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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501024/2020-00034
文  号:
发布机构:
市统计局
责任部门:
市统计局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20年06月04日
标  题:
关于印发《<中卫市统计数据质量核查制度><中卫市统计局统计违法举报工作制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卫市统计数据质量核查制度><中卫市统计局统计违法举报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统计局,局各科室(中心):

《<中卫市统计数据质量核查制度><中卫市统计局统计违法举报工作制度>》已经局务会议研究、局党组审核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卫市统计局       

2020年5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卫市统计数据质量核查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精神,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工作,建立健全提高统计基础数据质量的长效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核查对象为全市范围内所有联网直报企业,重点核查规模以上工业、资质以内房地产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单位。在全面核查的基础上,各专业抽查单位数不少于30%。

第三条 核查重点内容包括:

(一)企业基本情况。主要核查联网直报企业和投资项目是否真实存在,是否为法人单位或经过批准在库的产业活动单位,是否符合联网直报企业和投资项目入库标准,当前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情况如何,所属行业划分和主要产品填报是否准确;

(二)主要数据质量。各专业依据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指标口径、调查范围和计算方法等对重点指标进行核查。如,工业总产值、产品产量、电力消费量、本年完成投资、商品房销售面积和销售额、建筑业总产值、商品销售额、餐饮营业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和工资总额等指标;

(三)统计基础工作。重点核查统计台账是否按照规定建立,原始凭证是否相符,档案资料是否齐全;

(四)其他情况。是否存在虚报、瞒报、漏报等情况,其他涉及数据质量方面的问题。

第四条 核查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坚持自查和抽查相结合原则。定期核查工作可结合统计“双随机”执法检查工作一并进行,在组织实施前,需拟发通知,明确核查时间及要求。不定期核查工作由各专业依据年报、定期报表的数据审核情况随机开展核查,采取电话核查、微信或QQ核查、书面核查、现场核查等方式。  

第五条 核查工作须建立完整的工作记录和数据核查记录。

第六条 核查结果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一)未发现问题的,现场作出核查结论并告知被核查单位;

(二)发现问题较轻的,责令限期改正;

(三)发现问题较重的,依法开展统计执法。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级统计机关,市统计局负责组织全市统计数据核查工作,并向自治区统计局报告核查工作情况。各县(区)统计局负责开展本地区的核查工作,并向市统计局报告核查情况。其他事宜以自治区统计局相关要求为准。

第八条 本制度由中卫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卫市统计局统计违法举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统计违法举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统计局统计违法举报工作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中卫市统计局设立下列举报方式,并通过中卫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中卫市统计局微信公众号“中卫统计”公布:

(一)举报电话:0955-7068670;

(二)举报邮箱:zwstjjzf@163.com;

(三)通信地址:中卫市行政中心四楼406室;

(四)其他方式:新闻媒体等。

第三条 中卫市统计局执法监督科负责全市统计违法举报的受理、核实和处理。举报管理工作遵循依法、公正、及时原则。市统计局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第四条 执法监督科设立统计违法举报受理岗,由专人负责受理各类统计违法举报线索。

第五条 统计违法举报受理岗工作人员应当保障举报受理渠道通畅,在工作时间应当及时接听举报电话,查看、查收举报信件邮件。

第六条 举报受理岗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举报登记制度,填写举报信息登记表,记录举报人信息、举报时间、举报渠道、举报事项及涉及地区等相关信息,匿名举报的应当予以标注。

第七条 接到电话举报的,应当填写电话记录单,并根据情况建议举报人提供书面材料;接到通过电子邮件举报的,应当保证举报材料的完整;接到来信举报的,应当及时拆阅,保持举报材料的完整,拆阅现场应有其他工作人员监督。

第八条 执法监督科对收到的举报进行初审后,按照下列情况办理,并告知举报人:

(一)举报事项属于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经会议研究审核后,依法受理;

(二)举报事项属于统计部门职责和管辖范围,但不属于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转交本局有关科(室)、中心予以回复;

(三)举报事项不属于统计部门职责和管辖范围的,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相关单位反映;

(四)举报事项不明确或者被举报对象不确定的,不予受理;

(五)举报事项已得到处理,举报人就同一事项再次举报,且未提出实质性新线索的,不予受理;

(六)举报事项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不予重复受理。

第九条 对于实名举报并且留有联系方式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受理情况予以答复。可以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接到举报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答复可以采取口头、书面或者其他适当的方式进行。

第十条 根据举报的性质,采取组成检查组赴现场核查、直接立案查处、转交县(区)统计局核查的方式进行核实:

(一)对于举报事实比较清楚、违法情节较重的,由市统计局组成检查组,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统计执法检查规范》进行现场核查;

(二)依据统计法律法规、统计调查制度、各专业掌握的数据报送情况对举报事项进行审查,认为举报事实清楚、违法情节严重的,经会议研究决定后,由执法监督科立案查处;

(三)对于直接审查难以判断违法事实和情节的,转交举报事项发生地的县(区)统计局进行核实。

第十一条 依据核实情况对举报事项依法做出举报处理:

(一)违法情节较重的,由执法监督科立案查处;

(二)违法情节较轻的,转交举报事项发生地的县(区)统计局立案查处;

(三)经核实,违法行为不存在或比较轻微、不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的,不予立案,并告知举报人。

第十二条 县(区)统计局立案查处的案件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并将查处结果告知市统计局执法监督科,由执法监督科将处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第十三条 执法监督科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及时整理举报材料和办理过程中收集、形成的有关材料,归档保存。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中卫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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