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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501024/2021-00072
文  号:
卫统发〔2021〕5号
发布机构:
中卫市统计局
责任部门:
市统计局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21年04月30日
标  题:
关于深入推进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深入推进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统发〔2021〕5号

沙坡头区“四上”企业: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体系建设,加强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规范化管理,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规定》和自治区统计局关于开展2021年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有关报送事宜通知如下:

一、填报对象及内容

(一)填报对象:沙坡头区“四上”企业中有新增或变更的统计从业人员。

(二)填报内容:各填表人员具体填写《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见附件1)中的单位、姓名、填表日期和统计信用信息记录4项基本信息,加盖单位公章后,纸质版报送至市统计局各专业;信用档案中的评价内容由统计局各专业根据各统计人员依法配合开展统计工作的情况进行评价,并进行信用认定。

《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信息库》(见附件2)需汇总同一企业(单位)的全部统计从业人员信息,纸质版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市统计局各专业。

二、工作要求

(一)各统计从业人员请于2021年5月31日前完成报送。统计人员信用档案实行动态管理,企业后期如有新增或变更统计从业人员的,应于当月重新按要求建立信用档案,并报市统计局存档。

(二)各统计调查单位要准确完整采集并及时更新单位内部统计从业人员信息,确保统计从业人员信息真实、准确,不得编造虚假信息。

(三)市统计局将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规定》,真实准确、客观公正地认定统计从业人员信用行为信息。对被认定为统计警示行为、统计严重失信行为的统计从业人员,市统计局将书面告知其警示和严重失信行为信息并抄送其所在单位,同时向社会公示统计从业人员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附件:1.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

      2.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信息库



中卫市统计局     

2021年4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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