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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501024/2021-00108
文  号:
卫统发〔2021〕10号
发布机构:
市统计局
责任部门:
市统计局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21年08月18日
标  题:
关于开展2021年度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21年度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卫统发〔2021〕10号

各县(区)统计局,全市各统计调查对象: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夯实各级统计机构的主体责任,持续保持对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全面推进依法统计、依法治统,按照《自治区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度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宁统办字〔2021〕25号)要求,结合《2021年全市统计法制工作要点》(卫统发〔2021〕4号)安排,决定在全市开展2021年度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主要包括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限上批发和零售业、限上住宿和餐饮业、规模以上服务业、资质内建筑业、房地产、能源、劳动工资、企业研发等专业,其中,规上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单位执法检查数量分别不少于执法检查总数量的20%。

市级抽取36家统计调查单位作为执法检查对象。各县(区)统计局应综合考虑辖区内联网直报调查单位数量和执法检查力量,确定检查数量,开展执法检查工作。

二、检查方式

综合数据评估、数据核查等因素,开展重点执法检查和本系统“双随机”执法检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抽选检查人员,分专业进行执法检查。

三、检查内容

(一)检查指标。主要检查总产值、本年完成投资、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应交增值税、商品销售额、营业额、商品房销售面积、煤炭消费合计、电力消费合计、从业人员期末人数、从业人员工资总额和研究开发费用合计等指标(详见附件1)。

(二)执行统计法律法规情况

1.是否有拒报、迟报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行为;

2.是否有代填代报、指令报送统计资料的行为;

3.是否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统计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行为;

4.是否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行为;

5.是否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数据核查、统计执法检查的行为;

6.是否有违反统计法精神的文件和做法;

7.其他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情况。

四、检查时间

市级执法检查于2021年8月23日开始,具体抽查名单和时间安排另行通知,由各县(区)提前一天通知被检查企业。

五、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统计局和各科室(中心)要高度重视统计执法检查工作,落实中央《意见》《办法》《规定》精神,切实扛起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责任,增强主动管控数据质量的政治担当,强化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组织领导,切实把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

(二)实施全过程记录。实施执法检查时,全程启用执法记录仪,并且必须有两名以上统计执法人员在场,主动向被检查对象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亮明身份;请被检查单位签收送达回证;如实填写执法检查现场笔录、取证资料清单,如实记录检查过程、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相关数据等。

(三)及时公示检查结果。对统计违法典型案件要及时予以曝光,严格执行公示公开程序和执法公示标准,充分运用“信用中国”、统计信息网等平台,将统计行政执法相关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增强统计执法的威慑力,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可靠,力争做到“查处一案、规范一片、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


附件相关专业统计执法检查指标



中卫市统计局     

2021年8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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