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18年第四季度进出口企业内陆运输费补助资金计划的通知
卫商发〔2019〕27号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相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意见》(宁政发〔2016〕81号)和《自治区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实施意见》(宁政发〔2017〕1号)精神,按照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宁商发〔2018〕60号)要求,我局按照资金申报指南程序,在县级商务部门对企业申报资料审核的基础上予以初审,于2019年1月24日,会同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及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了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在中卫市人民政府网站进行了公示。现将资金计划予以下达,请按照要求认真抓好落实。
一、支持内容
第四季度进出口企业内陆运输费用补助资金共计98.58万元。
(一)第四季度进口企业内陆运输费用补助资金
确定对中宁县1家企业给予0.62万元资金支持。
(二)第四季度出口企业内陆运输费用补助资金
确定对9家企业给予97.96万元资金支持,其中:沙坡头区1家企业,支持资金12.25万元;中宁县8家企业,支持资金85.71万元。
二、相关要求
(一)中宁县9家企业补助资金拨至中宁县商务和经济技术合作局,沙坡头区1家企业补助资金由市商务局直接拨付企业。在补助资金到位后5日内,必须将资金全部拨付至企业,不得截留使用资金。
(二)各企业要对项目资料独立建档,项目资金相关票据要建立与财务账目的位置索引。
(三)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弄虚作假、套取专项资金的要收回已拨付资金,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2018年第四季度进出口企业内陆运输费补助下达资金汇总表
中卫市商务局 中卫市财政局
2019年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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