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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501024/2019-00019
文  号:
统计专报第13 期
发布机构:
中卫市统计局
责任部门:
市统计局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19年06月25日
标  题:
2018年中卫市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41534元

2018年中卫市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41534元

统计专报第13 期

2018年中卫市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41534元,比上年增加1708元,低于全区平均水平948元,同比名义增长4.3%,涨幅高于全区0.2个百分点,增速比上年提高0.8个百分点,扣除物价因素,实际增长2%(详见下图)。

从行业门类看,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年平均工资水平最高,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工资水平最低。2018年,全市城镇私营单位年平均工资最高的三个行业分别是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61876元,是全市平均水平的1.5倍;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58737元,是全市平均水平的1.4倍;制造业51248元,是全市平均水平的1.2倍。年平均工资水平最低的三个行业分别是农林牧渔业30356元,住宿餐饮业31771元,租赁和商务服务业32673元,分别是全市平均水平的73.1%、76.5%、78.7%。

2018年城镇私营单位工资水平最高的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与最低的农林牧渔业相差31520元,比上年拉大7213元,最高与最低工资水平之比为2:1,差距呈扩大之势(详见表1)。

表1  2018年城镇私营单位分行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单位:元,%

行业

2018

2017

名义增长率

总计

41534

39826

4.3

农、林、牧、渔业

30356

30626

-0.9

采矿业

48765

51226

-4.8

制造业

51248

49197

4.2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61876

53065

16.6

建筑业

43371

41032

5.7

批发和零售业

32290

32233

0.2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46086

40058

15.0

住宿和餐饮业

31771

29708

6.9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

58737

31601

85.9

金融业

35364

34734

1.8

房地产业

35594

31498

13.0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32673

31003

5.4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

37133

30706

20.9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

33649

28758

17.0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36676

30859

18.9

教育

34710

34651

0.2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

36453

32314

12.8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49945

29678

68.3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与全区及五市对比,我市城镇私营单位工资水平居全区第三位。2018年,全市城镇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高于全区平均水平948元,分别低于石嘴山市、银川市1596元561元,分别高于固原市、吴忠市7434元、3834元。增长速度高于银川市2.5个百分点、固原市1.4个百分点、吴忠市0.8个百分点,低于石嘴山市5.7个百分点,增速居五市第二位(详见表2)。

表2  2018年城镇私营单位分地区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单位:元,%

    

  2018

2017

名义增长率(%

   

  40586

38982

4.1

  

  41534

39826

4.3

  

42095

 41350

1.8

石嘴山市

43130

 39218

10.0

  

37700

 36415

3.5

  

34100

 33136

2.9

分县区看,县、区间工资水平差距较大。2018年,全市各县区城镇私营单位年平均工资由高到低依次是中宁县42931元、沙坡头区41468元、海原县34890元,高低相差8041元;同比名义增长率从高到低依次为沙坡头区8%、海原县7.1%、中宁县1%(详见表3)。

表3   2018年城镇私营单位分县区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单位:元,%

县区

2018

2017

名义增长率

中 卫 市

  41534

39826

4.3

沙坡头区

41468

38393

8.0

中 宁 县

42931

42522

    1.0

海 原 县

 34890 

  32569

    7.1

附注:

1.指标解释

(1)单位就业人员:指在各类法人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和其他就业人员。

在岗职工是指在本单位工作且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单位支付各项工资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人员,以及上述人员中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为准确反映行业用工情况,从2011年起,将在岗职工中的劳务派遣人员进行了单独统计。

(2)工资总额: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是指本单位在报告期内(季度或年度)直接支付给本单位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工资总额是税前工资,包括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或代缴的房费、个人所得税、水费、电费、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基金个人缴纳部分等。

工资总额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工资总额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工资性津贴和补贴、其他工资四部分组成。工资总额不包括病假、事假等情况的扣款。

(3)平均工资:是指在报告期内单位发放工资的人均水平。计算公式为:

2.统计范围

城镇地区全部非私营法人单位,具体包括国有单位、城镇集体单位、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外商投资经济、港澳台投资经济等单位。工资统计是统计单位的就业人员,而个体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等非单位就业人员不在工资统计范围内。2017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全市共调查864家,就业人员6.53万人。

3.调查方法

根据自治区统计局制定的《企业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和《劳动工资统计调查制度》,对城镇非私营单位工资统计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

4.行业分类标准

工资统计的行业分类标准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执行。

5.上年基期数据以正式出版的《中卫市统计年鉴-2017》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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