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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501018/2021-00013
文  号:
卫商函〔2021〕14 号
发布机构:
中卫市商务局
责任部门:
市商务局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21年04月12日
标  题:
关于海原县浩源二手车市场(有限公司)重新备案为二手车交易市场的批复

关于海原县浩源二手车市场(有限公司)重新备案为二手车交易市场的批复

卫商函〔2021〕14 号

海原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

你局《关于海原县浩源二手车交易市场变更地址的请示》(海工信商务发〔2021〕17号)收悉。鉴于海原县浩源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经营地址迁建实际(由原海城镇山门村迁建至海原县海城镇四季鲜经一路和纬一路交叉路口处),经我局联合相关部门实地考察审核,海原县浩源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新建经营设施符合《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二手车行业发展秩序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4〕51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海原县浩源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重新备案为二手车交易市场,准予在新址开展二手车市场经营相关业务。

你局要按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二手车交易规范》(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22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二手车行业发展秩序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4〕51号)等文件规定,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加强辖区二手车市场和二手车流通主体的监督管理,不断壮大流通市场,培育流通龙头企业,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流通环境,引导二手车流通行业快速、健康、有序发展。



中卫市商务局     

2021年4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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