重新履行审查批复手续。



中卫市水务局                      

2022年8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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