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单位、科室: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卫政办发〔2018〕116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政务公开工作,经局局务会研究,制定了《中卫市水务局政务公开制度(试行)》等7项工作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卫市水务局
2018年11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卫市水务局政务公开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水务局政务公开水平,强化行政监督,增强水利工作透明度,提高办事效率,促进水务工作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水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公开是指局属各单位、科室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及本单位工作人员公开相关政务事项,并接受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水务局所属各单位、科室。
局属单位负责做好本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并接受市水务局对本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 政务公开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法公开原则;
(二)真实公正原则;
(三)注重实效原则;
(四)利于监督原则。
第五条 政务公开工作纳入年度目标效能考核。
第二章 政务公开的内容
第六条 凡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运用行政权力办理与人民群众利益相关的各类事项,除涉密事项外,原则上都要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公开的其他政务事项,凡不属于保密范围的,都应当公开。
第七条 政务公开事项主要有:
(一)市水务局的机构设置及职能、职责范围;
(二)市水务局制定的各类规范性文件、制定前征求意见、制发后解读、年初工作安排、年终工作总结;
(三)市水务局年度决算和部门决算(本单位财务预决算报财政局统一公示);
(四)市水务局工程项目进度及投资完成情况;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依据、标准;
(六)市水务局人事任免;
(七)市水务局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市水务局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强制措施以及其他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的水行政执法事项(在“中卫市法制政府网”统一公示);
(九)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八条 公开内容应当涉及以下要素:
(一)办事依据,即办理事项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二)办事职责,即市水务局的职权范围和责任;
(三)办事条件,即办理事项需具备的文件、资料等;
(四)办事程序,即办理事项从提出到办结全过程的详细程序,以及具体负责的科室及经办人员;
(五)办事纪律,即工作人员在办理事项中应遵守的纪律及违纪应受的处罚;
(六)办事结果,即事项办理的结果或不能办理的理由;
(七)服务承诺和对违诺违纪的监督方式、处理结果等。
第九条 局属各单位、科室应当把群众最关心、反映最强烈、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和最容易产生不正之风、滋生腐败的问题作为政务公开的重点。
第三章 政务公开的形式
第十条 凡需社会周知的事项和有关规定,应当通过公告或政府网站等媒介向社会公开。局属各单位、科室应当根据信息的内容和特点,采用以下方式予以公开:
(一)通过政务公开栏、宣传资料公开;
(二)通过中卫日报、今日头条等网络媒体公开;
(三)民主评议会、征求意见会、质询听证会公开;
(四)运用电子屏幕、政府及单位网站、手机微信等载体公开;
(五)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
主动公开的信息其内容发生变化的,信息发布单位、科室应当及时更新。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主动公开的信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按照国务院、自治区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局属各单位、科室应当积极创新政务公开方式,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对经常性的工作固定公开,对阶段性的工作定期公开,对临时性的工作随时公开。
第十二条 对事关全局的重要事项、公众普遍关注的有关事项,应当实行决策前公开和实施过程的动态公开,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十三条 凡已向社会公开办事时限的,应当严格执行。尚未确定办事时限的,应当尽快研究确定,及时向社会公开;涉及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事项,应当及时公开。
第四章 组织与领导
第十四条 市水务局政务公开工作实行局务会统一领导,局办公室牵头,局属各单位、科室组织实施。市水务局成立市水务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政务公开工作,负责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
第十五条 局属各单位指定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
第十六条 局属各单位、科室在政务公开中,应注意各单位、科室的相互衔接,统一公开内容和标准,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指导和基层单位的监督。
第五章 监督与保障
第十七条 局属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政务公开的各项规章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监督管理,认真组织落实政务公开制度,确保政务公开工作有效开展。
第十八条 局属各单位应当根据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依照本制度对本单位推行政务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局机关负责对局属各单位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局属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
监督检查采取下列方式:
(一)调研;
(二)随机抽查;
(三)召开座谈会、汇报会和个别了解;
(四)查阅政务公开资料;
(五)问卷调查;
第二十条 局政务公开办公室应当通过设立举报电话、举报箱,发放征求意见书,举行座谈会等形式,收集群众意见,保证监督渠道畅通。对于群众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研究,限时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对在政务公开工作中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四条 对在政务公开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科室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 政务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单位年度工作经费预算。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市水务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水务局依申请公开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政务公开水平,做好依申请公开工作,根据自治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宁政办发〔2010〕69号)规定,结合水利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得未列入主动公开范围的其他政府信息,局属各单位要依法受理,及时答复,确保群众享有依法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第三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局属各单位要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已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可以不予提供,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属于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属不予公开的范围,同时说明理由;
(四)属于本单位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属不予公开的范围,同时说明理由;
(五)依法不属于本单位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四条 本单位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第五条 局属各单位对一些要求公开项目较多的申请,受理科室可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对申请方式加以调整:即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
第六条 依申请受理单位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局属各单位、科室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经会议研究讨论后,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七条 局政务公开办公室收到政务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八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可按照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共同制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申请人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可以适当减免有关费用。
