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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501018/2024-00072
文  号:
宁商规发〔2023〕1号
发布机构:
中卫市商务局
责任部门:
中卫市商务局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24年11月12日
标  题:
关于转发《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定>的通知》

关于转发《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定>的通知》

宁商规发〔2023〕1号

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局(中心)相关科室: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全区商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自治区商务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定》,已经2023年1月12日自治区商务厅第1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定



中卫市商务局

2024年11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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