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局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职能是:
(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四条 本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统计数据发布、数据解读、统计分析、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统计执法检查信息;
(五)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五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
第六条 本单位除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外,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办理依申请公开相关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由中卫市统计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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