第九条 各单位要按照统一的规范性文书,认真做好文书的送达签收工作,并及时做好有关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第十条 因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引起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由政务公开工作责任单位、局法制科按照程序进行复议。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及时受理群众对不履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义务的举报。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市水务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市水务局对社会公众公开发布信息的保密审查(以下简称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范信息公开行为,确保国家秘密信息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市水务局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具有信息公开权限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市水务局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贯彻“既保证政府信息及时有效公开,又确保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秘密信息安全”的方针。必须遵循“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不得公开、未经解密并准予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公开与保密界限不清的信息不得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水务局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由市水务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领导,指定专门审查人员,实行党政主要领导总负责、分管领导组织协调、具体科室和专门审查人员具体实施监督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科室工作人员负责对信息公开的日常保密审查和送审工作;根据授权依法界定国家秘密事项,决定相关信息能否公开;及时登录相关网站、网页检查本单位发布的相关信息,发现涉密信息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六条 各科室对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实行“自审”和“送审”相结合的逐级审查制。提供信息的科室应当对所提供的信息是否涉密和能否公开进行初步审查,再交由本单位专门审查人员进行最终审查,分管领导签发确认。对拟公开的信息本单位不能确定其能否公开时,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送有关主管领导进行审查和确定。保密审查的过程和结论应当有文字记载。对上互联网信息的发布,信息发布单位应填报《上网信息保密审查签发单》,履行审签手续。
第七条 送审信息或其载体,按照国家秘密载体的相关管理规定进行传递送审。
第八条 各科室对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把关不严造成泄密的,或者应当送审而不送审造成泄密的,由承担保密审查的人员负责;经承担审查任务的主管领导确认可以公开而造成泄密的,由分管领导负责。
第九条 局属各单位应当制定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明确本部门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依据、程序、岗位责任和奖惩措施;制定和调整本单位的涉密事项一览表,并及时报同级保密部门备份,接受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 市水务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将及时通报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情况和存在的问题;适时组织开展对上网公开信息的保密检查,通报网上泄密事件,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一条 市水务局对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情况,纳入单位落实保密工作领导责任制的考核内容。
第十二条 市水务局对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把关严格、未发生网上泄密问题的科室及其相关人员定期给予表扬或者奖励。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发生泄密事件的,对负有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人员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应的泄密责任。
第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上网”,是指各科室在国际互联网等公共网站以及在相关的局域网等非涉密网站上公开发布信息。本制度所称的“保密审查”,是指各科室在以不同方式或渠道向社会公众公开发布信息之前,对拟公开的信息是否涉密以及能否公开发布所进行的一项内容甄别、确认和许可工作。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本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中卫市水务局信息发布管理制度(试行)
为确保水务信息形成、审核、发布、应急处置等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要求,提高水务信息发布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水务信息由局信息中心负责。信息发布遵循“涉密信息不公开,公开信息不涉密”、“不审核不公开”和“谁主管谁公开,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条 信息发布渠道:宁夏水利网、中卫政府网、中卫新闻网、中卫传媒及相关媒体。
第三条 信息发布员应当确保发布信息准确、真实,符合国家有关的各项法律、法规制度;并对所发布的信息做好信息备案记录,以加强管理。
第四条 取应急处置包括防洪、抢险等公开突发公共事件相关预测、预报、预防和实际灾情、应急救援、善后处理等方面的信息。应急处置信息发布工作应当遵循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准确而简要的信息,随时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应对措施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第五条 使用电子函件或其他方式进行网上信息交流时,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不得利用新媒体传递、转发或抄送本单位秘密信息。
第七条 适时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的方式及时向社会各界公布重大水利工程建设情况、重大水利改革政策宣传。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水务局政务公开工作协调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切实保证发布的政府信息及时、准确、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属各单位发布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及时、准确、一致、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条 局属各单位应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发布政府信息。发布政府信息的单位(科室)负责按照保密审查程序审核,由办公室公开发布。负有公开义务的单位(科室)被撤销、发生变更的,由承受其职责的单位(科室)负责公开。被撤销、变更的单位职责不再由其他单位(科室)承受的,由决定撤销、变更的单位(科室)负责公开。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制作、获取并保存的政府信息,按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执行。
第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政府信息发布主体有明确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局属各单位发布涉及民生、公益事业的水利工程等信息,应及时报请相关业务分管领导审批,未经审批的,不得发布。
第五条 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所有在文件上盖章、署名的行政机关均负有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对于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市水务局申请获取该政府信息。
第六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其中任何一个单位公开该政府信息前,都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七条 本单位拟公开政府信息应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发出的征求意见文(函)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公开政府信息基本情况;
(二)拟公开政府信息的意见和依据。
第八条 被征求意见机关在收到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的征求意见文(函)的5个工作日内应向征求意见单位提出书面函复意见。拟公开政府信息必须经对方确认后,方可发布;沟通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本单位报请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九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十条 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的信息发布协调,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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