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统计局关于批准执行海原县农村居民进城意向问卷调查制度的函
卫统审发〔2024〕1号中卫市农业农村局:
你单位《中卫市农业农村局关于申请审批对海原县农民进城意向进行问卷调查的函》收悉。根据国家统计局《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和《中卫市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你局执行批准后的制度,有效期至2025年12月。如在有效期内制度内容有重大变动修订,或已超过有效期需要继续执行,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否则按自动废止处理。
实施中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制度内容和表式执行。在正式印制布置实施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统计调查制度3份、按照会议制度集体讨论决定的有关会议纪要、贵局关于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规定等资料送中卫市统计局执法监督科存档备查,相关数据发布应遵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部门单位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5〕54号)有关规定执行,并将调查数据共享中卫市统计局执法监督科(社会统计科)。
中卫市统计局
2024年9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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