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方:中卫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杨正权
受委托方:中卫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卫市卫生监督所)
法定代表人: 王慧琴
一、委托事项(权限)
中卫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卫市卫生监督所)受中卫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在全市范围内以委托方的名义行使下列卫生健康监督执法活动:
(一)行政检查权。按照卫生健康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的规定,对委托区域内的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管理行政相对人行使行政检查权。在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有权要求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必要时可依法采取抽样取证、抽样检测、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等措施。
(二)行政处罚权。依法查处委托区域内的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违法违规案件。受委托方发现违法行为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有权依据卫生健康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负责实施行政处罚。
(三)行政许可权。按照中卫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权力清单确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法对委托区域内卫生健康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审查,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四)行政强制权。按照中卫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权力清单确定的行政强制事项,依法对委托区域内卫生健康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行为的,有权采取强制措施,要求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
(五)其他权限。委托方交办的其他卫生健康、疾病预防监督行政执法事项。
二、委托职权依据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等。
(二)行政法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护士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血吸虫病防治条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
(三)部门规章
《卫生健康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及其解读》《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等。
(四)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性法规
《宁夏回族自治区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等。
(五)宁夏回族自治区其他规范性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听证程序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名称管理工作的通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区域医疗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自治区人民医院关于授予部分西医医师开具中成药处方资质请示的复函》《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卫生健康领域行政处罚包容免罚清单的通知》等。
三、委托期限
2025年5月17日至2027年5月16日止。
四、委托权限的管辖范围
中卫市辖区内二级以上公立和民营医疗机构、血站,学校及托幼机构,市工业园区职业卫生用人单位,商场、住宿、游泳、洗浴等公共场所,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消毒产品生产及经营单位,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
五、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方责任
1.承担受托方在委托权限内行政执法所引起的行政法律责任;
2.对受托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3.对受托方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
4.审查受托方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组织申办和管理行政执法证件;
5.负责解释委托权限和范围。
(二)受委托方责任
1、受委托方应当以委托方的名义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办理委托事项;
2、定期向委托方报告上述事项的办理情况,并接受委托机关的监督;
3、受委托方不得将委托事项转委托第三方,委托权仅在委托期内有效;
4、受委托方承担超越权限范围的行政执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六、附则
1、委托方对受委托方在委托范围内的行政执法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2、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机关、受托机关各执一份,一份由委托机关报中卫市司法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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