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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501037/2024-00051
文  号:
发布机构:
中卫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责任部门:
中卫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24年09月24日
标  题:
中卫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中卫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一、执法主体

执法主体名称:中卫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办公地址:中卫市沙坡头区文昌镇鸣沙路55号

办公时间: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30

          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

二、执法人员

详见执法人员名单

三、执法职责

行政确认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性质的认定和残疾等级评定

行政检查:

1.对辖区内各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放的抚恤金、优待金、逐月领取退役金等进行监督检查

2.退役军人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3.对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四、执法权限

中卫市本级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有关事项的行政确认、行政监督检查。

五、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和考评标准》等法律法规。

六、执法程序

受理-立案-调查-作出处理决定(答复投诉举报人)-送达文书-文书决定公开。

七、救济途径

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可在收到后六十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退役军人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三个月内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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