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零售商促销行为备案工作的通知
卫商函〔2021〕66号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各商贸流通企业:
为进一步加大零售商促销活动各项工作,为广大消费者提供舒适、安全的购物环境,防止因促销活动造成秩序混乱、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特别是随着元旦、春节临近,促销行为增多,规范零售商促销行为显得尤其重要。现就进一步做好零售商促销行为备案工作,规范零售商促销行为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规范促销行为
加强零售商促销管理工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规范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工作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把抓好零售商促销管理工作作为贯彻落实消费转型升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举措。督促各零售商要充分认识规范促销行为的重要性,切实抓好各项规章制度建设,特别是经营场所安全设施和应急通道管理等制度建设,并确保把制度落到实处,杜绝违规和公共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采取切实措施,规范零售商促销行为
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支持零售商依法开展促销活动,督促各零售商按照《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加强促销活动的组织管理,完善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制定活动实施方案、安全应急预案,提供安全的购物场所,卖场环境、营销设施设备、附属设施均应符合安全要求,保证消费者安全便捷购物,杜绝发生人身伤害事故。
三、切实制定好应急预案,确保安全促销
各零售商贸企业在开业、节庆、店庆等规模较大的促销活动前,应制定详细安全应急预案、活动方案,以应对突发事件的发生。
四、严格遵守,做到及时备案
根据《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要求,单店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零售商,以新店开业、店庆、节庆等名义开展的促销活动,应当早活动前15日内将促销活动安全应急预案、促销活动方案、促销商品安全承诺书、零售商促销活动备案表(附件1),通过宁夏政务服务网,上传相关资料至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明示促销内容的备案端口,纸质资料报经营场所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首次备案的除应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经营场所租赁合同或房产证复印件各1份,以上材料均应加盖公章。活动结束后15日内将零售商促销活动情况表(附件2)报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未及时备案的,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应依据《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向社会公示。
附件:1.零售商促销活动备案表
中卫市商务局
2021年1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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